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低估的儿童能力|童年

文摘   社会   2024-03-24 08:00   云南  

近有关儿童之间暴力的新闻,令人震惊,也让人思考良多。
河北学校初中生涉嫌被霸凌致死,大家的第一反应是,十几岁的孩子,怎么会如此残忍?
儿童的能力和智慧(包括恶智慧)一直被低估,儿童有没有恶意,该重新评价,法律需要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内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也意味着法律认为在14岁以下是不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能力,所以12岁的孩子犯下刑事行为,依法是不用负刑事责任。当然,如果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和评价儿童的能力和能动性,考虑修改刑事责任年龄。12岁已经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于那些实施霸凌的孩子,才有法律的震慑力量。现在对霸凌的处理,缺乏法律的重拳,也受制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并不是一个全球都认同一个年龄的问题。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制度,对于多大年纪的孩子应该被界定为能够为自己的民事和刑事行为能力负责,是存在不一样的看法和规定的。
英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为10岁,中国香港地区以及美国的阿肯色州、科罗拉多州等州把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0岁;美国加利福利亚是0-14岁。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一般把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5岁,如芬兰、捷克、冰岛、挪威、瑞典就把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设置为15岁。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初衷,是为了保护儿童的权益,其核心是对儿童在刑事行为中的认知和控制能力的判断。各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差异,意味着对儿童认知和控制能力界定的多元看法。也就是说,没有一个各国都认可的“精准”判断,能够一刀切地指出在某一个年龄上下,孩子就突然具备了刑事行为的责任。
从最近报道的儿童霸凌事件来看,12岁左右的孩子,已经能够有预谋实施杀人犯罪和性侵幼女,有意识组织同伴,控制使用视频拍摄施暴场景,在公安介入侦查时提供误导信息,有意隐瞒事实。这样的认识和控制能力,还是不能对自己的伤害性行为负责?
英国的最低刑事年龄从1966年开始就是10岁,为各国中相对较低的。1993年,两个10岁男孩子在商场拐骗一个2岁男童詹姆斯,并用砖头和铁棒虐待致死,举国震惊。两个10岁的谋杀者,本来计划是逃课厚在商场偷点东西,中途突然决定要偷一个孩子。詹姆斯不是他们的第一目标,而是在第一次尝试未果情况下,成为了受害者。他们把詹姆斯从商场带离,一路很多人起疑,但是都没有实质干预和解救。最后,詹姆斯被殴打虐待致死,尸体被放到铁轨上, 上面铺上砖头,被火车分尸,据说是谋杀者的蓄意所为,目的在于制造意外事故假象[1]。如此有计划和有控制的行为,令人战栗,而他们,才10岁,而被害者才刚刚蹒跚学步。
这两个少年谋杀者的作案动机一直没有弄清楚。30年来,也有很多人在关注这个英国历史上近250年里年纪最小杀人犯的生活轨迹和成长经历。成长经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10岁杀人犯的思想和行动。两个孩子中的汤普森小时候经历过父亲对母亲和姐妹的躯体和性暴力,自己也被父亲暴打和虐待。父亲离开后,母亲开始酗酒,他的兄弟们则开始相互暴力相向。另一个孩子,维纳博斯的父母离异,母亲患有精神疾病,在养育孩子过程中感到“力不从心”[2]。

对当下出现的一系列儿童间的暴力霸凌事件,我们也需要反思,年纪轻轻的少年们,怎么会如此残忍,如此有计划,如此缺乏道德约束,如此下得了狠手?
暴力滋生暴力,已经为科学研究证实。童年的暴力经历,会提升受暴者成为施暴者的机率,也就是“暴力的代际传递“。需要反思社会层面和家庭层面我们对于动手动口之随意之常行,这样的暴力养育,是不是在家庭和社会层面传递着对暴力的认可和加持?是不是在以身作则,影响儿童对于人际关系中暴力相向的认识和实践?
家庭以外,学校里这些年所发生的校园霸凌事件,是否也成为了暴力滋生暴力的土壤?如果孩子们在学校里经历或者目睹了霸凌的暴力,如果没有人和他们一起来正视这样的交往方式,他们会不会也把在这样的暴力交往作为自己的行为的参考?
话又说回到儿童的能力。现在用未成年人来称呼18岁以下的人(也是儿童),其关键的出发点也在于儿童和成年人之间的差异,尤其是儿童在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相对不成熟。这种对儿童能力和智慧的低估,也在确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上体现出来。

