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55 | 国企合规指南:一道防线,从合规风险事件应对到以案促管(上)

文摘   2024-08-25 06:18   重庆  

(上述图片来源于Pixabay.com,感谢图片作者 Kollsd 

第 230 篇 原创
文 | 智识君  朱幸律师

前言

在国有企业法治建设的发展历程中,其中一个显著的改革发展主线,是合规管理的重点逐渐从第二道防线前置到第一道防线。这一转变在近年来的政策导向中体现得尤为明显。自2022年《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出台,到近三年来各省市相继发布的合规政策,都彰显了管理思路的深刻变革,进一步强化了业务及职能部门(即第一道防线)在合规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因此,第一道防线的合规能力要求日益提升,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也随之增加,“管业务也要管合规”已成为国有企业内部业务及职能部门普遍面临的“痛点”。这一趋势不仅凸显了合规管理在国有企业运营中的重要性,也对业务及职能部门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和要求。
智识君的前期写作,也在围绕“管业务也要管合规“这一痛点展开。对于国有企业的业务及职能部门而言,可以参考以下合规能力体系的文章:
如果想提升合规义务(包括外规内规)的识别、提炼及转化,可以阅读合规26 | 合规义务(要求)的识别评估-内化维护,国企从业人员合规能力的基础要件
如果想提升合规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甚至于全面风险管理,可以阅读合规26 | 合规义务(要求)的识别评估-内化维护,国企从业人员合规能力的基础要件合规53 | 国有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南:认知构建-实施路径-策略部署
如果想提升“三项重点工作”合规审查管理,可以阅读合规25 | 国有企业,如何构建“三项重点工作”合规审查机制?
如果想提升“三项重点工作”合规审查管理,可以阅读合规40 | 合规工具:国有企业“三张清单”的合规管理

我们来探讨一下第一道防线(业务及职能部门)的以下合规管理场景——合规事件应对及以案促管,本期为上篇。

01 如何理解合规风险事件
02 一道防线的事件管理职责
03 一道防线如何开展事件应对
04 一道防线如何实现以案促管
一、如何理解合规风险事件
合规风险事件,是合规管理政策文件中普遍适用的对象,除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及各省市的合规政策外,行业内的合规管理政策也会广泛使用,如《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等,包括最新还在征求意见的《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但上述文件均未对合规风险事件进行界定。
为什么对合规风险事件定义难,其难点在于“合规风险”与“事件”之间的逻辑关系。具体而言,我们知道《ISO 37301-2021 GB/T 35770-2022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对合规风险的理解是“因未遵守组织合规义务而发生不合规的可能性及其后果(3.24)”,其合规风险既包括可能性(Likelihood of occurrence)也包括后果(Consequences of noncompliance)。
但是,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开始到《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对合规风险的理解只有一个层面,即“可能性”。导致这种差异,一方面合规风险区别于合规后果,目前监管侧重于国有企业的合规风险识别尽量前置,以实现风险预判的监管趋势;另一方面是不同语言之间的释义差异,因为Consequences在英文中有结果的含义,也有影响的含义(事实上,《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在意见征求环节曾经将合规风险界定为”可能性及其后果“,试图与国际合规管理理论保持一致,正式发文时基于综合原因考量未予采纳)。
因此,延伸至“合规风险事件”这一定义,目前《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3条关于合规、合规风险的定义侧重于”可能性“,而第22条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的界定却更侧重于“后果”。
这可能会让国有企业在合规风险事件管理中产生一定影响,比如:某个平台公司涉及的招商引资项目,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发现合作相对方存在股权转让、实控人变更等有合作有负面影响的情形,该情形即构成合规风险事件,还是要等到合作双方已就招商引资进入法律诉讼程序才叫合规风险事件?前者尚处于风险阶段,后者已是后果阶段。这涉及到国有企业对合规风险事件的管理范围,以及监管部门监管口径问题,有探讨空间。
本文参考《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3条、第22条,合规风险事件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监管要求、国际条约或内部规章制度等合规义务,而引发的可能导致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声誉损害或其他负面影响的具体事件,其包括法律纠纷案件、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在现有监管体系下,理解合规风险事件,应关注:
(1)合规风险事件的对象:企业及其员工(这一点有待商榷,实践中部分合规风险事件是由商业伙伴导致的,如前述招商引资的场景);
(2)合规风险事件的产生过程: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并不包括员工工作之外的其他情形,如员工工作外产生的个人纠纷);
(3)合规风险事件的内容:因为违规行为(即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监管要求、国际条约或内部规章制度等),产生的法律责任、经济损失、声誉损害或其他负面影响;
(4)合规风险事件的分类:包括法律纠纷案件、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
二、一道防线的事件管理职责
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22条之规定:

中央企业发生合规风险,相关业务及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

中央企业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中央企业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合规风险事件管理是国有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其需要国有企业形成协同应对的机制,该协同应对机制图示如下:

