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换言之,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上,对被征收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对此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实现权利救济。而征收补偿方案只是征收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不能单独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性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书面告知。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019)赣71行初108号
起诉人曹叙婷等75人。
2019年11月14日,起诉人曹叙婷等75人向本院提交诉新余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起诉材料,要求撤销新余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余府复字〔2019〕2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起诉人称,起诉人因不服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分府字〔2019〕36号《关于青山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遂向新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分宜县人民政府上述征收决定;新余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余府复字〔2019〕2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起诉人认为,新余市人民政府作出涉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及第六条第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的规定,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换言之,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问题上,对被征收人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对此不服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实现权利救济。而征收补偿方案只是征收决定的前置阶段性行为,不能单独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性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对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可以直接书面告知。当事人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起诉人对新余市人民政府作出“余府复字〔2019〕2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服,不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裁定如下:
对曹叙婷等75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熊爱武
审 判 员 胡少林
审 判 员 谢卫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章鹏在
书 记 员 李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