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委对线索初核后,都有哪些措施手段
纪委监委是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的简称,纪委监委负责查办党员领导干部、监察对象的违纪、违法及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纪委监委收到相关线索后共有四种处置方式,分别为函询、暂存待查、初步核实(简称“初核”)以及予以了结。其中,进行初核的相关线索意味着根据举报内容初步研判可查性较强或相关问题指向性较明确,需要通过初核来进行调取相关书证以及开展谈话工作,以便准确查处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符合立案审查调查条件的撰写《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履行审批程序对相关人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那么,纪委监委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核后,都有哪些措施手段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监察机关在初步核实中,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注意其中不包括冻结财产和扣押财产,法理在于初核阶段不可以对被举报人相关财产权利的正常行使造成阻碍,冻结和扣押财产已经造成阻碍了,所以纪委监委只能在立案阶段行使该措施,但注意依据的是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关于谈话、询问、查询、调取、勘验检查、鉴定措施的具体方式是什么?
答:谈话-既可以对证人进行谈话或询问,也可以对被反映人进行谈话,但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内部谈话审批程序,这一点很好理解。
查询-可以对被反映人或者密切关系人的名下银行存款、股票、债券、保险以及名下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可以通过公安协助查询被反映人的同住、同行等信息以备研判分析案件使用。
调取-持调取证据通知书到组织部门调取干部履历表、入党志愿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以及到相关单位查阅复制文件、财务账目、档案等资料,调取个人银行流水、征信报告等书证,实践中为了防止书证的原件遗失,一般调取盖章的复印件并有提供人签字证明。
勘验检查-是指监察机关为了发现、收集问题线索和违法犯罪证据,借助感觉器官和科学技术手段,对与违法犯罪行为相关的场所和存在于这些场所中的人身、痕迹、物品等进行的调查措施。
鉴定措施-掌握一定行业或学科知识的人员,利用其专门知识和专业技术检验手段,对客观事物进行检验、评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比如说涉案的金条真伪、纯度和价格鉴定报告,比如涉案茅台酒的价格鉴定报告,对于因办案需要聘请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也属于广义上的鉴定措施。
监委对案件初核后,是否可以对被反映人使用电子监听等技侦手段?
答:不可以。一是,在对被审查调查人履行立案审查调查程序后,也就是在立案后才可以启动技侦手段;二是,技侦手段的使用主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监委目前无法直接适用技侦手段;三是,技侦手段的行使必须确有必要并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由市级以上纪委监委向同级公安机关出具协助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才可以对被立案审查人进行技术侦查。具体来说主要是对被审查调查人的通话、短信、微信等内容进行监听,并通过手机基站位置确定其运动轨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