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61 | 律师成长新视角:《原则》中的极度求真与透明启示

文摘   生活   2024-07-13 06:37   重庆  


    (上述图片来源于Pixabay.com,感谢图片作者InspirationalStocks )

第 219 篇 原创
文 | 智识君  朱幸律师


上一期:我们讲解了《原则》的第一核心思想——开放,详见:执业60 | 以《原则》为鉴,铸就律师‘开放、求真、透明’的成长之路(上)-开放

这一期,我们还是结合律师执业成长的主题,进行剖析解读。本篇来讲解《原则》的第二核心思想——极度求真和极度透明。


什么是极度求真?什么是极度透明?

在瑞·达利欧《原则》一书中,极度求真与极度透明被赋予了深刻的内涵。

《原则》一书中提出:了解真相是成功的关键,而对任何事(包括错误和弱点)都保持完全透明,则有助于加强理解、不断改进。

极度求真,是指深入探究事物的本质,以事实为依据,不回避问题,勇于面对真相,力求全面、准确地理解问题及其根源。

极度透明,是指信息的高度共享和公开,让每个人都能够了解几乎所有的事物,减少信息不对称和误解。

本质上,求真与透明都是为了有效建立个体与个体、个体与世界的有效连接,而“极度”的高标准能让个体更加深入地理解其他个体、理解世界。

什么在阻碍我们抵达极度求真与极度透明?

在瑞·达利欧的《原则》一书中,极度求真与极度透明被推崇为企业和个人成功的基石,也是桥水公司运行的常态化机制。

但是,对于我们大多数律师或律所,前述原则或许是难以抵达的理想状态。这背后的原因,深入剖析,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我们对事实阴影的惧怕;另一方面是我们习惯于构建信息差的关系模式。

一是:我们对事实阴影的惧怕

极度求真,意味着我们要深入探究事物的本质,不回避问题,勇于面对真相。但世界的复杂性,会让我们惧怕看到真相,因为真相中会伴有坏事、丑事等,尤其是难以面对自己的局限性。

比如:有律师在分析案情时,会选择性地忽略一些不利于己方的事实,却难以对对方律师的抗辩进行深入分析,这就陷入到“自说自话”的境地;有律师在面对一纸败诉判决,不是深入理解法官背后的裁量逻辑,有效为客户制订上诉策略,而是反复为客户虚构事实或强化背后的不公情绪,回避自身诉讼中忽略的焦点……

这些行为,貌似短期内让律师止损,但本质上是对极度求真的背离,根源在于对事实的惧怕——惧怕面对不利的事实,惧怕承认自己的局限或错误。甚至于,不少律师会将此类“回避型”的行为模式,加以”粉饰“并合理化,还成为指导青年律师的”法术“,阻挠自身甚至他人的有效成长。

二是:我们习惯于构建信息差的关系模式

极度透明,要求信息的高度共享和公开,减少信息不对称和误解。减少信息差,在协同中有重要地位。事实上,律师的服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协同,协同帮助法官完成裁判、协同帮助客户争取合法权益、与其他律师或中介机构协同实现某项目标等。但在现实中,我们行为上更习惯于信息差的关系模式。

比如:有律师在分析案情时,总不自觉地会”留一手“,生怕给客户分析得太完整,生怕丧失客户不委托或再次委托的机会;有律师在提供法律咨询时,话总”说一半“或是后半段闪烁其词,生怕自己的判断过于绝断,触碰到律师界”当事人迫害“或是”白嫖“的困境……

这种行为,不仅在律师与客户的关系模式中有,甚至于在律所与律师、律师之间,律师与其他群体,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比如:很多资深律师,在团队合作中,可能会以怠于进行信息分享,甚至于对团队刻意隐瞒自己行为或关键信息,可以在信息不对称之中取得某种话语或权力优势。这种构建信息差的关系模式,仅仅是种”法术“,并不利于更广泛的律师成长以及律所治理发展。

为什么推崇极度求真与极度透明?

