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止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文摘   2024-11-05 00:00   贵州  
01
裁判要点

一般而言,行政复议中止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复议申请人如果认为行政复议中止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在行政复议程序结束后再行诉讼。但是,如果行政复议中止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无限期地中止,势必会导致复议申请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长期无法得到保障,从而侵犯其合法权益,对于此种情形,应赋予其可诉性

02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司小虎。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人民政府。

司小虎因诉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中止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行终987–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司小虎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认定再审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的做法,没有事实依据,法律适用错误。再审申请人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确认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违法,不能以相关主体进行调解为由而任意中止行政复议审理,侵犯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申请人因不同意调解,在复议期间已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出恢复复议案件审理的申请;二、二审法院认定再审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未对再审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是错误的。再审申请人的合法宅基地被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批复强制征收,再审申请人向再审被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上述征收土地批复。再审被申请人随意作出中止复议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滥用职权,是对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请求:一、撤销(2016)豫01行初707号行政判决和(2017)豫行终987–2号行政裁定;二、撤销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豫政复中〔2016〕178–184号),责令河南省人民政府恢复行政复议审理;三、诉讼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被申请人河南省人民政府受理再审申请人司小虎的复议申请后,案外人新密市人民政府以协商相关矛盾纠纷为由,单方面提出中止行政复议的申请,再审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了被诉的《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一般而言,行政复议中止行为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复议申请人如果认为行政复议中止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在行政复议程序结束后再行诉讼。但是,如果行政复议中止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无限期地中止,势必会导致复议申请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长期无法得到保障,从而侵犯其合法权益,对于此种情形,应赋予其可诉性。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并不同意新密市人民政府的协商提议,再审被申请人亦未就是否同意协商征求再审申请人的意见,在此情况下,再审被申请人依据新密市人民政府的单方面申请,长期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实为不当,本院予以指正。但是,由于在本案再审审查阶段,再审申请人司小虎已于2017年12月28日向再审被申请人提出了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现该复议案件已经终止,且无证据表明撤回申请并非司小虎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本案的处理对再审申请人司小虎而言,已无任何实际诉讼利益,故,对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再审申请人司小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司小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阎 巍

审  判  员  张志刚

审  判  员  仝 蕾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朱瑞强

书  记  员  曲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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