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透视:党委领导如何“绑定”私营企主,其“职务便利”的认定

文摘   2024-11-04 07:11   辽宁  



今天,我们继续研究受贿罪,就是要把受贿罪的每一个小点揉碎弄清,再转战到其他罪名。实践中,我们在办理涉嫌受贿案件中,可能会涉及到党委主要领导向辖区内私营企业主打招呼的方式,让该私营企业主为请托人(就是行贿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比如乡镇党委书记、县委书记向所辖区域内企业主打招呼,让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再收受请托人的好处费。由于受贿罪构成要件中“利用职务便利”是指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权。

那乡镇党委书记、县委书记等党委主要领导直接给私营企业主打招呼,让其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行为是属于刑法上的“利用职务便利”吗?构成违纪还是涉嫌受贿罪?

答:一般都构成受贿罪,属于利用了“职务便利”。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以及司法实践中,只要有权钱交易的本质,党委主要领导利用管党治党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都应当认定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

理由:一是,以县委书记为例,虽然理论上负责党建、人事等工作,没有直接管理职责,但实际上对本县辖区内公共事务、相关事项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对私营企业主在设立、生产等阶段均有一定影响力。

二是,以县委书记为例,这种控制力和影响力足以压制私营企业主的选择自由,一般都会按照县委书记这种主要领导的招呼提供帮助,无法进行拒绝。

三是,本质上不是基于感情、面子、人格魅力,而是利用公权力的影响。需要注意,如果私营企业主与县委书记等党委主要领导存在亲属或者朋友等关系,且私营企业主与县委书记等党委主要领导没有任何请托,单纯的从亲友关系上帮忙为他人谋取利益,没有使得县委书记等党委主要领导变相出卖公权力,则可能构成违反廉洁纪律,这就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案例实践:县委书记张三接受社会人李四的请托,给工作交往时认识的本县企业家王五打招呼,让企业家王五把部分项目中的土石方工程发包给社会人李四。企业家王五虽然与县委书记张三没有亲属等特定关系,但考虑到县委主要领导都说话了,自己企业的生产经营都归县里各部门管,于是同意将200万元的土石方项目发包给了李四李四赚取利润50万元。事后社会人李四为表示感谢,送给县委书记张三20万元。

答:案例中,县委书记张三收受社会人李四的20万元构成受贿罪。就是由于县委书记张三利用其对本县辖区内私营企业主在设立、生产等阶段均有一定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使其无法拒绝,基于该“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所以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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