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大后,我国反腐败斗争成高压态势,现在已逐渐深化对金融、国企、能源、医药等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整治,有效遏制了腐败问题的蔓延。但大家觉得官员腐败会彻底从我们生活的土壤消失吗,我认为腐败行为很难彻底消失的,这是人性、贪欲所致,只求能够达到遏制增量,减少存量的效果。
近年来,相继落马的高官不计其数,其中在任县(区)委书记被严肃查处的人员占有一部分比例,比如“江西万年的佩奇案”,以及近日公布的广东省梅州兴宁市委书记宋才华、清远英德市委书记张杨彬、江门市新会区委书记林锡波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上述落马的县委书记共同点都是在任状态。凸显了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决心。以县委书记为例,今天我们就来聊一下这件事。
虽然说县委书记属于正处级干部,而某市环保局局长、某省厅处长(正处级)也属于正处级干部,但从掌握实权的宽度和广度,二者之间是存在很大差距的,因为县委书记的意志可以影响整个县域的发展,也可以改变县域的“资源分配结构”,这也导致了腐败的滋生。
首先,我之前文章中谈过“县委五人小组”,这个五人小组主要研究本县内人事任免情况,其中县委书记作为会议召集人和组长,具有绝对的话语权,通过县委常委会履行一下程序,关于某某的人事任免就通过了,这说明县委书记在全县干部的提拔、任用、调转、晋级中的“绝对话语权”;
其次,现在整个县的党政班子里,谁是一把手,当然是县委书记了,从县域内的财政资金拨付、重大项目决策和立项等方面,如果县委书记“点头”,再大阻力基本都能成,县委书记这种手握重权,产生了个别干部“只唯上,不唯实”的心态;
最后,虽然很多县常委部门、县直部门都是双重领导,以县公安局为例,也归市公安局领导,但县公安局局长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就不用考虑县委书记的想法吗,县委书记关于某项工作或者某件事发话了,你县公安局局长就不用去贯彻这个意图吗,我想很难吧。
所以说,有权力就有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可否认,在县委书记的队伍里,有一批像陈行甲等人的清廉、优秀的县委书记,但其中也必定藏污纳垢了个别人员的腐败行为。
还是举例说话,某市综合执法局局长为正处级,属于市管干部,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由市纪委监委查处。县委书记虽然为正处级,但其属于省管干部,出现了违纪违法行为由省纪委监委查处。县委书记为省管干部的原因在于,中央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县委书记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考虑到县委书记职位的重要性,对县委书记的培养、选拔、管理和监督提出明确要求,由省一级党委和组织部门直接负责。
省纪委监委管辖的干部正常为副厅级、正厅级干部,比如某省国土资源厅的厅长或者副厅长违纪违法了,由省纪委监委负责查处,这也是其监督检查的重点。并且,以省国土资源厅为例,都有省纪委监委派驻的纪检监察组进行日常监督,容易发现问题。而县委书记纳入到省纪委监委的管辖,但县委没有省纪委监委的派驻机构,对县委书记一把手的监督,主要依靠县纪委同级监督以及市纪委对副县级干部的监督,这些监督效果对县委书记的约束就很小了。另外,由于省纪委监委的办案人员和精力有限以及县区较省纪委监委办公地点偏远等原因,也很难对县委书记进行经常性的监督。
这样看,虽然不排除省委巡视组对县委进行巡视时,会发现很多问题线索,从而对县委书记进行有力的监督。但总体来说,个别时候县委书记游离在了监督之外。
目前,我们党委政府的工作重心是什么,除了党建工作外,一定是以经济建设为核心。说白了,你县委书记作为整个县的一把手,你必须一手抓党建,一手抓经济。你不去招商引资,不去干项目,不去研究增加政府税收,本县的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工资怎么办,三公经费、转移支付从哪里出,县政府以往的负债谁还。如果正在任职的县委书记被查处了,暂时对县里的工作还是有一定影响的,在新的县委书记到来之前,会出现县管干部等人事任免冻结,县里正在酝酿的重大项目可能中止,刚招商来的外地企业担心县委书记的惠企政策不兑现可能撤资等问题,好在县长暂时可以主持工作,挺到新的县委书记到位后,就恢复正常了。
因此,在任县委书记的民怨太深或者问题亟待查处的情况下,相关纪检监察部门会坚定、严肃的查处在任县委书记的违纪违法问题。除此之外,一般情况下,在县委书记调任到其他部门或者提拔为副市长时,线索研判充分后,开展查处工作。当然,这些人只要触犯了法律,不要有任何的侥幸,最终都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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