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图片来源于Pixabay.com,感谢图片作者Riki32 )
近期,智识君参加了律协组织培训班实习律师到律所的参观交流活动。在本次活动中,一位青年律师抛出了一个引人深思的话题——如何面对负面评价。囿于时间限制,智识君仅提出主要观点。活动结束后,智识君复盘问题,认为这个问题意义非凡,它不仅仅是青年律师在执业中的一个要解决的难题,更是贯穿于律师整个职业生涯的一项重要课题。因此,对其进行深入剖析与论证显得尤为必要。
本文主要内容如下:
01 律师服务与评价的关系
02 接受但避免停留于评价情绪
03 走出“反抗-顺应”的行为模式
04 面对负面评价的参考策略
律师服务,即基于律师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起草法律文件等一系列专业服务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律师的专业素养,也蕴含着其对客户需求的深刻理解与精准把握。《律师法》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主要聚焦于律师行为规范的构建,为律师执业设定了明确的道德框架与行为准则。相比之下,司法部于2017年推出的《关于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的试点方案》(该方案在2019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覆盖至全国各省市)则更多地着眼于律师专业水平的评估与提升,旨在通过制度化的评价机制来促进律师专业能力的持续发展。然而,在在律师实际执业的复杂场景中,他们所面临的评价体系远比这些正式规范与制度更为丰富和多元。评价不仅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出现,如客户反馈报告、评审意见等,还大量存在于非正式的口头交流中,如日常对话、电话回访等;评价的类别既有正面评价,也有负面评价,也有各层面混合型评价;评价的内容也涵盖了广泛的维度,如工作成效、专业能力、服务态度、服务效率、个人品质、职业操守等等。同时,评价在深层次上还体现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互动关系,这个互动关系涉及律师与客户、律师与律师、律师与其他主体,即评价主体一般包括客户、律师及其他主体(法官、检察官、社会等)。总体而言,评价是对律师服务互动关系的反馈。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其工作成效、专业能力乃至服务态度,无一不处在客户、同行及社会的审视之下,涉及他们的期望与体验。如果是正面评价还好,但若出现负面评价,对于不少律师,尤其是青年律师,都是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什么是负面评价?是指评价主体对律师及其执业活动,所作出的不利的、消极的、不满意的评判。负面评价可能来自于他人对自己的看法、评价或反馈,也可能来自于自己对自身表现或成果的不满和自责。什么是评价情绪?是指律师遭遇负面评价后,所产生的消极情绪,包括挫败感、悲观、焦虑甚至抑郁等。对于律师而言,能否接受负面评价和评价情绪,是面对和解决问题的第一步。有的律师不太容易能接受负面评价。面对负面评价时,可能会出现以下的行动策略,包括:(1)抵触与否认:产生抵触情绪,拒绝接受任何评价;(2)防御与辩解:采取防御姿态,忽视评价而急于辩解;(3)逃避与回避:不回应、转移话题,甚至于避免讨论不愉快的内容。有的律师也不太容易能接受评价情绪。面对自己出现的评价情绪时,可能会出现以下情绪反应,包括:(2)压抑与抑制:认为出现情绪化反应是不专业或不体面的,会极力去克制自己的情绪。实际上,上述的行为策略与情绪应对方式并不能有效协助律师处理负面评价,反而可能促使律师逐渐形成逃避型的职业性格,特别是在长期实践中。尤其是当律师选择压抑或抑制情绪,过度聚焦于维护表面上的“形象”,而忽视了对自身真实情绪的正视与处理时,这种做法很可能导致情绪积压,进而对律师的心理健康造成长远的不良影响。律师在其专业领域内执业时,必须深刻理解并坦然接受一个基本事实:在律师的执业生涯中,负面评价都是难以避免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评价情绪也属正常现象。关键在于,要学会不让自己长期沉溺于这些由评价引发的情绪之中,并且不能对自己的执业成长产生影响。三、走出“反抗-顺应”行为模式
走出评价情绪,最关键的是要走出习以为常的“反抗-顺应”行为模式。
什么是反抗-顺应行为模式?这是智识君近期阅读罗伯特·弗里茨《最小阻力之路》中一个很有意思的观察,即个体在面对外界环境、问题或压力时,采取的两种基本反应方式:反抗或顺应。书中提到:人们总是会过份看重环境的力量,有些人对环境充满无力感,或者改变自己顺应环境,或者完全不作为;另外一些人对环境感到愤怒,或者公开反对和抵抗,或者阳奉阴违。反抗者和顺应者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反抗者会有愧疚感和内心冲突,累的时候偶尔采取顺应模式,而长久的顺应者会积压内心不满,等待某个时刻突然爆发,但爆发只会进一步暴露自己的无力感,再次回到顺应模式。大部分人在反抗和顺应之间来回摆荡,就算有时也能获得想要的,更多时候是困扰和束缚。为什么反抗-顺应会成为我们一种习以为常的行为模式?究其原因,大多数人的行为模式会被应急反应、短期思维、习惯或惰性,以及对不确定性的恐惧所支配。——出现愧疚感、沮丧或焦虑情绪(应急反应)
——要么否定负面评价,要么否定自己(短期思维)
——拒绝评价或努力想改变评价(对不确定性的恐惧)
