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系征收决定作出前的阶段性行为,不具备确定力、执行力等行政行为效力。征收补偿方案并非是对原告作出的具体征收补偿行为,并未直接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程序尚未终结的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