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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瑞·达利欧《原则》一书中,极度求真与极度透明被赋予了深刻的内涵。
《原则》一书中提出:了解真相是成功的关键,而对任何事(包括错误和弱点)都保持完全透明,则有助于加强理解、不断改进。
极度求真,是指深入探究事物的本质,以事实为依据,不回避问题,勇于面对真相,力求全面、准确地理解问题及其根源。
极度透明,是指信息的高度共享和公开,让每个人都能够了解几乎所有的事物,减少信息不对称和误解。
本质上,求真与透明都是为了有效建立个体与个体、个体与世界的有效连接,而“极度”的高标准能让个体更加深入地理解其他个体、理解世界。
什么在阻碍我们抵达极度求真与极度透明?
在瑞·达利欧的《原则》一书中,极度求真与极度透明被推崇为企业和个人成功的基石,也是桥水公司运行的常态化机制。
但是,对于我们大多数律师或律所,前述原则或许是难以抵达的理想状态。这背后的原因,深入剖析,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我们对事实阴影的惧怕;另一方面是我们习惯于构建信息差的关系模式。
一是:我们对事实阴影的惧怕
极度求真,意味着我们要深入探究事物的本质,不回避问题,勇于面对真相。但世界的复杂性,会让我们惧怕看到真相,因为真相中会伴有坏事、丑事等,尤其是难以面对自己的局限性。
比如:有律师在分析案情时,会选择性地忽略一些不利于己方的事实,却难以对对方律师的抗辩进行深入分析,这就陷入到“自说自话”的境地;有律师在面对一纸败诉判决,不是深入理解法官背后的裁量逻辑,有效为客户制订上诉策略,而是反复为客户虚构事实或强化背后的不公情绪,回避自身诉讼中忽略的焦点……
这些行为,貌似短期内让律师止损,但本质上是对极度求真的背离,根源在于对事实的惧怕——惧怕面对不利的事实,惧怕承认自己的局限或错误。甚至于,不少律师会将此类“回避型”的行为模式,加以”粉饰“并合理化,还成为指导青年律师的”法术“,阻挠自身甚至他人的有效成长。
二是:我们习惯于构建信息差的关系模式
极度透明,要求信息的高度共享和公开,减少信息不对称和误解。减少信息差,在协同中有重要地位。事实上,律师的服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协同,协同帮助法官完成裁判、协同帮助客户争取合法权益、与其他律师或中介机构协同实现某项目标等。但在现实中,我们行为上更习惯于信息差的关系模式。
比如:有律师在分析案情时,总不自觉地会”留一手“,生怕给客户分析得太完整,生怕丧失客户不委托或再次委托的机会;有律师在提供法律咨询时,话总”说一半“或是后半段闪烁其词,生怕自己的判断过于绝断,触碰到律师界”当事人迫害“或是”白嫖“的困境……
这种行为,不仅在律师与客户的关系模式中有,甚至于在律所与律师、律师之间,律师与其他群体,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比如:很多资深律师,在团队合作中,可能会以怠于进行信息分享,甚至于对团队刻意隐瞒自己行为或关键信息,可以在信息不对称之中取得某种话语或权力优势。这种构建信息差的关系模式,仅仅是种”法术“,并不利于更广泛的律师成长以及律所治理发展。
为什么推崇极度求真与极度透明?
《原则》一书中提出了很多生活和工作的原则,但极度求真与极度透明,是智识君最为推崇的。
于个人而言,极度求真与极度透明的执业风格,会让律师在处理执业任务时,摒弃杂念,更为坦然和担当,且能更有效传递信息,提升管理水平。
于团队而言,极度求真与极度透明的协同机制,会让团队内部信息充分交互,没有不必要的障碍,有利于强化沟通和任务协同。
于律所而言,极度求真与极度透明的执业环境,会让律师团队之间、律师与律师之间形成更为正向的执业环境,避免兜圈子、绕弯子,减少内耗。
极度求真与极度透明有哪些实践经验?
智识君在工作中极力践行极度求真与极度透明原则,包括:
虽然看上去简单,但践行之初却很难,需要律师不断走出前述两种思维惯性——走出事实阴影的惧怕心理,走出信息差的关系模式。
如何走出信息差的关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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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作者:朱 幸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智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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