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图片来源于Pixabay.com,感谢图片作者Riki32 )
律师的职业属性,在于长期且持续性地为客户解决法律难题,无论是助力维权诉讼、应对抗辩挑战、参与合同谈判,还是构建治理体系、进行风险评估,均需要考虑各种法律难题。这一职业特性决定了律师必须保持长远的思考与周密的筹划,正如古训所言,“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忧患思维在律师的成长路径上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前瞻性思维对于律师而言至关重要,但过度担忧或不当介入,即所谓的“操心过界”或“瞎操心”,却可能成为律师成长道路上的绊脚石。这种过度介入不仅可能长期消耗律师的精力,还可能影响他人,甚至对职业生涯造成不利影响。
本文探讨忧患思维及其边界,总结律师该操心的五类事务,以及不该操心五类事务,以及实践策略等主要内容。
01 忧患思维及其边界
02 五类律师该操心的事务
03 五类律师不该操心的事务
04 律师的实践策略忧患思维,是一种具有防范意识的思维方式,它体现了主体在面对未来不确定性时,能够预见并警惕可能遇到的困难和挑战,从而提前做好准备、制定应对措施的能力。简单地说,就是知道什么事该操心,什么事不该操心,这是律师成长很重要的基础。这个问题,对于律师而言可能没有统一的答案。你会发现,即使在同一律所的同一培训体系下,不同律师的执业成长的方向和效能也是不同的。与此同时,随着经验积累和专业提升,律师一般都会逐渐理解自己并调整关注重点。律师在执业成长过程中,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务和职业发展需求,明确知道什么事该操心,这对律师而言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必要性。以下是智识君结合执业经历及行业观察,总结的五点关注性问题(即该操心的事):律师在执业初期,首要考虑的是积累经验,涉及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执业技能的提升,其中能读懂法条实现规则解析、有效沟通实现信息传递、文书写作实现专业输出等,都是律师成的基础。这一点极为重点,包括工作方式、思维习惯等等,小到执业文档的命名、与客户作截止时间的确认、如何使用法律数据库、有没有客户信息的保密意识等,大到思考问题的逻辑性、时间管理,以及客户信任基础的维护等等,这也是智识君执业十余年后认为入行阶段最主要的一个关注重点。在积累了一定经验后,律师有必要去思考一到两个专业领域进行深入研究深化,形成自己的专业特色。不少律师的成长出现”壁垒“,大多数时候是自身的专业停滞,在原地打转,没有实现专业深化。随着专业能力的提升,律师需要思考并逐渐拓展业务范围,承接更复杂、更具挑战性的法律任务。律师要思考如何与其他不同风格、不同执业习惯的律师合作,通过团队协作来承接更复杂、更具挑战性的法律任务。如果作为律师团队的管理者,要知道不同律师的特点以及与任务的适配度,以及任务如何有效分配,而不仅仅当个”二传手“。律师要思考如何打造个人的品牌建设(事实上任何律师都需思考自己成长的品牌辨识度),通过哪些途径实现个人品牌效应的传递,如写作、讲座、论坛等,继而扩展至律所品牌及行业影响等。
相较于知道什么事该操心,知道什么事不该操心,对于律师而言是更为重要的。因为在现实的执业成长过程中,律师往往在不该操心的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心、时间,造在内耗甚至影响他人。以往,律师行业内对于内耗性问题的探讨并不多见,这些问题往往被简单地归结为个体心理素质的塑造范畴。然而,根据智识君的亲身经历及对行业内众多律师的深入观察,我们不难发现,内耗性的思维误区在律师群体中实际上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且这种误区在律师成长的不同阶段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若能系统性地剖析律师所面临的一些共性内耗性问题,将能为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在执业成长的道路上提供宝贵的指引,帮助他们避免在“思维”层面走入不必要的弯路。以下是智识君结合执业经历及行业观察,总结的五点内耗性问题(即不该操心的事):
在执业中,律师有时会过度关注客户的个人生活、个人情绪,以及商业决策中的非法律因素,或是试图解决客户的所有问题。这种担扰会导致律师与客户的边界不清,而且常常会造成律师在其能力边界之外投入过多精力和时间。
比如:不少律师都有过类似的经历,既即使自己切实履行了法律服务职责,但因为客户的不理解,产生了对律师不利甚至负面的评价,此时如若律师过分关注客户的评价,是会产生较大的内耗性思考或投入无用的挽救行为的。以智识君的经验来看,大多数客户一旦形成评价很难纠正,因此无需过度界入或受困于非法律因素。
2、过分担忧能力外或阶段外的事务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一个常见的内耗性问题就是过分担忧那些超出自己当前能力范围或职业发展阶段的事务。这种担忧可能源于对自我期望的过高、对未知的恐惧,或是对职业发展的不切实际规划。比如:不少律师会有类似的一些习惯,在执业初期就开始去为自己的执业方面设置不少的限制,如只做诉讼、只做金融等等; 在处理法律任务之前就开始担扰客户的不利评价,不是考虑任务本身而是担心很多任务之外的其他因素;有的律师总会习惯性去思考和讨论“职场天花板””行业天花板“等等问题。吴军先生之前提出类似观点,很多人做不到自己能力的天花板,整天思考职业天花板,事实上是一种逃避性懒惰,也是一种认知局限性。3、过分担忧他人的事务
