秒懂,小微型企业老板给领导送钱,是行贿还是单位行贿?

文摘   2024-11-22 09:05   辽宁  

 在办理行贿受贿案件过程中,经常能够遇到小微型企业的老板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有关领导钱或物的情况,按照刑法条文,其行为可能涉嫌行贿罪或单位行贿罪。但对于行为人具体构成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产生一些争议,单位行贿罪无特殊情形时,立案数额为20万元,行贿罪立案数额为3万元,且比较而言单位行贿罪轻于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根本区别在于行贿动机是个人意志还是单位意志,由于小微型企业没有严格的公司议事执行程序,都是企业老板一个人说的算,所以企业老板的意思很难说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另一方面,小微型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老板的财物经常与企业财物发生混同。实践中同时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条件,即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一、单位意志的认定

理论上认定单位集体决定应当有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议记录等佐证予以证明,说明系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的行为,但对于单位行贿犯罪而言,实践中几乎不会存在这种佐证材料,因此不能要求必须具备相关会议等书面文件,通过领导层相关人员口头沟通或者默认的言词证据即可证明单位意志。

对于我们论证小微型企业老板行贿,由于其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行贿的客观行为只要是与本公司相关业务有关,即可认定为单位意志。如果小微型公司的中层人员为公司事务进行行贿,只要得到了实际控制人的同意、默认甚至是事后追认,都属于具有单位意志。



二、谋取利益归属的认定

小微型企业的财物如果没有与老板的个人财物进行混同,可以进行明显区分。那么在企业老板行贿后,比如对方给打了工程款、项目款等,先属于小微型企业的单位利益,之后基于老板为实际控制人,所以享受到巨额的个人利益,属于单位利益的延续结果,我们仍然应当认定为谋取利益归属于单位。这种情况下小微型企业老板属于单位行贿罪。  

如果小微型企业的财物已经与老板的个人财物进行混同,以至于小微型企业实际上已经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那么也就不能成为单位行贿罪了。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老板个人财产进行混同,该公司就丧失了独立的法人资格,老板以公司名义进行行贿,不能构成单位行贿罪,而应当构成行贿罪,这一点有点类似于公司法上的“撕破公司的面纱”。

另外,注意,司法实践中常常行贿人挂靠某单位对外开展业务,一般情况下甲方会把工程款先转入被挂靠单位的账户中,被挂靠单位扣除掉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将剩余钱款转给行贿人。一方面,由于行贿人与被挂靠单位属于合作关系,不属于人事上隶属关系;另一方面,行贿后的最终利益归行贿人所有,而非被挂靠单位所有,即利益不归属于单位。因此,这种情况下构成行贿罪。

注意,单位员工在业务职责范围内个人决定行贿,单位对此不知情,即使利益归属于单位,由于缺乏单位意志,应当认定为行贿罪。但如果单位对此属于默许行为,则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比如,某医疗公司每年会给销售人员10万元关系维护费,由销售人员自行维护关系使用,则销售人员为了达成某个医院的订单送给医院领导10万元时,属于单位行贿罪。

刑法法条链接: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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