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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2023年业绩大幅增长真实性及核查充分性
根据问询回复:①2023年发行人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10,014.68万元,其中,2023年发行人分散墨水境外客户数量实现大幅增长;UV墨水的主要客户郑州瑞禾彩商贸有限公司等销售金额大幅增长,根据公开信息显示,郑州瑞禾彩商贸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批发零售,实缴资本为0,参保人数为0;涂料墨水的客户数量由2021年度的7,620家增长至了2023年度的15,904家。
②发行人中小客户众多,报告期各期10万元以下销售金额的客户数量分别为1,120家、475家、412家,占发行人客户总数的比例均超过50%,中介机构对发行人10万元以下客户的发函及走访核查比例较低;发行人境外客户回函比例较低。
(3)进一步说明收入确认具体依据及收入确认合规性。根据问询回复,发行人本次申报将境内线下销售收入政策调整为“将产品交付给客户或客户认可的接收方并取得签收回执后确认收入”,与创业板申报期间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存在一定差异。
【备注】发行人于2020年9月28日申报创业板,后于2022年1月5日终止审核。公司于2022年10月再次申报全国股转系统推荐挂牌,后于2023年2月挂牌。2023年12月北交所上市被受理。
请发行人:①说明本次申报收入确认政策与前次申报创业板披露不一致的原因,收入确认时点及具体依据与前次申报创业板是否存在差异,创业板申报期间至本次申报前是否进行过会计差错更正,如有,说明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原因及对当期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
②说明发行人与下游客户特别是10万元以下的客户的交易方式及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是否需要客户签字或盖章,是否存在交易金额较小的客户不配合提供相关签收或验收单据的情形,发行人收入确认单据是否齐备,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回复】
①说明本次申报收入确认政策与前次申报创业板披露不一致的原因,收入确认时点及具体依据与前次申报创业板是否存在差异,创业板申报期间至本次申报前是否进行过会计差错更正,如有,说明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原因及对当期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申报收入确认政策与前次申报创业板披露不一致的原因
本次申报收入确认政策与前次申报创业板披露不一致的原因系公司根据报告期内企业交付货物的实际情况,同时参考同行业可比公司蓝宇股份、传美讯、鸿盛数码等的收入确认政策,基于更谨慎的原则将境内线下销售收入政策调整为“将产品交付给客户或客户认可的接收方并取得签收回执后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
二、收入确认时点及具体依据与前次申报创业板存在差异
收入确认时点及具体依据与前次申报创业板存在差异,具体差异如下:
主要内容 | 创业板申报 | 本次申报 |
收入确认时点 | 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按约定的方式交付,内销业务在将产品交付给客户或双方认可的物流公司后确认收入,外销业务在产品发出完成产品报关手续取得报关单据后确认收入。 | 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按约定的方式交付,内销业务在按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或客户认可的接收方并取得签收回执后确认收入,外销业务在产品发出完成产品报关手续取得报关单据后确认收入。 |
收入确认具体依据 | 客户或双方认可的物流公司签收单 | 客户或客户认可的接收方签收单 |
三、创业板申报期间至本次申报前进行过会计差错更正
上述收入确认政策调整,公司于2022年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挂牌时,已将其作为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了2020年、2021年的财务报表,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8201号)。2024年6月26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珠海天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审计/审核/鉴证报告的复核报告》(致同专字(2024)第442A014392号)。
调整情况如下:
(一)收入政策调整对2020年的影响
单位:元
处理程序 | 受影响的各个比较期间报表项目名称 | 累积影响数 |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应收账款 | -3,049,605.50 |
坏账准备-应收账款 | -152,480.27 | |
存货 | 1,743,002.00 | |
递所所得税资产 | -52,002.44 | |
合同负债 | -140,234.51 | |
应交税费 | -357,855.42 | |
其他流动负债 | 7,015.86 | |
盈余公积 | -71,505.16 | |
未分配利润 | -643,546.44 | |
主营业务收入 | -2,558,531.43 | |
主营业务成本 | -1,743,002.00 | |
信用减值损失 | 152,480.27 | |
所得税费用 | 52,002.44 |
(二)收入政策调整对2021年的影响
单位:元
处理程序 | 受影响的各个比较期间报表项目名称 | 累积影响数 |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应收账款 | -1,333,191.24 |
坏账准备-应收账款 | -66,659.57 | |
存货 | 875,876.66 | |
递所所得税资产 | -10,752.93 | |
合同负债 | 34,886.99 | |
应交税费 | -158,564.75 | |
其他流动负债 | 5,188.78 | |
