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小茶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问题4.关于后续流程及分手费安排
草案显示,标的公司注册在境外,且交易对方、标的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布在多个国家及地区,本次收购后续尚需完成企业境外投资相关流程。同时,交易设置若干时间节点,一是交易价款分两期支付,但公司应确保最晚不晚于2025年3月31日前,向转让方足额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款。二是分手费安排,若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后90日后,未能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股东大会否决本次交易的,上市公司即可能需支付分手费。
请公司补充披露:
(1)详细说明本次交易后续推进所需经过的决策、审批流程及预计所需时间,分析是否存在推进风险或其他法律障碍;
(2)结合前述问题及上市公司决策流程,说明以2025年3月31日作为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截止日的合理性,并分析说明以上市公司董事会作为分手费起算时点的合理性,是否与行业交易惯例一致,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备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分手费安排】
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南方通信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了本次交易相关的分手费事宜。协议中关于上市公司分手费约定的内容如下:
“(1)自万通发展就审议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其中须包括对本协议的审议)召开董事会后 90 日内(含当日),如标的股份未进行交割,万通发展有权终止本次交易且无需向本协议其他各方承担任何本协议项下之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自万通发展就审议本次交易的正式方案(其中须包括对本协议的审议)召开董事会后 90 日后,除仅因本协议转让方及标的公司未根据本协议第 6.1(7)条及 6.2 条约定履行其义务外,如(i)万通发展未发出审议本次交易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及公告且未能就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与标的公司及本协议转让方另行协商一致的;或(ii)经万通发展股东大会审议否决本次交易,则万通发展应在前述任一情形发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孰早),向标的公司支付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作为分手费(含税)。
(2)如万通发展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期限已届满后 90 天内未支付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且本协议各方未就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延期支付时间另行达成一致,则视为万通发展放弃本次交易。万通发展应在前述 90 天届满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全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5%作为分手费(含税)。如万通发展已向本协议转让方支付任何款项,则本协议转让方在扣除分手费后,应根据本协议第 9.6 条之约定向万通发展返还剩余款项(如有)。”
【回复】
一、详细说明本次交易后续推进所需经过的决策、审批流程及预计所需时间,分析是否存在推进风险或其他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后续推进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审批流程包括:
1、本次交易及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宜尚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收购已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交易的原则性同意,预计不存在推进风险或其他法律障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预计在2024年第三季度完成。
2、本次交易尚需PSD股东南方通信、DiamondHill间接股东及上海启澜有限合伙人华西股份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本次收购已通过南方通信、华西股份董事会审议,预计不存在推进风险或其他法律障碍,南方通信、华西股份股东大会预计在2024年第三季度完成。
3、本次交易尚需经国家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必要的备案、报告或登记手续;
本次交易尚需先经发改部门及商务部门审核备案申请,后由银行审核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预计将在3-4个月内完成ODI审批程序。历史上标的公司曾多次作为境内资本的投资标的,历史股东对标的公司投资所需的ODI审批过程均顺利完成,预计本次交易ODI办理不存在推进风险或其他法律障碍。
因此,本次交易后续推进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审批流程预计不存在推进风险或其他法律障碍。
二、结合前述问题及上市公司决策流程,说明以2025年3月31日作为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截止日的合理性,并分析说明以上市公司董事会作为分手费起算时点的合理性,是否与行业交易惯例一致,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一)以2025年3月31日作为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截止日的合理性
本次交易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根据上述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审批流程和相关股份转让协议中的约定,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国家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完成必要的备案、报告或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预计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将在2024年12月完成支付。在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完成支付后,上市公司即可办理标的股份交割并取得标的公司的控制权。
在交易各方预计2024年12月底上市公司能够办理完成股权交割的情况下,交易对方亦希望上市公司能尽早完成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以保障自身利益。上市公司在尽力平衡标的公司各股东方的诉求同时考虑自身资金科学统筹安排的基础上,经交易各方充分协商一致后约定上市公司应于《股份转让协议》《南方通信之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起届满9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价款的49%)。考虑到协议签署日为2024年6月23日,故选取2025年3月31日作为第二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截止日。
因此,上市公司以2025年3月31日作为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截止日具有合理性,本次交易的支付安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二)以上市公司董事会作为分手费起算时点的合理性
在国际并购业务中,为保证交易的确定性,交易双方通常会在交易协议的终止条款中明确分手费的约定以提升交易双方的违约成本。近年来,境内并购交易借鉴国际并购业务经验,也开始出现设置分手费的情况,如开封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创业板上市公司GQY视讯的实际控制权、兔宝宝收购大自然家居18.39%的股权等。
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审议日与相关交易协议签署日均为2024年6月23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分手费起算时点实际为协议签署日。
以协议签署日为基准日约定分手费日期符合行业交易惯例,其他案例对分手费的约定情况如下:
收购方 | 收购标的 | 分手费条款 |
天齐锂业 | SociedadQuímicayMineradeChileS.A.23.77%股权 | 如因协议签署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天齐锂业股东大会未批准本次交易导致协议终止,则买方向卖方支付交易总价格2%的分手费。 |
英飞特 | 全球照明巨头欧司朗旗下专注于照明组件的数字系统事业部 | 如协议签署日后18个月内交割条件未全部成就且该等未成就条件未受豁免,各卖方(共同且非连带)及买方有权在第一次交割日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该协议,责任方应根据协议条款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十五(15)个营业日内,向交易对方支付分手费。 |
开封金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GQY视讯的实际控制权 | 正式协议签署后,乙方上级有权机关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批准本次股权转让,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及本次股权转让,乙方支付的谈判保证金中的500万元作为分手费归甲方所有,剩余150万元甲方返还乙方。 |
兔宝宝 | 大自然家居18.39%股权 | 因任何一方未按照本协议条款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本协议拟定交易不能在最后到期日(“最后到期日”指本协议签订后的三个月及随后的二十八天缓冲期(或任何其他由双方同意的期限)后的那日)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或之前成交,违约方同意在最后到期日后的第五个营业日向另一方支付分手费53,999,998港元。 |
因此,以董事会审议日(即协议签署日)作为分手费起算时点具有合理性,与行业交易惯例一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三、补充披露情况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五、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和审批情况”之“(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内部和监管机构审批、备案程序”中补充披露了本次交易后续推进所需经过的决策、审批流程及预计所需时间,分析是否存在推进风险或其他法律障碍。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一节本次交易概况”之“二、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之“(六)对价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中补充披露了以2025年3月31日作为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截止日的合理性。
上市公司已在《重组报告书》之“第六节本次交易主要合同”之“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之“(九)分手费”中补充披露了以上市公司董事会作为分手费起算时点的合理性。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后续推进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审批流程预计不存在推进风险或其他法律障碍。
2、上市公司以2025年3月31日作为第二期股权转让款支付截止日具有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以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日(即协议签署日)作为分手费起算时点具有合理性,与行业交易惯例一致,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