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46 | 合规角色:首席合规官-国企合规管理体系关键角色的角色、职责与机遇

文摘   2024-06-16 09:34   重庆  

(上述图片来源于Pixabay.com,感谢图片作者wnoS_125

第 215 篇 原创
文 | 智识君  朱幸律师

前言

近年来国资国企合规辅导的服务经验中,智识君最大的一个体会即是,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不仅仅是国企改革背景下的被动监管应对动作,更是防控企业及从业人员合规风险、保障国有企业稳健运营、提升市场竞争力的主动行为。在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立并深化运行过程中,首席合规官(CCO)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不仅是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建构者和维护者,更是引领国有企业走向合规新时代的关键人物。
首席合规官的角色远非简单的总法律顾问所能涵盖,他们需要在复杂的法律环境中为企业导航,确保企业在追求经济发展效益的同时,既始终坚守合规底线,又夯实合规为业务发展赋能。这不仅要求首席合规官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更需要他们拥有前瞻性的合规战略眼光和卓越的管理能力。
本文将结合智识君国资国企及合规辅导经验,深入探讨首席合规官的角色、职责、挑战以及机遇,以期揭示这一角色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01 角色篇:规范演进与关键地位
02 职责篇:合规体系的构建维护
03 保障篇:对标管理与合规保障
相关阅读:合规•国资012 | 国企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专题之“组织架构与职责定位”详解(中)
01角色篇:规范演进与关键地位

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即在首席合规官制度上,中央企业的首席合规官制度,却成为金融机构改革的效仿对象。
从前述时间轴可看出,金融机构自2006年至今很长一段时间是以”合规负责人“的要求进行管理(当然实践中很多金融机构已经设置首席合规官并运行相关制度)。国资监管角度,2018年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9条中规定,中央企业相关负责人或总法律顾问担任合规管理负责人,合规管理负责人身份的独立性及关键定位并未凸显。
2022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即42号令,径直规定中央企业应当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根据2023年上半年的统计,已有68家中央企业集团和631家重要子企业设置了首席合规官,全系统合规管理人员超过2.8万人,近7成央企总部已设立首席合规官。
不难看到,金融机构的核心主体,即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各自适用的规范不同,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合规管理负责人的职责与定位亦存在一定差异,是金融机构首席合规官制度发展的阻碍因素之一。随着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推进,尤其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成立,金融机构效仿央企引入首席合规官制度是一种趋势。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征求意见(在一定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各金融机构不再设置合规负责人、合规总监、总法律顾问,明确设置首席合规官。
当然,国资国企的首席合规官制度,在央企及子企业方面成就卓越,但在地方国企方面仍有较长的路要走。在国务院国资委42号令出台之后,全国各地国资委陆续制订并发布合规管理政策,但普遍在“首席合规官”这一关键角色上的建设要求上有所保留,即大多数省市国有企业在合规管理负责人上还在逐步处于总法律顾问,甚至分管领导的阶段。
地方国资建立完善首席合规官制度的典型案例,如:广州市国资委在2023年9月发布的《监管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要求监管企业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其职责要求较之42号令作了进一步拓展完善;新疆、成都国资委发布的合规管理办法,亦细化了首席合规官由董事会任免的机制(参照42号令征求意见阶段的相关意见);尤其是深圳市,2024年1月制定并发上了全国首部企业首席合规官制度工作指引。
有兴趣的小伙伴可关注本公众号并前往下载:深圳市企业实施首席合规官制度工作指引.pdf
关于首席合规在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中的关键地位,根据2022年国务院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推进会上,系将首席合规官确定为“关键人物”,要求全面全面参与重大决策,确保管理职责到位。
同时,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人就《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答记者问,首席合规官的关键地位主要体现为:
(1)是强化合规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2)对标世界一流企业,有助于国企合规管理的顶层设计和统筹;
(3)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合规管理职责、落实责任,统筹各方力量更好推动工作;
(4)展现了中央企业对强化合规管理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态度,对推动各类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
02 职责篇:合规体系的构建维护
首席合规官,是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者,也是维护者。
根据GB/T 35770—2022/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第3.23 合规团队,提出最好指定一人负责合规管理体系的监督。
结合《中央企业管理办法》,并参考各地合规管理政策,以及《深圳市企业实施首席合规官制度工作指引》,首席合规官的职能职责分为:
基础职能职责:
(1)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2)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
(3)重大决策事项合规审查
(4)重大合规事件牵头
深化职能职责:

(1)合规政策组织制订权
(2)联席会议建立主持权
(3)合规内外部沟通机制
(4)对合规管理人员的选任、考核
(5)治理机构和最高管理者报告
(6)牵头推进合规文化及合规信息化

在前述合规职能职责履行过程中,首席合规官应注意以下履职要点:

一是重大决策事项的前置签字及明确意见要求

按照2015年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业建设的意见》规定: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会议讨论”,目前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推进建设的“三项重点工作合规审查机制”亦要求,对于三重一大中的涉法事项,应履行合规审查职能。

对于首席合规官而言,其对于重大决策的签字及合规性明确意见,是决策的前提条件。其中如何理解“三重一大”中的涉法事项,有待进一步监管实践确认,而“明确意见”意味着首席合规官必须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合规评估,而不能以概括同意、交办等方式履职。实践中,首席合规官的合规评估,一般结合合规管理部门的意见,以及外部律师的合规评估意见书作出。

二是重大合规风险事件牵头职责

此处的重大合规风险事件,根据42号令规定为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行政处罚、刑事案件,或者被国际组织制裁等重大合规风险事件。

按照《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规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注意地方国资国企可参照前述标准结合实际进行从严制订):
(1)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以上
(2)涉案金额达到中央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3)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4)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5)其他涉及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何为牵头职责?即首席合规官应对重大合规风险事件的调查、核查、处置等方面起到统筹作用。
03 保障篇:对标管理与履职保障
如前所述,首席合规官的职能职责,是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者及维护者。除了首席合规官作为关键角色的履职外,国资委、国有企业亦应创造条件保障首席合规官的履职。
42号令中未对首席合规官的履职保障有规定,但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在先经验,可作为国企合规发展的对标方向。比如:任职条件及地位提升、运行保障机制等。

一是任职条件及地位提升方面

目前42号令并未明确首席合规官的任职条件,但规定了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前述要求事实上确定了首席合规官任职条件的两大基本原则,一是首席合规官是领导岗位,二是其任职条件不低于总法律顾问。

关于领导岗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先后发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各地国资委亦参照发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规定,如《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选拔任用暂行办法》《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选拔任用领导人员暂行办法》《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等,其任职条件一般包括:政治素质、工作业绩、理论知识和专业质养、职业道德等。

关于总法律顾问,根据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16条的界定,其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其任职条件主要如下:

当然,在智识君的国资国企服务中,地方国企在总法律顾问设置上最大的障碍在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地方国资委亦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一定规范,如《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要求“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有8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而法律职业资格或原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等,系作为优先考虑条件。

二是运行保障机制

金融机构在合规管理保障有很多成熟经验,比如《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修正)》中提到的以下保障机制:

(1)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的解聘,需有法定正当理由并经决策及监管报告程序(第19条);
(2)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保障(第25条)
(3)履行职责所需的独立性保障(第26条)
(4)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考核并征求监管部门意见(第27条)
(5)合规负责人薪酬独立及不低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中位数制度等(第28条)。

《深圳市企业实施首席合规官制度工作指引》亦提出支撑保障机制如下:

(1)企业治理机构与最高管理者须在机构、人员、经费、技术等方面为首席合规官制度运行提供必要条件;
(2)首席合规官直接向最高管理者汇报及合规官的直接沟通渠道;
(3)首席合规官制度运行的人才保障机制;
(4)首席合规官制度运行的信息化保障;
(5)营造有利于首席合规官制度运行的合规文化氛围等。

前述针对首席合规官的运行保障机制,对于很多地方国资国企而言,目前建立完善可能尚存一定难度,尤其是独立性机制方面仍有较长的路要走。

综上所述,国企改革发展的趋势不逆,首席合规官作为国有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中的“关键人物”,应明确自身职能定位,推动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及深化运行,加强合规风险防范。对于国资监管部门以及国有企业,亦应从多个方面和角度,对标领先经验,积极为首席合规官履职创造条件,为国有企业的稳健发展和合规运营保驾护航。

尊重自我的个性和愿望,敢于冒险进入未知领域,才能够活得自由自在,使心智不断成熟,体验到爱的至高境界(引用自斯科特·派克《少有人走的路》)
202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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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 幸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智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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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智识君,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长期专注于国资国企+企业合规+纠纷解决。本公众号长期分享国资国企合规专业原创文章,以及律师执业心得和体会。希望与更多志同道合的智识分子携手共进,有效成长,有节奏,行至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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