盈余公积 | -28,291.90 | |
未分配利润 | -254,627.06 | |
主营业务收入 | -1,214,702.26 | |
主营业务成本 | -875,876.66 | |
信用减值损失 | 66,659.57 | |
所得税费用 | 10,752.93 |
②说明发行人与下游客户特别是10万元以下的客户的交易方式及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是否需要客户签字或盖章,是否存在交易金额较小的客户不配合提供相关签收或验收单据的情形,发行人收入确认单据是否齐备,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
公司的销售模式为买断式直接销售,不存在经销模式。同时,公司的销售以境内为主、境外为辅,并主要为线下销售方式。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线下销售:公司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按约定的方式交付,内销业务在按合同约定将产品交付给客户或客户认可的接收方并取得签收回执后确认收入,外销业务在产品发出完成产品报关手续取得报关单据后确认收入;线上销售:公司发出商品后,客户在系统中确认收到货物或系统默认收货,公司已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根据公司的收入确认政策,不同销售方式下的收入确认具体依据分别为:客户或客户认可的接收方签收回执(内销业务),完成产品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外销业务),客户在系统中确认收到货物或系统默认收货且公司已收到货款(线上销售)。其中,内销业务的签收回执需要客户或客户认可的接收方签字或盖章。
公司与10万元以下的客户的交易方式、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与其他客户相同,不存在差异,不存在交易金额较小的客户不配合提供相关签收或验收单据的情形。
公司制定了《产品销售控制管理程序》、《销售货款回收管理规定》、《发货控制管理规定》、《货仓管理规定》等制度及相应的内部控制文件,就客户管理、销售管理、渠道管控、发货与销售收入确认、客户反馈、应收账款管理及职责分工实施相关控制,对产品销售过程进行了全面的控制管理和约束。主要如下:
(1)对于产品销售出库。销售部提供订单发货信息,内容包括:订单号、发货地址、收件人、联系电话等,由物流部计划部编制《订单出货登记表》并通知相关部门准备,货仓记账入数员根据计划部专员在出货当天提供《订单发货登记表》,在电脑上操作发货过账,然后通知货仓理货及安排装车;仓管员根据《订单发货登记表》的信息在系统中打印出《装箱单》,核对实物外观、标识、批号、有效性等信息后,理货并存放在发货区,货仓部在发货当天将订单发货信息发给物流企业填写托运单(即货运单)作为运输委托和运费结账的凭据,货物装车后凭财务部负责人签字或盖“出货专用章”在《成品出货检查表》上,作为出门放行的凭据。
(2)对于境内销售收入,需取得客户或客户认可的接收方签收回执(内销业务);对于境外销售收入,需取得完成结关手续的出口报关单,作为收入确认依据。
经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单据齐备,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
(1)进一步说明对10万元以下客户、非终端客户的核查比例是否充分,核查证据能否支撑核查结论。
一、关于对10万元以下客户的核查充分性说明
1、对10万以下客户核查抽样过程及结果
结合报告期各期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及10万元以下的收入规模,确定样本量,并采用随机抽样方法选取样本进行检查,具体如下:
单位:家、万元
项目 | 合并口径家数 | 单体口径家数 | 10万以下金额 | 计算的样本个数 |
2024年1-6月 | 373 | 373 | 1,053.34 | 8 |
2023年 | 412 | 414 | 1,060.16 | 6 |
2022年 | 475 | 478 | 1,157.09 | 10 |
2021年 | 1,120 | 1,125 | 969.78 | 7 |
2、对10万元以下客户执行函证及走访程序家数情况
单位:家
项目 | 合并口径家数 | 单体口径家数 | 函证发出 | 回函相符 | 调节相符 | 未回函已替代测试 | 合计 | 走访 |
2024年1-6月 | 373 | 373 | 23 | 22 | 1 | - | 23 | 23 |
2023年 | 412 | 414 | 7 | 4 | - | 3 | 7 | 19 |
2022年 | 475 | 478 | 11 | 9 | - | 2 | 11 | 22 |
2021年 | 1,120 | 1,125 | 8 | 7 | - | 1 | 8 | 24 |
3、对10万元以下客户执行函证及走访程序金额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收入 | 函证发出 | 回函相符 | 调节相符 | 未回函已替代测试 | 合计 | 走访 |
2024年1-6月 | 1,053.34 | 164.64 | 154.95 | 9.69 | - | 164.64 | 78.14 |
2023年 | 1,060.16 | 26.19 | 17.58 | - | 8.61 | 26.19 | 83.51 |
2022年 | 1,157.09 | 52.00 | 45.44 | - | 6.57 | 52.00 | 83.26 |
2021年 | 969.78 | 21.63 | 19.99 | 0.00 | 1.64 | 21.63 | 107.83 |
4、对10万以下客户销售执行内控测试及签收单细节测试情况
单位:家
项目 | 合并口径家数 | 单体口径家数 | 执行内控测试家数 | 1-10万家数 | 1-10万抽查签收单家数 | 1万以下家数 | 1万以下抽查签收单家数 |
2024年1-6月 | 373 | 373 | 8 | 246 | 246 | 143 | 5 |
2023年 | 412 | 414 | 6 | 270 | 270 | 144 | 5 |
2022年 | 475 | 478 | 10 | 268 | 268 | 210 | 5 |
2021年 | 1120 | 1,125 | 7 | 245 | 245 | 880 | 5 |
综上所述,通过对10万以下客户销售内控制度进行内控测试、对收入确认依据的客户签收单进行检查、对10万以下客户进行销售金额函证以及访谈,对10万元以下客户核查比例充分,核查证据能够支撑核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