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图片来源于Pixabay.com,感谢图片作者wnoS_125)
前言
重要性、监管趋势,以及角色与责任
02 合规场景
数据资产确权及入表
03 合规策略
合规39 | 合规指引:国有企业数据(安全)保护合规风险防控
合规•数据031 | 数据二十条背景下,数据交易的监管/合规要点—路径
在数字化时代,数据被誉为“新石油”,其价值日益凸显。数据资产化是将数据视为一种资产,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实现数据价值的最大化。这一过程对于国资国企和行政事业单位来说,尤为重要。
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来看,数据资产化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力。国家层面对于数据的重视,体现在一系列政策文件中,明确要求加强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数据资产化管理,以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其价值不亚于传统的土地、劳动力、资本等要素。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一种新兴资产类型,其潜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巨大。数据资产化能够明确数据的权属关系,为数据的交易、流通和利用提供法律保障,进而激发数据市场的活力。
对于国资国企而言,数据资产化是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关键一环。国企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拥有丰富的数据资源。通过数据资产化,国企可以更好地整合内部数据,提升运营效率,发现新的商业模式,增强市场竞争力。同时,数据资产化还有助于国企实现精细化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数据资产化同样具有重要意义。行政事业单位承担着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职能,其掌握的数据资源对于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优化公共服务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数据资产化,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更加高效地利用数据,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此外,数据资产化还是实现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战略资源。无论是国资国企还是行政事业单位,都需要通过数字化转型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数据资产化不仅为数字化转型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基础,还为创新应用和开发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1.2 数据资产化的监管趋势
根据智识君的整理,数据资产化的监管发展,可划分为以下阶段:
(1)酝酿阶段(2015年至2019年):2015年的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提出开展面向应用的数据交易市场试点,探索开展大数据衍生产品交易,鼓励产业链各环节市场主体进行数据交换和交易,促进数据资源流通,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机制和定价机制,规范交易行为等要求。
(2)推广阶段(2020年):2020年是关于数据交易政策密集出台的重要年份,起到全面推广的作用。在此期间,“数据”被正式纳入生产要素,并正式提出数据要素市场的基本要求;要求构建数据要素有序流通、高效利用的新机制;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社会数据资源价值提升的分类格局;健全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同时强调政务数据、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数据)的保护。
(3)落地阶段(2021年至今):随着我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继出台生效,2021年至今对数据交易实施了一系列落地政策要求,重点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确定了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初步建立的阶段定性;二是提升了不同数据类型的治理认知,如将政务、政府数据的表述扩展至公共数据,以及更强调数据开发利用的场景等;三是构建数据交易更加纵深的基础制度,如从政策角度确定了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以及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和监管规则体系等; 四是数据资产管理的配套规定陆续出台,包括:企业数据资源会计处理、数据资产评估等,主管部门涉及财政部、国资委等。
其中,财政部2023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对行政事业、国资国企的数据资产管理有体系指导作用,可重点关注。141号文中多处提到“合规”要求,如总体要求中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涉及合规化要求,主要任务亦提出合规管理数据资产、数据资产全流程合规管理,以及合法合规对数据资产价值进行再次开发挖掘等要求。
第一个问题,数据资源/资产到底是什么?
法律角度,数据安全法、数据政策、国家标准对“数据资源(资产)”作出如下界定:
《数据安全法》第七条: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鼓励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障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第二章 建立 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 (三)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 ……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
《信息技术服务 数据资产 管理要求》(GB/T 40685—2021)第3.1条将数据资产定义为合法拥有或者控制的,能进行计量的,为组织带来经济和社会价值的数据资源。
数据资源/资产,在可入表或可登记的视角下,在法律层面可体现为下图:
行政事业、国资国企理解数据资源/资产,需进一步明确知悉:
(1)数据资源/资产,其法律属性是一种“权益”,而非“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显然,数据资源/资产并不属于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尤其是“占有”。当然,对于数据资源/资产的法律属性,理论性太强,从实务角度而言,行政事业、国资国企仅需知道其是一种权益,而非所有权即可。
(2)数据资源/资产,在数据政策体现为三类并据此构建产权运行机制
《数据二十条》要求:“根据数据来源和数据生成特征,分别界定数据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各参与方享有的合法权利,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即考虑到数据生产、流程、使用三大重要环节,可能对应至不同的参与方(也可能是一方或两方)的权益,并据此作为构建产权运行机构的基础。
(3)数据资源/资产,需具备的三大特征
合法拥有或控制、能可靠计量、预期可带来经济利益,是数据资源/资产的三大特征,也是确权和入表的基础。前述三大特征,也对应至数据资源/资产流程中不同的中介机构,如:
A)合法拥有或控制→律师事务所的合规评估
B)能可靠计量→数据资源的盘点、计量
C)预期可带来经济利益→中介机构对数据资源的价值、质量评估等
第二个问题,数据资源/资产在资产管理的会计界定?
数据资源/资产的资产管理,对于行政事业、国资国企而言,主要体现在会计层面。实践中,可能有从业人员会提出问题,为何数据资源/资产没有所有权,却可以界定为“资产”。
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20条规定:
(1)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前述界定亦与前述数据资源/资产三大特征符合。
(2)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即资产依托的交易或事项的背景,是现实的,而非预期的。
(3)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即前述资产既可对应所有权,亦可包括没有所有权,所被企业所控制的资源。
(4)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与前述第(2)相对应,交易或者事项必须是现实的,但对于经济利益的收益,既可以是现实(直接或间接)的,亦可以是预期(潜力)的。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制定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于2024年1月1日施行)对数据资源进一步提出:数据资源,可依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一步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
第三个问题,数据资源/资产的确权及入表的流程及价值?
3.1 行政单位、国资国企有必要进一步健全数据资产管理制度
3.2 行政单位、国资国企有必要进一步规范数据资产管理行为
3.3 行政单位、国资国企有必要进一步防控数据资产安全风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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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 幸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智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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