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案实践中,受贿人与行贿人约定以公司分红的形式收受好处费,但是一直没有兑现和结算,这种情况下属于受贿罪的既遂还是未遂呢?
首先,我们要先说一下犯罪形态中未遂和既遂的含义,既遂指的是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达到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例如,如果某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并且成功地取得了财物,那么这个盗窃行为就被认为是既遂;未遂:指的是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例如,某人试图盗窃,但在取得财物之前被抓住,这个盗窃行为就被认为是未遂。既遂比未遂处理的更重。理解了这个概念,我们接着往下看,举例说话:
如:某局局长张三利用职务便利为企业老板李四谋取了利益,企业老板李四为表示感谢,约定年底按照公司10%的利润给局长张三进行分红,事后局长张三未取得分红款时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那么张三构成受贿罪吗?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答:局长张三构成受贿罪,属于未遂。因为局长张三与企业老板李四已经达成受贿合意,所以构成犯罪,但由于在尚未分红时案发,未取得受贿款,所以属于未遂,要从轻处理。那么难点来了,受贿罪的涉案金额怎么计算,一是看一下以往该企业的利润所得情况并固定证据;二是,通过固定行贿受贿双方言词证据确定双方达成合意时指向的贿款标的额,对于以往利润所得情况是否超出受贿人的预期;三是,局长张三为企业老板谋取的利益与上述利润进行比较,是否超出正常人的价值衡量。
由于无具体标准,所以在办案中关于上述受贿未遂涉案数额认定时,不同部门存在一些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