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行贿受贿案件过程中,由于案件的特点和隐蔽性,定罪依据主要还是依据行贿方和受贿方的言词证据。如果当事人翻供,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发生了矛盾时,该行贿受贿事实是否还能够依法认定?
2017年6月,某建筑公司老板甲向当地纪委监委举报县城建局局长乙,反映乙利用职务便利,以责令暂停施工等手段刁难施工单位,并向甲索要了人民币20万元。其中,反映人老板甲提供了20万元的银行取现记录、其他两名合伙人丙丁商量行贿的证言。
据此,当地纪委监委对该问题线索进行初核。但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办案人发现了以下两处矛盾点:一是,老板甲称:在县城建局局长乙给企业下发停工令后,其才对乙进行行贿,即送给乙20万元,但调取书证后发现停工时间在老板甲所称的送钱时间点之后,二者相矛盾;二是,老板甲所称的送钱时间点,经与县城建局出差记录比对,证明该段时间县城建局局长乙在外地招商引资,二者相矛盾;三是,老板甲所称的送点地址为某小区某单元楼下,经查为县城建局局长乙继承父亲的房屋地址,在此期间该房屋已出租给他人使用,二者相矛盾。
综上,纪检监察机关在发现这些问题后,感觉老板甲有诬告的嫌疑,在对甲及同伙丙丁进行突审后,查明甲存在诬告的行为,并予以依法处理。所以,当行贿受贿中的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发生矛盾时,且言词证据无法进行补正解释,原则上要以客观证据为主认定相关事实。
行受贿案件我们办案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或者讯问笔录中,如讯问笔录中除了“送钱的具体经过、钱的特征、都有谁在场、是否跟其他人说过、收受的钱是怎么处理的、是否有债权债务关系、为什么送钱、提供了什么帮助”等常规的内容外。有的时候由于被调查人和证人均是高度配合,为了减少工作量,我们不会针对笔录中送钱的细节去进一步完善书证,但如果办案力量充沛,建议完善相关细节,堵住翻供缺口。比如针对送钱的地点在某处小区的单元楼,调取或核查一下该处小区的建成时间或入住时间,防止翻供;比如行贿人供述是开自己车去送钱的,需要把该车辆信息调取一下,证实当时该车辆已购买,防止翻供;又比如行贿人供述将装有5万元人民币的小型普通黄色牛皮纸信封交给受贿人,核查后你会发现小型普通黄色牛皮纸信封最多只能装2万元,防止利用常识性错误翻供,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