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文摘   2024-11-13 00:01   贵州  
01
裁判要点

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属于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事项,并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故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02
裁判文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皖行终112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桂英等10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

张桂英、侯盼峰、侯西礼、侯西岭、侯建明、侯建亭、侯玉祥、侯子杰、侯超杰、张艳(以下简称张桂英等10人)因诉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行初2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张桂英等10人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在行政复议案件中,被申请人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不依法履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导致原告造成交通费用的实际损失。被告应当依法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请求:一、撤销被告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行复〔2020〕15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二、判令被告依法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审辩称,一、行政复议程序合法。二、被告作出的皖行复〔2020〕15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原告向被告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认为被申请人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在原告诉其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开庭时,不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给原告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请求被告:一、依法确认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不履行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的行政行为违法;二、责令安徽省自然资源厅依法履行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三、赔偿申请人交通费1400元、误工费3467.5元。被告于2020年5月26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020年6月1日,被告作出皖行复〔2020〕15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将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送达原告。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我国的一种基本行政诉讼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虽然有法定义务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但该义务的履行不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为前提,亦不以直接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设立该制度的基本立法本意是,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出庭应诉,了解本机关的执法情况,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的内部追责程序予以解决,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被告作出皖行复〔2020〕15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张桂英等10人的起诉。

张桂英等10人上诉称,一、一审法院没有进行法庭调查直接驳回起诉,程序严重违法;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第一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一条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其没有履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导致法院无法正常开庭审理,造成原告产生交通费用等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应当依法赔偿。被上诉人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履行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并责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张桂英等10人认为安徽省自然资源厅未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属于行政诉讼程序中的事项,并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故上诉人要求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履行出庭应诉的法定职责,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安徽省人民政府对张桂英等10人的复议申请,作出皖行复〔2020〕154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正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该复议决定已无实体审理之必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张桂英等10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张桂英等10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志强

审  判  员   陈 默

审  判  员   钟祖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高英

书  记  员       潘玉丹



行政法小观
行政执法案例裁判要点集览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