其中,业务及职能部门(第一道防线)的事件管理合规职责主要如下:
1、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这是国有企业合规风险的即时应对机制要求。
按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监管要求,合规管理嵌入经营管理。一旦出现合规风险,则业务及职能部门(第一道防线)作为合规管理主体,应具有及早发现并及早处置的合规风险事件管控能力。
由业务及职能部门(第一道防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助于防止国有企业的合规风险的进一步扩大或产生更严重的后果。
在实践中,业务及职能部门(第一道防线)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缺位及认知误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职责认知误区
认为合规风险事件(比如收到某项法院传票)就是合规部门或外部律师的当然职责,直接将传票转出后则未采取任何应对措施,完全忽略自身合规管理主体责任。
(2)责任逃避心理

生怕采取应对措施后就成为责任主体,这种心理导致在面临合规风险时选择逃避或拖延,而不是积极应对。事实上,无论是否采取应对措施,业务及职能部门都承担着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这种逃避心理无异于掩耳盗铃。

(3)合规能力不足

在面对合规风险时,不知如何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这反映出业务及职能部门在合规知识和能力方面的不足。缺乏必要的合规培训和指导,导致在关键时刻无法做出正确的合规判断和行动。

2、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
这是国有企业合规风险的报告要求。
业务及职能部门(第一道防线)作为合规管理主体,还应当及时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合规风险情况,以便于合规管理部门能够全面了解风险状况,并作出相应的指导和统筹。
此处的”规定“尚无明确指向,实践中是指包括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以及企业内部规定等。
由业务及职能部门(第一道防线)及时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本质上是实现第一道防线与第二道防线的信息传递,有助于确保合规管理部门迅速掌握风险动态,有助于国有企业风险管理的协同运行。
在实践中,业务及职能部门(第一道防线)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缺位及认知误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报告意识淡薄

业务及职能部门可能缺乏足够的报告意识,没有将合规风险事件的报告视为一项重要的履职责任。他们可能认为,只要问题没有直接影响到部门或个人,就没有必要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从而忽视了报告对于整体合规管理的重要性。

(2)报告内容

在报告合规风险事件时,业务及职能部门可能故意或无意地遗漏关键信息,导致报告内容不完整。他们也可能出于自我保护或其他原因,对风险事件进行弱化或掩盖,使得报告内容失真,无法真实反映风险事件的本质和严重程度。

(3)报告时机滞后

业务及职能部门可能没有及时报告合规风险事件,而是选择拖延或等待事态进一步发展后再报告。这种滞后的报告时机可能使得合规管理部门无法及时介入和应对,导致风险扩大或产生更严重的后果。

(4)对报告规定的误解

业务及职能部门可能对“按照规定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这一要求存在误解。他们可能认为只有重大风险事件才需要报告,而忽视了日常经营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微小但潜在的风险点。

3、重大合规风险事件的处置及报告

出现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后,业务及职能部门(第一道防线)作为合规管理主体,除前述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以及及时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之外,还有更深入的合规履职协同要求,即:采取措施妥善应对,报告国资监管主管部门(实践中还可能是由合规管理部门进行国资报告)。其中:

如何识别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可参考2021年国务院国资委的《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国资发监督规〔2021〕103号】,图示如下:

需要特别说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22条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的分类,即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其中“刑事案件”和“被国际组织制裁“两项,未加上”重大“等定语,即无论情节大小均一概纳入重大合规风险事件,事实上扩大了《中央企业重大经营风险事件报告工作规则》所界定的报告范围。

在实践中,业务及职能部门(第一道防线)在履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缺位及认知误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职责认知误区

业务及职能部门(第一道防线)可能认为重大合规风险事件系由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即应对措施依赖于被动的决策,自身已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之职责,仍忽略了自身的合规管理主体责任。

(2)应对措施不足或不当

面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业务及职能部门(第一道防线)可能缺乏必要的合规风险管理技能,导致在关键时刻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行动,采取的应对措施不足或不当,无法有效遏制风险的蔓延。

(3)持续报告意识缺失

业务及职能部门(第一道防线)可能会认为在首席合规官牵头,合规管理部门统筹协调之下,仅需配合处置,忽略了在重大合规风险面对过程中,以合规管理主体责任身份,持续性收集风险信息并向合规管理部门及首席合规官报告,以便于企业作出更为准确的决策。

下一期,我们再来一起讨论,一道防线如何进行合规风险事件应对,以及以案促管。

看得见的闪燿,是因为那些黑暗里的历练(引用自《诉讼双雄》)
202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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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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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 幸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智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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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智识君,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长期专注于国资国企+企业合规+纠纷解决。本公众号长期分享国资国企合规专业原创文章,以及律师执业心得和体会。希望与更多志同道合的智识分子携手共进,有效成长,有节奏,行至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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