揭秘受贿阴影下的串通投标罪:如何精准锁定?

文摘   2024-11-17 16:02   辽宁  


今天,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串通投标罪,因为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相关案件的利益输送情节或多或少都会与招投标程序的公正与否产生关联。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过程中,虽然形式上采取以招投标程序的方式进行工程建筑或者大宗商品采购等业务,实质上可能采取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方式,变相将工程建筑或者大宗商品采购交给利益输送人,导致产生触犯串通投标罪的可能性。

按照刑法条文规定(详细内容见文章底部法条链接)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我们招投标市场的秩序,保证通过这种公开招投标程序,促进市场进行充分竞争,最终找到质高价低的商品或服务。但是,如果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丧失该程序的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还需注意,本罪属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01
该罪的涉案主体

招标人:甲方(招采单位)的负责人、负责招标工作的具体责任人等。

招标代理公司,虽然理论和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招标代理机构虽然代理招标人进行招标事宜,但毕竟不是招标人,因此不宜对该罪中“招标人”作扩大解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不应成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但笔者认为,招标代理公司属于招标单位的代理人,而且是招标业务的直接执行者,属于该罪中“招标人”的涉案主体,并且大部分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显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成为串通投标罪的主体。

投标人:不再赘述。需注意,该罪可以构成单位犯罪,进行双罚制。

02
该罪的客观行为表现

一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二是招标人与特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

(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标价一般来说应当以招标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为计算的基础,并考虑中标率、投标企业的未来、竞争人数、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在投标总额预算中加入适当百分比的利润形成。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了;(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

 

刑法法条链接: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编者说明),但2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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