在律师执业的过程中,另一个常见的是内耗性问题过分担忧他人的事务。比如:不少律师在执业中有类似习惯,在对任务进行协同分配后,不是花时间和精力专注在自己的任务处理上,而是花费大量时间去打听、揣测或干预与他人的事务,过度重视他人做事的细节,习惯性对他人提出控制性要求。
事实上,这种担忧经常源于自信心和底气不足,对工作环境、行业竞争中不确定性的敏感反应。当这种担忧超出合理范围时,它不仅会消耗律师的精力和时间,引发不必要的焦虑和压力,还可能对其他人产生困扰和影响,被视为干涉、不信任或缺乏尊重,将破坏团队合作的氛围,影响与同事、客户或合作伙伴之间的信任和合作。
4、无休止的比较与自我怀疑
在律师执业的日常中,一个普遍存在的思维误区是律师们可能会不自觉地陷入无休止的比较与自我怀疑之中。我们往往将自己与同行进行不切实际的对比,无论是业绩、声誉还是专业技能,都可能成为比较的焦点。同时,自我怀疑也会悄然滋生。律师可能会质疑自己对律所的选择是否正确,是否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甚至对自己的决策能力和专业能力产生动摇。在律师执业的道路上,了解行业动态与竞争对手确实是一项重要任务。这有助于律师把握市场趋势,调整服务策略,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然而,当这种关注演变成对同行每一个举动的过分追踪,甚至试图在所有方面都保持领先时,就可能导致律师陷入无休止的竞争焦虑中,进而忽略了自身发展的真正需求与目标。
比如:有些律师可能会过分关注同行的案件胜诉率、客户数量、收费标准等,并以此作为衡量自己成功与否的标准。他们可能会因为某个同行获得了一个大案子或者发表了一篇有影响力的文章而感到焦虑不安,甚至开始质疑自己的能力和价值。这种过度的竞争心态不仅会影响律师的心理健康,还可能使他们在执业过程中做出不理智的决策,如过度承诺客户、降低收费标准以吸引业务等,从而损害自己的专业形象和长远利益。对于律师而言,关注和践行那些该操心的事,以及识别和规避那些不该操心的事,是防控自我内耗的关键要点。为什么说”操心“是一个常数,是指律师在实施关注力时是会消耗精力或时间的。简言之,如果你在这方面操了心,就无法在其他方面操心,因此精力和时间要多用于该操心的事务上,同时识别、警惕并避免不该操心的事务上(如前述列举)。注意关心世界和社会与瞎操心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积极、理性的参与和关注,而后者则往往表现为过度、无意义的担忧。关心世界和社会,意味着对时事、政策、社会现象等保持敏锐的洞察力和思考,这种关注是基于对知识的渴求和对社会的责任感,有助于个人成长和社会进步。而瞎操心则往往是对琐碎、无关紧要的事情过度担忧,或者对无法控制的结果进行无谓的猜测和焦虑,这种心态不仅消耗精力,还可能影响个人的情绪和周围环境。今天尽可能不去为明天的事操心,除非明天那件事和今天有关,这样就能活得轻松许多;同样,不要为自己能力范围以外的事操心,因为那样不仅对自己无益;当然,更不要为了别人的事过度操心,因为这样会内耗自己,甚至还会有害于别人。
如何养成不瞎操心的习惯,是要真正认识到自身和他人的不同价值。智识君有一个心理技巧,就是在每次有不必要的操心焦虑时,会告诫自己,我是最理解自己的,没必要为别人的评价去影响自己;同时也会告诫自己,别人的思考行为和价值观都与自己不同,不要以己度人。
有前述两点基本常识,我们的大多数瞎操心都会降低很多。律师要学会清晰界定自己的角色、能力以及职责范围,对于超出权限或不属于专业范畴的请求,学会合理拒绝或引导客户找其他专业人士或监管部门处理。律师行业长久以来流传着一种不成文的“法术”,部分律师倾向于并习惯于在与客户或律师团队成员之间刻意制造信息差,以此构建出一种深不可测的形象。他们通过保留某些信息的独享权,或是故意模糊处理案件细节,试图以此维系并增强自身在客户心中的权威地位与不可或缺性。事实上,这种“法术”的维系往往成为律师过度操心的根源,而在日益成熟与透明的法律服务市场中,其效果正逐渐减弱乃至失效。一方面,对于大多数专业客户和律师团队成员来说,他们通常能够察觉并识别出这种“故弄玄虚”的手法,只是不言明不点破而已;另一方面,信息差的存在实际上会阻碍法律任务的有效处理,无论是对客户的利益保障,还是对团队成员之间的协作效率,都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避免自己瞎操心,还有一个最重要的方法,就是保持与客户及律师团队成员开放、透明、有效的沟通,明确各自期望与界限,减少误解与不 必要的担忧。同时鼓励自主决策与责任承担,建立相互信任的工作关系。综上所述,对于律师而言,识别忧患思维边界,掌握“何事该操心,何事不该操心”,是通往高效执业、可信团队关系及持续职业发展的关键,期望与更多律师同行共勉成长。人的一生总会有某个时刻,需要坚守自己的决定。一个说“这就是我,这就是我的选择”的时刻(引用自石黑一雄《无可慰藉》)
特别声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智识LAW匠”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及信息。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关注联系。END
作者:朱 幸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智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