到现实,儿童缺乏能力这个看法问题不少,需要反思。25年前,我有机会和流浪的儿童一起互动,而他们给我的印象正好是对于儿童有能力有智慧(包括恶智慧)的有力证据。
一个四岁的男孩子在街头生活,需要照顾自己,保护自己,还要在地方上站住脚跟,他展现出来的自我意识、人际交往能力、对生活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均是令我印象深刻。在当时的一个小圈子里,他还能够指挥着其它几个10岁出头的少年,其影响力和掌控能力也不一般。当然,这样的能力后面也有凶狠的控制,这样的智慧里也因为环境的影响而渗透着恶意和恶果,包括偷窃抢劫和其它的违法行为。
这样的孩子,那些年我接触到的还真不是一个两个。流浪的孩子,要从家里离开,来到一个完全陌生的街头环境,面对多样的风险和威胁,需要多大的胆识和能力,需要多少的智慧和勇气,才能应对得了。换作一个普通成年人,让你身无分文放到一个陌生城市,要从头开始适应、调整和生活下来,不一定是一个容易做到的事。而这些离家的孩子,做到了,有的在城市里留下若干年,有的继续辗转其它地方,在一个新的环境长大。这样的能力和智慧,不仅和社会所认为的与他们身体年龄相匹配的能力相去甚远,甚至比成年人都更强。
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孩子从很小的年纪开始就在家庭和社会环境中开始锻炼和培养自己的非认知能力,从社会交往能力,到生活自理,做决定,行动能力,反思能力,到解决问题,抵御压力的能力。这些人生技能的获得,并不受年龄限制,因为这些都是来源于生活的磨练,而非书本。
做儿童工作27年来,这样的儿童有能力有智慧的例子比比皆是,让我一直在思考和尝试如何推动社会和大众重新正视儿童的能力和智慧,让他们成为社会发展建设的积极能动成员,发挥自己的正能量和良智慧。也因为这,我对于以未成年的偏见对儿童认知和控制能力的低估也存疑。


童的能力和智慧得到重新评估和认识基础上,我们需要创造支持性的环境来发现、发掘和善用儿童的能力和智慧,同时降低这些能力和智慧恶化和被滥用的可能。这,也需要我们认识到儿童的能力和智慧可正可邪。正视这些能力和智慧并且善育善用正能力和正智慧,是我们的社会、学校和家庭教育可以更多施力之处。
最近的一系列儿童间暴力事件,从河北邯郸的少年谋杀、神木的少年欺凌、山东菏泽定陶的中学湖南吉首的学校厕所暴力殴打、陕西榆林定边女生遭众人围殴,山东临沂男孩被多人霸凌,广东13岁男童性侵8岁女童、到湖北荆州公安未满12岁男孩杀害4岁半女童,逼着我们重新审视对于最低责任年龄的界定,逼着我们重视儿童之间的暴力伤害,无论年龄,更逼着我们思考:我们社会应该营造什么样的童年?

对于儿童之间的霸凌和暴力,我们不应只局限于对施暴者的惩罚,更应该更综合地来考量暴力发生的环境、背景、促进和消减因素,全方位施策才是长久之计。

我们需要重新反思我们的童年营造设计,需要关注立德树人为前提的全面发展,需要重视针对儿童的一切形式暴力,包括儿童对儿童所实施的暴力,还需要鼓励和支持所有的儿童,无论年龄和背景,积极参与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生活中去,培育和发掘正能力和正智慧,成为童年营造的有力主体。

在当下,我们需要重新评估儿童的能力和智慧,并且积极发扬儿童的能量和智慧,让他们成为应对霸凌与暴力的积极参与者和建设者

[1]allthatsinteresting.com/james-bulger-case.

[2]https://www.crimeandinvestigation.co.uk/article/born-evil-what-drove-james-bulgers-underage-kill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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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彩云之南,为水如棉,千姿百态,风云幻化!云又作说道,乃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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