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依职权对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主动审查

文摘   2024-11-13 00:01   贵州  
01
裁判要点

行政诉讼属于公法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性,故设置了起诉期限制度。起诉期限制度体现在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积极限制和对行政行为效力的消极维护,目的在于尽早稳定行政行为所创设的社会秩序,避免行政行为的效力无期限地接受司法审查。因此,起诉期限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在不否定当事人举证的前提下,依职权可以对原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主动审查

02
裁判文书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晋11行终12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临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县兔坂镇人民政府。
一审第三人临县兔坂镇兔坂村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临因土地、水渠、道路、房屋毁坏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汾阳市人民法院(2020)晋1182行初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临县兔坂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根据临县县委、县政府的安排进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2018年夏天,临县兔坂镇党委副书记张某打电话告知原告临法定代表人王某1要修路,要求原告把东西搬空,原告安排他人将东西搬空。2019年春节期间,原告听他人告知被告修路将排洪沟毁坏。2019年4月27日,原告临法定代表人王某1委托乔继云办理征地补偿款事宜。2019年4月30日,被告临县兔坂镇人民政府将易地搬迁道路建设征地款79659元支付原告。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庭审中,原告自认2019年春节期间知道被告作出其所诉行政行为,并于2019年4月30日领取易地搬迁道路建设征地款,于2020年7月29日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且无法定事由,其起诉应予驳回。故裁定驳回原告临的起诉。
上诉人临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认为上诉人无法定事由提起诉讼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在征地过程中侵犯了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财产权。二、一审判非所请,被上诉人一审庭审中提交的收据不能作为证据认定,与诉请无关。三、一审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违法。四、上诉人并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收据记载的征地款与本案无关,不能以此计算起诉期限。上诉人拿到征地款后长时间不在临县,在路面被损毁时才得知占地情况与赔偿时协议内容不一致。2020年6月28日上诉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违规不予立案,一审认定上诉人2020年7月29日提起诉讼是错误的,有上诉人来往汾阳、吕梁等通行票据可以证明。且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后,客观上也耽误了上诉人的维权,由此耽误的起诉期限应当延长。故请求:1.撤销汾阳市人民法院(2020)晋1182行初23号行政裁定;2.依法确认被上诉人侵占上诉人土地行为、毁坏排水渠行为、毁坏道路行为、毁坏房屋行为违法;3.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临县兔坂镇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临县兔坂镇兔坂村村民委员会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庭审中的主要意见是,上诉人主张的侵占土地、损坏房屋等,不是事实。况且,双方已于2019年4月27日协商一致支付了补偿金79659元。其余意见同一审答辩状,请求二审维持原裁定。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补充了部分证据。经审查,不属于行政诉讼“新的证据”范畴,本院依法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属于公法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性,故设置了起诉期限制度。起诉期限制度体现在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积极限制和对行政行为效力的消极维护,目的在于尽早稳定行政行为所创设的社会秩序,避免行政行为的效力无期限地接受司法审查。因此,起诉期限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在不否定当事人举证的前提下,依职权可以对原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主动审查。
本案是由被上诉人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核心争议是上诉人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在本案一审中,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某1自认2019年春节期间知道了被诉行政强制行为,于2019年4月30日领取了补偿款,二审中也承认2019年3、4月份就阻拦过道路施工。因此,上诉人于2020年7月29日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法定六个月的起诉期限。虽然上诉人主张补偿款与损毁项目的协议内容不一致,但这并不能否定其已经知道被诉强制行为的事实。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建栋
审  判  员         李侯虎
审  判  员         刘慧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娟娟


行政法小观
行政执法案例裁判要点集览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