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简剃发负志解

文摘   文化   2024-07-10 11:34   中国  



图源  | pexels

摄影 | Enes Akyol‍‍‍‍‍‍‍‍‍‍‍‍‍‍‍‍‍‍‍‍‍‍‍‍‍‍‍‍‍‍‍‍‍‍‍‍‍‍‍‍‍‍‍‍‍‍‍‍‍‍‍‍‍‍‍‍‍‍‍‍‍‍‍‍‍‍‍‍‍‍‍‍‍‍‍‍‍‍‍‍‍‍‍‍‍‍‍‍‍‍‍‍‍‍‍‍‍‍‍‍‍‍‍‍‍‍‍‍‍‍‍‍‍‍‍‍‍‍‍‍‍‍‍‍‍‍‍‍‍‍‍‍‍‍‍‍‍‍‍‍‍‍‍‍‍‍‍‍‍‍‍‍‍‍‍‍‍‍‍‍‍‍‍‍‍‍‍‍‍‍‍‍‍‍‍‍‍‍‍‍‍‍‍‍‍‍‍‍‍‍‍‍‍‍‍‍‍‍‍‍‍‍‍‍‍‍‍‍‍‍‍‍‍‍‍‍‍‍‍‍‍‍‍‍‍‍‍‍‍‍‍‍‍‍‍‍‍‍‍‍‍‍‍‍‍‍‍‍‍‍‍‍‍‍‍‍‍‍‍‍‍‍‍‍‍‍‍‍‍‍‍‍‍‍‍‍‍







岳麓书院藏秦简陆152-153/1942+1999有这么几句话:


“□/及黔首非奋,为上有求殹(也),而敢以肆(辱?)自讼及讼人,故而发负志,及发而不负志者,令戍新地四岁(1994);其负志而不发者,戍二岁(1999)。”


于振波先生《“负志”之罪与秦的立法精神》一文讨论了这段简文,他认为,这段简文讲的是那些不愿意做官的人,应得到哪些惩罚。所谓“为上有所求也”,就是指被君上所求的人,也就是君上认为有用,想任用的人。假如你是这种人,却敢肆意“自讼”或者“讼人”,因此做出“发负志”之类的事,那就要倒霉了。

简文中“发”好解,即“剃发”(下文若提及,直接写成“剃发”),我们知道,秦汉时代对做官的资格有一定限制,受过肉刑或者毁容的人,是不能做官的,所以汉代常有人为了报仇,就去划伤对方的脸颊。同样,受过髡钳刑的人,除非君主直接下令征召,否则也不大可能获得做官资格。剃发,就相当于受了髡刑。也有学者解释这条简文说,古人迷信头发蕴含精气,“髡”则有损精气,如果自己剃发,就是表示自己身体状况不能应事,这恐怕求之过深。

但“负志”到底什么意思,上面提及的于振波先生论文专门有解释,其论点是:秦代法令中的“负志”表示怀有志向或坚守节操,“负志”之人试图与当政者保持距离而拒绝入仕,因而受到法律的惩罚。法家是君主专制制度的倡导者和实践者,他们利用人性的弱点为专制君主服务,以“富国强兵”的名义无视个人的权益,甚至蔑视个人的人格,秦代相关律令正是法家思想的集中体现。


于文对“负志”的说法,我不是很赞同,下面一一分析。于文提到了先秦古书上“负志”的辞例:


《史记·苏秦列传》:“﹝苏代﹞曰:‘臣,东周之鄙人也。窃闻大王义甚高,鄙人不敏,释鉏耨而干大王。至於邯郸,所见者绌於所闻於东周,臣窃负其志。及至燕廷,观王之群臣下吏,王,天下之明王也。’”


这里的“负其志”,从上下文看,是“失望”的意思,放在简文中肯定不行,于文也未采用,所以他解释为怀有志向,不与君上合作。这种说法似乎有些道理,但也不无疑问。首先,剃发相当于受了髡刑,依照当时的习俗,百姓都认为被剃去毛发不是一件好事,这是了解秦汉习俗的人都同意的;但抱有志向则似乎不一定都认为不好,先秦时有很多不与君上合作的隐士,是普遍受到赞扬的,比如伯夷叔齐。虽然法家思想主张对退隐的人采取惩罚措施,但未必真的实施了,比如司马迁笔下著名的商山四皓,就是在秦始皇时代隐居的。而简文的“负志”和“剃发”一样,明显是一种不好的行为,在当时的人眼里,肯定都属于污点。因此,把“剃发”和“怀抱志向”放在一起,让人不无疑虑。


