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图片来源于Pixabay.com,感谢图片作者wnoS_125)
智识君常常在国有企业合规培训中提出:合规,与违规追责是国企改革“一体两面”的组合动作。自2022年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42号令)后,国企合规进入深化运行阶段。继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2018年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各省市相继制订发布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规范。在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方面,2020年全国人大发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此基础上,2024年5月21日,国务院公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781号,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系国有企业违规追责的又一重磅规范。 本文结合智识君十余年国资国企及近年国企合规辅导经验,针对《条例》进行核心剖析,以供国资国企从业人员规范履职,防控合规风险参考!根据《条例》第2条,合规主体适用对象为“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公职人员”,包括以上图示。(1)如何界定国家出资企业?根据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实施的《公司法》第186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如何界定国有独资、全资公司?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及实践,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原则上为国资委)出资设立的持股为100%的公司叫国有独资企业(可理解为一级国企),上述国有独资公司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各级公司叫国有全资公司(可理解为二级及以下国企)。(3)如何界定“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上述界定与2021年《监察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一致。结合《监察法》释义,此处的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主要包括:
《条例》中规定了前述51项违法情形,对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合规义务及风险描述如下图示。(1)前述51项违法情形,涉及思想政治、决策执行、以权谋私、薪酬待遇、营利兼职、服务侵权、国资流失、金融违法、其他违法等九大类。(2)前述51项违法情形,系《条例》将散见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关责任人员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行梳理、归集的情形。(3)前述违法情形,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的进一步完善。
(4)前述合规义务,以负面合规义务为主(并不是一个标准的合规术语,其与主动遵守和履行的正面合规义务相对应),其指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需要避免的违法违规行为。(5)前述风险描述仅指《条例》中规定的政务处分风险,事实上还包括其他类型的合规风险,比如:赔偿责任:《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委派股东代表未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如《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返还退赔: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有关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外,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利益纠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另,需提请国有企业注意的是,根据《条例》第32条,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影响本《条例》中的处分。
(1)关于处分生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分别确认原则: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同时有两个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从重原则: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最长期间原则: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可以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责任区分原则:国有企业管理人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3)集体决策下的责任主体:若相关违法行为系因集体决策作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其处分对象为二,一是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二是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一般是指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职能的中层管理人员,如部门经理等。权限合规:任免机关、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期限合规:处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处分决定通知是决定作出之日起1个月以内;被处分人的复核申请期限1个月,申诉申请期限1个月,复核、申诉决定书面通知期限1个月等。特定程序合规:比如书面要求、回避要求、纠正要求等。针对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智识君结合多年国资国企及合规服务经验,提出如下合规策略及落地措施建议,供参考:1、建立健全企业合规清单管理:国有企业应确保管理人员避免触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违法行为,履行合规义务,将前述51项违法情形纳入负面清单管理。2、强化违法行为的合规宣贯:国有企业应积极推动合规文化的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合规意识。通过专题会、培训等方式,让管理人员充分了解《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内容和要求,明确违规行为的后果,从而自觉遵守相关规定。3、完善管理人员选聘流程:国有企业在招聘和入职阶段应充分调查管理人员的兼职、挂靠等情况,并进行甄别和清理,以避免双向合规风险。同时,应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的资格和能力。4、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国有企业应通过内部审计、纠纷监察等“第三道防线”,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相关管理人k遵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于合规风险及时预警并采取风险释解措施,避免处分责任。5、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国有企业应积极与监管机构保持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监管政策和具体要求,确保企业行为符合监管标准。同时,应配合监管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调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这个世界,活着就会有遗憾、失落、无奈,但为了世界的另一面,梦想、希望、幸福,我愿意再次飞翔(引用自余华《活着》)特别声明: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智识LAW匠”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信息。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关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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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 幸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智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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