——极度在乎评价或完全无视评价(习惯或惰性)我们看到,这种行为模式类似于一根弹簧,在受到压力时反抗,压力消失后则恢复原状,形成来回摆荡的循环,这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行为模式。结合前述图示,我们可以看到外部评价体系是复杂且不确定性的。从实践来看,有的评价是善意的、明确的,能为律师执业成长指明方向;有的评价是恶意的,模糊的,让律师无所适从;更多的评价是无意的,即时的,随心所欲的。如果律师不加区分完全趋同外部评价体系,或完全敌视或无视,都会让律师形成行为偏差。比如前面提到的努力想改变评价,从现实来看,大部分评价是很难去通过短期努力去改变的。这不仅仅是因为我们的很多行动,不仅仅依赖我们自身的努力,还受限于其他因素,比如客观条件、他人的配合等等。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即使评价有失偏颇,评价主体也很难改变已经作出的判断。心理学上有一种心理现象叫“确认偏差”,就是人们倾向于只寻找、解释和记忆那些能够支持自己既有信念或观点的信息,而忽略或否认与自己信念不符的信息。(3)甚至于让律师为了外部评价体系而形成不好的执业习惯当律师过于依赖或过分关注外部评价时,他们可能会不自觉地调整自己的执业习惯,以迎合这些评价,进而可能形成一些不好的执业习惯。比如:为了获得好评或避免差评,律师可能会倾向于采取一些短视或表面化的策略,如夸大服务、隐瞒事实、转嫁诋毁等。当然,律师完全无视外部评价也会形成一些不好的执业习惯,比如会养成敏感的自尊心,自以为是,拒绝接受外界信息等。因此,律师走出“反抗-顺应”行为模式的核心,关键是在面对外部评价(尤其是负面评价)时,需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成长信念,明确执业目标和原则,不被外部评价所左右。同时也能理性分析,从中吸取有益信息来改进自己的执业行为,优化成长路径。四、面对负面评价的参考策略
以下是智识君结合多年执业经历、经验,总结的一些参考策略:
1、坦然接受负面评价(以及由此产生的情绪)
2、不要压抑情绪,但也需注意避免长期停留于情绪中
3、理性分析评价内容,区分建设性评价还是破坏性评价
建设性评价:往往是针对事务的,有具体的场景,以及改进的建议;律师应当重视建设性评价,因为能提出建设性评价的往往是专业客户,而且是由衷希望提升法律服务的,这是律师执业成长很重要的反馈机制。在智识君的十余年的执业生涯中,有多次受益于同行、客户的评价指点,想来很感恩。
破坏性评价:往往是针对个人的,不具体、片面或是无关联,常常是体现出完全否定个人的破坏性。律师需要能甄别出破坏性评价,此类评价往往带着评价主体某种故意,比如心理控制、竞争心态、嫉妒心理或责任转嫁;或是某种无心,比如习惯说教、缺乏判断等。针对此类评价要保持警惕和理性,不应轻易内化,要建立自己的心理防线,增强自我认知和自我价值感,以更好地抵御破坏性评价带来的负面影响。
大多数时候,评价可能既有建设性也有破坏性,要注意区分。
4、必要的时候可以将评价写出来,筛选出关键的信息,辨别原因
这一步骤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理解评价的具体内容和指向,避免因为情绪化反应而错过重要的反馈。接下来,对筛选出的关键信息进行深入分析,辨别评价背后的原因至关重要。常见原因包括:(1)期望与现实不符:当预期的结果与实际成果存在显著差距时,人们往往会产生负面评价;(2)个人偏见与刻板印象:评价者可能基于个人经历、信仰、价值观或文化背景,对律师持有偏见或刻板印象。这些偏见和印象会影响评价者的判断,导致负面评价的产生;(3)能力不足或技能欠缺:律师可能在某些方面表现出能力不足或技能欠缺,无法满足评价者的期望或标准;
(4)沟通障碍与误解:当沟通不畅或存在误解时,评价者可能会对律师的行为或成果产生误解,从而给出负面评价;(5)过高标准与过严要求:某些评价者可能持有过高标准或过严要求,对律师的表现期望过高。当被评价者无法达到这些标准时,就可能会收到负面评价;(6)情绪化与主观性:评价者的情绪状态和主观感受也会影响评价的结果。当评价者处于负面情绪状态时,他们可能更倾向于给出负面评价;(7)竞争与利益冲突: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中,评价者可能会因为利益冲突或竞争关系而给出负面评价,以削弱律师的竞争力,这种评价常常发生在同行之间;
(8)缺乏了解与误判:评价者可能对律师的背景、能力或情境缺乏足够的了解,导致误判和负面评价的产生。了解这些产生负面评价的原因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评价的本质,从而以更开放和理性的态度面对负面评价,并从中汲取有益的信息来促进个人成长和发展。5、不要单一依赖某一评价者的意见。向其他同事、客户或合作伙伴寻求反馈,以获取更全面的评价信息。6、在论证的过程中进行深刻的反思。诚实地评估自己的表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同时,也要看到自己的优势和成就,保持平衡的心态。7、根据论证后的评价原因,制定具体的改进计划。明确改进的目标、步骤并付诸实施。不管我走多过多,我都会回来(引用自《可可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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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 幸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智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