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结算工程款,属于行贿罪要件中的“不正当利益”吗?

文摘   2024-11-24 09:09   辽宁  


大家对比受贿罪和行贿罪的法律条文,就可以看出受贿罪构成要件中表述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罪构成要件中表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换句话说,行贿人的主观目是否为不正当利益,决定其是否构成行贿罪。对于商品供货或工程领域,行受贿案件中,最为普遍的就是为了加快结算工程款或者项目款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好处费,这种“加速费”是否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呢?

理论和实践中观点不一致,有的观点认为为了结算工程款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或物,有违公平公正,属于不正当利益,应当以行贿罪论处;有的观点认为为了加速获得工程款属于正当利益,不应当以行贿罪论处;还有的观点认为虽然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工程款,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或物的行为触犯了公权力不可收买性,应当以行贿罪论处。

笔者观点:不应当一概而论。

按照2012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不正当利益包括三类,分别为利益本身违反规定、通过不正当行使职权谋取到了利益、谋取竞争优势利益。我认为上述“利益本身违反规定”指的是非法利益,而为了加快结算工程款不应当属于“利益本身违反规定”。所以我们重点说一下,通过不正当行使职权谋取到了利益和谋取竞争优势利益。


 

01
一、谋取的利益是否有法律依据

以工程领域类案件来说,需要依据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以及相关协议等,如果双方规定了具体结算工程款的时间点,相关国有机关单位没有按期结算工程款,行贿人为了及时结算工程款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或物,则不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达到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比如工程不符合施工进度要求,行贿人为了提前获得工程款促进自身资金流,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加速费”的,并且违反了相关合同规定,则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02
二、谋取的利益是否破坏了公平竞争关系

如果存在特殊竞争关系,行贿人为了及时结算工程款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钱或物,则属于为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某国有企业已经进入破产程序,资不抵债,其他债权人应当平均分配该国有公司的资金,若某债权人为了尽快结算工程款而给予该国有公司相关领导干部钱或物,则违背了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这种目的为通过给予财物换取优先结算工程款的,应当认定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刑法法条链接: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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