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有读者“哒哒哒红泥小火炉”在其他文章下留言,让我说一下“截贿”。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说一下“截贿”,“截贿”顾名思义就是中间的行为人受托向国家工作人员转交贿赂的过程中,在财物提供人(行贿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截取部分或全部财物归为己有。
我用一个简单的例子解释一下,某企业家张总找到朋友李四,请托李四找王局长照顾一下公司的生意,并给了李四100万元让其转送给王局长。李四偷偷的留下50万元,然后将剩余的50万元送给了张总,事也办成了,李四的行为就是截贿。
从我以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这种“截贿”的中间人除了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共犯,往往可能触犯三个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侵占罪或诈骗罪。
例:社会人张三是国家工作人员李四的密切关系人,二人合谋收受行贿人钱款并为其提供帮助。此后,张三从行贿人处获取行贿款100万元,但张三对国家工作人员李四谎称行贿人只给了50万元,然后二人各分得25万元。实际上社会人张三背着国家工作人员李四偷偷截留了50万元,又分了25万元,一共是75万元。
解析:大家看,我们认定犯罪时要保证主客观一致,上述案例,国家工作人员李四主观上只认识到的受贿金额是50万元,虽然实际分得25万元,因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李四构成了受贿罪,受贿金额为50万元;
同理,社会人张三与国家工作人员李四分配50万元赃款,属于共同犯罪的,构成受贿罪,受贿金额为50万元;对于社会人张三偷偷截留的另外50万元,属于利用国家工作人员李四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属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金额为50万元。
所以,社会人张三数罪并罚,分别为受贿罪(50万元)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0万元)。
例:社会人张三与企业家王总合伙做生意,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二人合谋共同向李局长行贿,企业家王总比较大气,拿出100万元交给张三,让张三转送给李局长,此后张三偷偷留下40万元,向李局长行贿了60万元,最后张三向企业家王总谎称100万元都送给李局长了。
解析:一方面,社会人张三和企业家王总构成共同行贿,触犯了行贿罪,犯罪金额为60万元。另一方面,因张三虽然截留了行贿款40万元,但在此过程中没有采取虚构事实等积极的骗取手段,企业家王总交给张三100万元时,处于行贿的目的属于一种自愿行为,所以张三占有上述100万元后,使用隐匿手段“拒不退还”其中的40万元,构成侵占罪。
所以,社会人张三数罪并罚,分别为行贿罪(60万元)和侵占罪(40万元)。
例子,社会人张三得知企业家王总想要找李局长办事,张三就跟王总谎称自己认识李局长,能办成这件事,但实际上张三压根就不认识什么李局长,王总信以为真交给张三50万元,让张三送给李局长,张三收到这50万元后就携款潜逃了。
解析:这个案例就简单了,社会人张三虚构事实使得企业家王总产生错误认识,将50万元行贿款交给张三,张三获取非法利益,企业家王总受到财产损失,具有因果关系,符合典型的诈骗罪构成要件。
所以,社会人张三构成诈骗罪,犯罪金额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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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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