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苏州和服女事件发生后,很多人引用“法无禁止即可为”来反对公权力的无限度扩张,知乎上也引起一定热度的讨论,其中一个答案非常精辟: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的; (三) 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
看完日本,再来看德国。
纳粹时期的法律显然也有上述规定,也就不再赘述。现在的德国法律中,也有所谓“伤害民族情感”的规定。
根据1998年修订的德国刑法第86条第一款(Strafgesetzbuch § 86a)规定:
传播或为用于传播而制作、储存、进出口以及公开或在集会中使用德国宪法法院认定的违宪政党或组织标志,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款。
这些宣传品包括旗帜、徽章、制服、标语口号、问候礼等等,如下图:
使用上述标志违反德国的刑法 / wiki
2017年就有两名中国游客在德国行纳粹礼被捕。
但是,德国刑法的规定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法,不可一概而论。
德国所惩戒的行为,固然也伤害了民族情感,但它的罪名是宣传违宪组织,且其规定的旗帜、徽章等也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起来并不含糊。
从法理的角度上看,如劳东燕、车浩、刘思达等法学教授已经提出较为详细的反对意见,其总结大概如下:
1.“伤害中华民族感情”主观性强、内涵极为模糊,就不是法治概念。
2. 处罚标准模糊,可操作空间大,容易滋生选择性执法。
3. 国家可以倡导,但无权干预公民着装。
4. 容易滋生不理性的民族主义、民粹主义。
根据以上观点,从法律上看,这两个条款存在非常大的问题。
事实上,不要觉得所有法律都是合理、正当和正义的。
或许对于我的公众号的受众而言,这可能只是简单的常识。
但是我发现很多人都不会对法律进行反思,甚至认为,法律因其是法律而正义。
正义女神Θέμις / 雕塑
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John Stuart Mill, 1863),法律的正当性在于它能否为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的利益。如果一项法律导致的弊大于利,那么它就是不合理的,因而也是不正当的。
从实证主义的角度看(H.L.A. Hart, 1961),即使法律来自于社会事实和既定制度,其有效性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但这也不意味着法律可以为所欲为,实证主义也非常重视“承认规则”的重要性。
两个条款都缺乏明确性,并偏离法律实证主义和诠释公平原则。
再者,我们来剖析“民族情感”这个概念。
民族情感可定义为:“一种凝聚生活经验和情感的群体意识,作为情感、经验、记忆和意义的集合,超越单向因果关系和自上而下的等级制度”。
或者说,民族情感说芭芭拉·罗森温 (Barbara Rosenwein) 所说的“情感共同体概念”(Emotional communities),即坚持相同的情感和情感表达价值观的社会群体。
由此可见,素朴的民族情感是普遍存在的。
它是千年历史间积淀的集体无意识,是基于共同经历、情感、记忆和意义的深厚感情纽带,它使得个体的情感、记忆和经历得以进入更宏大的叙事中,形成了所谓的“民族共同体”。
但现实往往呈现出更加多面、更加错综复杂的情况。
历史学家埃里克·霍布斯鲍姆 (Eric Hobsbawm) 曾经指出,国家认同和民族认同往往集中在国家精英上,普通民众不过是被动的接受者。
崇祯十七年北京失陷后,不少士大夫选择殉国,据史实记载有名姓的就有数千人,但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该怎么过还是怎么过。
崇祯自缢 / 网络
说通俗点,这不是月入三千的人应该想的事。
毕竟民族并非一个完全的经验共同体,不是所有民族成员都经历过同样的事情,更不可能赋予这些事情相似的意义。
但是对于国家而言,每个人,每颗心都不一样,这样显然不利于团结,不利于团结也就不利于稳定。
因而,由于塑造认同感和归属感等需要,会推动和弘扬,那些可以强化身份认同的共同经历,赋予这些经历以民族叙事的框架阐释。
使特殊经验超越个人、家庭,达到集体和制度化的层次。
综上所述,存在两种民族情感,一种是素朴的、自发的民族情感;另一种是由意识形态塑造的,通过共时性和历时性建构,植入集体记忆中的叙事。
我在上述段落试图通过理论澄清两个事实,第一,法律并不全是合理的;第二,民族情感并非都是合理的。
如果二者相加,将民族情感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显得更加不合理了!
倘若“民族情感”这类抽象、集体且不明晰的法益可以入罪,明显摈弃了法益说,让社会危害说重蹈覆辙,无疑与法治观念彻底背道而驰。
和服 / 网络
你要说在中国穿日本军装,确实伤害民族情感,我说坚决反对。
你要说你讨厌和服,不喜欢穿和服的人,个人喜爱问题,我也不置可否。
但倘若穿穿和服,就要承担伤害民族情感的帽子,实在过于抽象了,民族情感没有那么容易伤害,更不应该向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开刀!
最后,我想说的是,治安管理法不需要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的流程,基本都由基层执法者自行决定,我们有必要提出质疑:
这种模棱两可、没有明确定义、操作空间大的条款交予基层执法者来定夺是否合适?
是不是存在稍有不慎,中华民族的感情,彻底被执法者的情绪左右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