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43 | 掌握核心变化,《公司法》新修订对国企治理及人员履职的影响的核心风险及合规要求(附:关键性动作思维导图)

文摘   2024-04-27 07:23   重庆  

(上述图片来源于Pixabay.com,感谢图片作者Riki32

第 209篇 原创
文 | 智识君  朱幸律师

前言

《公司法》第四次修正,于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拟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公司法》大修,系公司治理等顶层规范的新一轮全面优化调整,将对企业治理及人员履职将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不求面面俱到,将结合智识君十余年服务国资国企之经验,以及近期为国资国企涉及的公司法培训讲座,从以下方面进行核心解析。
1、总论:理解公司法
1.1 公司法是规范什么的?
1.2 公司法修订的背景与意义
1.3 公司法修订对国有企业的特殊意义
1.4 公司法涉及哪些典型经营场景
2、场景:核心风险点
2.1 出资期限与查催出资义务
2.2 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风险
2.3 公司违规减资的责任风险
2.4 公司清算义务的责任风险
2.5 董监高资本充实赔偿责任
3、治理:合规约束
3.1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3.2 法人人格否定的影响
3.3 股东知情权
3.4 章程及决议管理
4、对策:关键性动作
1、总论:理解公司法
1.1 公司法是规范什么的?

根据《公司法》第一条,其立法目的包括五方面,包括:
(1)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行为规性);
(2)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权益保障性);
(3)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新增,企业制度的“中国化”);
(4)弘扬企业家精神(新增,强化创始人与一把手作用);
(5)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秩序与发展);
根据《公司法》第二条,本法的调整对象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中国尚不认可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
1.2 公司法修订的背景与意义

根据2023年12月《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答记者问,本次公司法修订的意义在于:
(1)重大决策部署需要
前述“重大决策部署”包括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
(2)适应实践发展
前述“实践”包括公司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以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等。
1.3 公司法修订对国有企业的特殊意义
本次《公司法》修订,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完善。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重要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其中基本原则提出:坚持依法治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公司章程为行为准则,规范权责定位和行权方式;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深化改革与依法治企的有机统一
本次《公司法》修订,对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意义主要表现为:
(1)国有企业独自成章
相较于原《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本次《公司法》修订在第七章直接规定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2)国有企业约束全覆盖
相较于原《公司法》仅对国有独资公司提出特别要求,本次《公司法》修订拓展了国有企业约束对象,提出国家出资公司的新概念,并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含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3)党的职责定位,与三重一大决策机制的链接
本次《公司法》修订,其第一百七十条,明确要求在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要求,以及领导作用,同时明确将国有企业相关“三重一大”的政策文件,以及党内法规,与公司法基本法律相链接。
(4)国企改革监管链接
本次《公司法》修订,与多个国企改革监管相链接。如第一百七十七条与现行国有企业内控、风险管理,以及合规管理的改革相链接。
1.4 公司法涉及哪些典型经营场景
《公司法》与以下典型经营场景有关,包括:
(1)公司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涉及公司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增资、减资、重组、解散、注销、破产、清算等;
(2)公司对内的治理管理:包括出资人、股东会、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层、民主管理等;
(3)公司对外的运营管理:对外担保、对外融资、对外投资、合同签署及交易等;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与行为规范等。
2、场景:核心风险点
2.1 出资期限与查催出资义务
出资期限与查催出资义务,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热点,已广泛宣贯。
出资期限,主要涉及《公司法》第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
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查催出资义务,主要涉及《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出资期限与查催出资义务,事实上联动出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场景,既涉及公司内部治理,亦涉及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因为大多数场景下,控股或参股均可能涉及委托董事等)。

其合规管理流程为:公司新设(公司法之后)→股东应在5年内实缴出资(若章程低于前述期限则按章程为准)→董事会核查出资情况→(股东未实缴)董事会书面催缴

若未履行合规要求,其风险为:未核查或未催缴→(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公司损失的)

针对《公司法》修订实施前的公司,其出资期限的合规要求,参考国务院2024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基本要求如下:

