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贿多收,法律怎么看你的‘零钱罐’?

文摘   2024-10-27 13:51   辽宁  


在监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频次最高的涉案罪名应当就是受贿罪。想必大家对受贿罪也都很了解,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对于无特殊情节(具体见文章尾部法条链接)的受贿罪,金额起点分别为3万元、20万元、300万元(我工作中为了方便记忆,口诀就是“323”)。

其中,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为数额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数额巨大,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执行方式为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死缓转为终生监禁)。


通过此前办理案件中发现一个问题,对于多次收受不同行贿人小额财物的累计计算问题,说白了就是小贿多收,我们从以下实际案例研究解决。

1. 如张三利用职务便利,每次收受行贿人李四500元,一年共计收李四5000元,六年共计收了3万元,张三构成受贿罪吗?

答:构成,按照2016年两高关于贪污贿赂解释第15条(全文见尾部法条链接)规定,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即只要存在利益交换且有谋利事项(不属于违纪行为),不管是单笔还是多笔,一并计入受贿金额,所以该例子中张三受贿数额为3万元,构成受贿罪。另外,这种处理也是为了防止受贿人以化整为零的方式逃避刑事处罚。


 


2. 张三在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单位下属或服务管理对象财物,其中收受李四500元、王五500元、赵六500元等60人共计3万元,张三构成受贿罪吗?

答:根据司法解释,收受下属或服务管理对象财物不需要具有具体请托,只要可能影响职权行使,金额3万元以上的即构成受贿罪。不管张三收的是李四、王五还是赵六的钱,都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类型,所以合并计算金额达到3万元,张三构成受贿罪。

   

3. 张三在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单位下属或服务管理对象财物,其中收受李四500元、王五500元、赵六500元等50人共计2.5万元。同时,张三利用职务便利为王二麻子谋取利益,收受王二麻子5000元。那么张三构成受贿罪吗?

答:乍一看,张三受贿的总额为2.5万元加上5000元,达到了受贿金额3万元。其实这种算法是不对的,没有分析司法解释的本意,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与为他人谋取特定利益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类型,只要各自均未达到犯罪数额3万元以上的标准,不能合并计算数额,所以张三不构成受贿罪。 

注意,我们在办理受贿罪案件过程中,不能唯数额论,要严格区分人情往来、年节礼金等违纪行为与受贿行为。

法条链接:

刑法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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