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虽超过了规定的办案期限,但设置办案期限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职责,防止消极、拖延执法,以求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案因案情需要,须以查看物品的现状作为定案依据,在公安机关多次通知第三人配合实地查看,均因第三人个人原因未及时配合调查,致使公安机关超期作出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该超过办案期限的原因并非公安机关主观上怠于行使职权造成,故不能归咎于公安机关。并且,该情形亦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本案中,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虽超过了规定的办案期限,但设置办案期限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履行职责,防止消极、拖延执法,以求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案因案情需要,须以查看物品的现状作为定案依据,在公安机关多次通知第三人配合实地查看,均因第三人个人原因未及时配合调查,致使公安机关超期作出被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该超过办案期限的原因并非公安机关主观上怠于行使职权造成,故不能归咎于公安机关。并且,该情形亦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