《原则》一书中提出了很多生活和工作的原则,但极度求真与极度透明,是智识君最为推崇的。

于个人而言,极度求真与极度透明的执业风格,会让律师在处理执业任务时,摒弃杂念,更为坦然和担当,且能更有效传递信息,提升管理水平。

于团队而言,极度求真与极度透明的协同机制,会让团队内部信息充分交互,没有不必要的障碍,有利于强化沟通和任务协同。

于律所而言,极度求真与极度透明的执业环境,会让律师团队之间、律师与律师之间形成更为正向的执业环境,避免兜圈子、绕弯子,减少内耗。

极度求真与极度透明有哪些实践经验?

智识君在工作中极力践行极度求真与极度透明原则,包括:

(1)工作抄送原则:确保所有处理的工作都会抄送给团队及相关人员,同时团队内部其他律师的工作也会进行相互抄送,以实现信息的全面流通。
(2)信息共享原则:团队内部实行全方位的信息共享,无论是客户拓展、合同签署、应收催款,还是年休假安排、绩效分配等,都确保团队成员能够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3)协同讨论原则:在律师团队内部,尽管有主办、协办等分工,但鼓励所有律师在问题讨论时积极提出观点,共同参与,以促进团队的协同合作。
(4)完整咨询原则:要求律师团队在进行客户咨询时,将重点放在法律问题的解决分析逻辑和可行策略上,而不是过分关注客户付费意愿或情绪、态度等非核心因素。
(5)长期输出原则:带头并鼓励团队成员长期进行执业思考和专业输出,追求价值的传递而非形式的完美,以期为同行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这些原则是智识君十余年工作经验的结晶,既构成了团队协作的基石,也成为个人执业的准则。

虽然看上去简单,但践行之初却很难,需要律师不断走出前述两种思维惯性——走出事实阴影的惧怕心理,走出信息差的关系模式。

如何让极度求真与极度透明助力律师成长与律所发展?
如何走出事实阴影下的惧怕心理?
智识君的经验表明,这种惧怕心理很大程度上源自我们能否直面真实的自我。这种直面包含两个层面:首先,是努力理解并接受自己的局限性,比如在败诉后能否进行深刻的自我反省;其次,是接受并理解他人对我们的客观评价,无论是客户的批评还是同行的评议,都应坦然面对。
对于普通的律师而言,能够直面真实的自我是个人成长和修行的起点。而对于律师团队的管理者来说,营造一个“尊重事实”的坦荡环境和宽松氛围则显得尤为重要。这包括鼓励团队中层级较低的人员能够开诚布公、且不受追责地表达对层级较高人员的批评和评价,从而共同推动团队的发展和进步。

如何走出信息差的关系模式?

深入探究后不难发现,困于信息差的关系模式往往源于我们想在人际交往中处于更高地位,因此不愿从机制上解决信息传递的真实性与完整性问题。比如:有律师会希望客户一直处于风险状况,不会完整提出法律意见,以便于客户持续产生纠纷诉讼的业务机会;有资深律师在对年轻律师进行指导时,会有“教会徒弟,饿死师傅”的认知误区,在业务指导时总是有所保留等等;有律所习惯于通过信息差构建“论资排位”的管理模式……
走出信息差的关系模式,包括两个核心方面:一是努力提升自己的信息获取与分析能力,确保在接收信息时能够保持客观、理性的态度,不轻易被片面或虚假的信息所误导;其次,是积极寻求并倾听他人的观点与反馈,尤其是当这些观点与我们自己的认知存在差异时,更应保持开放的心态,从中寻找可能存在的信息盲点或误解。
对于个人而言,能够走出信息差的关系模式是提升自我认知与判断力的关键。而在团队或组织层面,营造一个鼓励信息共享、倡导多元观点交流的环境则显得尤为重要。这意味着要打破信息壁垒,让不同层级、不同背景的人员都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对信息的理解与看法,从而共同推动团队或组织在信息获取与处理上的成熟与进步。
相信极度求真和极度透明(引用自瑞·达利欧《原则》)
2024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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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作者介绍

作者:朱 幸 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智识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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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智识君,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长期专注于国资国企+企业合规+纠纷解决。本公众号长期分享国资国企合规专业原创文章,以及律师执业心得和体会。希望与更多志同道合的智识分子携手共进,有效成长,有节奏,行至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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