(1)逐步调整的过渡期:三年,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其中:
     有限责任公司:以章程调整为主
     股份有限公司:以实缴到位为主

(2)未依法调整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90日内调整出资期限。

董事催款义务,本质上是忠实与勤勉义务的细化明确,可综合如下图:

2.2 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风险

目前,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主要涉及以下条文:

(1)股权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股权失权”为例,对于公司而言,其合规管理流程主要为:

董事会核查出资情况→书面催缴书(不少于60日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董事会决议→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股权→转让或减资注销该股权→未转让或注销(6个月内),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足额缴纳出资

欠缴股东对失权有异议→向法院诉讼(收到失权通知30日内)

(2)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转股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2.3 公司违规减资的责任风险

目前,公司减资,主要涉及以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 公司清算义务的责任风险

目前,公司清算,主要涉及以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须提醒注意,目前对于司法强制解散清算,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难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之规定,其解散条件主要审查:

解散条件:条件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司法解释确定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法定情形包括:A)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B)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C)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D)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实践中一般要求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条件二:公司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实践中主要从公司经营状况及注册资本是否充实角度予以考虑。公司在形成僵局后即进入到非常态经营模式,单方股东的经营管理,虽然没有使业务停滞,但是持续亏损显著削弱公司经营能力与偿债能力。

条件三: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否通过股东会决议等途径不能解决。

2.5 董监高资本充实赔偿责任

结合前述核心风险的分析,可见董监高责任风险明显升高,其体现为:

责任风险1:核查催缴出资的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第51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核查催缴出资的赔偿责任,董事的责任内容主要为:

(1)未进行股东出资情况的核查
(2)未有效进行书面催缴出资
(3)造成公司损失
(4)对公司损失负有责任
(5)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风险2:抽逃出资的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第53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抽逃出资的赔偿责任,董监高的责任内容主要为:

(1)造成公司损失
(2)与抽逃股东承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风险3:违规减资的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第226条规定了公司违规减资的赔偿责任,董监高的责任内容主要为:

(1)造成公司损失
(2)对公司损失负有责任
(3)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风险4:违规分红的赔偿责任

如《公司法》第211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违规减资的赔偿责任,董监高的责任内容主要为:

(1)造成公司损失
(2)对公司损失负有责任
(3)承担赔偿责任

3、治理:合规约束
3.1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除了《公司法》的修订外,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其治理还应关注:

3.2 法人人格否认的影响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也称“刺破公司的面纱” 或“揭开公司的面纱” 在特定情况下,公司的独立人格可能遭到否认,由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基本机制主要如下:

新《公司法》第21条、第23条对法人人格否认机制进行明确,包括:

(1)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2)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举证不能的连带责任;
(4)横向法人否认机制下的连带责任。

其中第4项机制系相较于2018年《公司法》而言新《公司法》的拓展新设,弥补了法人人格否认复杂背景下的新损益行为的要求,但实践中横向法人否认机制的举证责任等仍是难点。

对于【人格混同】和【过度支配与控制】的认定,要关注《九民会议纪要》的第10条、第11条,实践中尤其是要注意会计处理机制的完善,以及财务记载的独立性问题。

实践中,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其法人人格否认机制的影响主要是:

(1)防止因出现法人人格否认而出现连带责任风险延伸,尤其是子企业风险向集团公司风险延伸;
(2)注意国有企业集团管控与法人人格否认机制之间的平衡;
(3)若债务相对方出现责任能力低下等情形,可考虑通过法人人格否认了解其股东、实控人等责任能力。

3.3 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涉及国有企业的参股管理,如国务院国资委2023年出台《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中对国有企业参股经营管理的要点:

以上参股监管中涉及的“加强运行监测和风险管控”等均涉及股东知情权的行使问题,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进一步拓展,主要体现在第57条(有限责任公司)及第110条(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体现在:

3.4 章程及决议管理

4、对策:关键性动作

我们必须支持那些寻求真理的勇士(引用自《法律之上》)
202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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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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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 幸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智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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