其次,剃发这个行为结果是看得见的,而怀抱志向是看不见的,至少是很难查证的。秦朝立法讲究综核名实,根据“腹诽”定罪,是汉武帝朝才出现的事。在法律实践中,如何判断一个人是不是因为“怀抱志向”而拒绝做官呢?很难操作。


第三,从简文看,秦政府对于剃发的处罚比负志重,只要是剃发,不管你负不负志,都要判戍边四年;而如果只是负志不剃发,只判戍边两年。但按照古代专制社会的一贯行为,对普通犯罪容忍度还算高,对于怀抱志向拥有理想的不肯合作者,打击应该更重才对,而简文记载却显示其惩罚更轻。


第四,简文提及三种量刑,其中“剃发负志”和“剃发不负志”刑罚是一样的,都是四年;而“负志不剃发”则减半。这说明“剃发”这一行径的影响涵盖了“负志”,在“剃发”的前提下,“负志”不值一提。如果没“剃发”,“负志”才需要受到惩罚。一个人怀抱志向和理想,就这么不重要吗?所以,我认为“负志”不是指“怀抱志向”。


鉴于这些理由,我觉得“负志”应该也是一种看得见的实际行为,但它的影响低于“剃发”,“志”可以读为“标识”的“识(識)”,这两字上古音都在之部,相通之例不可胜数,是典型的同源词。比如《集韵·志韵》:“帜(幟),旗也,亦作志。”在古代,旗帜是召唤部众,集合人民的重要标识。《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设兵张旗志。”裴骃集解引徐广曰:“一作帜。”人身上长有“痣”,秦汉时代称为“黑子”,《史记》中有记载说:“高祖为人,隆准面龙颜,美须髯,左股有七十二黑子。”就是一种标识,因为黑色醒目,又不是人人都有。早先的“痣”,都直接写成“志”,“痣”这个字,要到南朝的梁代甚至更晚才出现。


由此推断,“负志”的“志”,当指一种挂在身上的徽章标记。秦汉时代的刑徒,除了髡发戴钳之外,往往还要穿赭衣,这实际上就是一种标识。所谓“负志”,应该就是在身上佩戴一种具有贬损意思的标记。“负”和“佩”上古音很近,两者都是並母之部字,同源词还有“服”,是並母职部字,也可以表示佩戴。银雀山汉简《孙膑兵法·势备》:“何以知剑之为阵也?旦暮服之,未必用也。”“佩戴”这个词本身就蕴含“彰显”的词源义。按照《说文》,“佩”是系在衣带上的装饰品,从“巾”,从“巾”的字,往往蕴含“醒目”的词源义,其实不独是“巾”,所有的配饰,都是为了引人注目的。秦简之所以写成“负”,而不作“佩”,除了作为一种用字习惯之外,还可能因为这种徽识是缝在背上的。古代把徽识缝在背上非常常见,比如《说文》:“幑,帜(段玉裁改为识)也。以绛幑帛着于背……《春秋传》曰:‘扬幑者公徒。’”朱骏声综合《毛诗》《周礼》郑玄注,说:“将帅以下衣皆有题识,平时则城门仆射所被及亭长所著。又凡救火人衣用绛帛著于背,皆幑属也。”也写作“挥”,张衡《东京赋》:“戎士介而扬挥。”薛综注:“挥,为肩上绛帜如燕尾者也。”改佩戴在肩上,但肩背本来相近,古人常并提,《孟子·告子上》:“养其一指,而失其肩背而不知也,则为狼疾人也。”这个位置都是人体比较高的位置,徽志佩戴在这个位置,更容易让人看到。


从上述古书记载,可知在郑玄所处的东汉时代,将帅、城门仆射、亭长、救火人,各行各业身上否佩戴有相应的标识,就如现在的军衔、警徽、袖章之类,都是表明职业的。且大多用绛色,《说文》:“绛,大赤也。”这样的颜色才醒目,或者制为标识徽章,或者直接用来裁制衣服,视职业不同而佩戴部位有所不同,可能花纹色调大小尺寸上也有区别,可惜现在已经不得而知了。


至于罪犯刑徒,肯定也有相因标识。《史记》说秦国法令严苛,导致“赭衣半道”,《说文》:“赭,赤土也。”颜色应该比“绛”要浅一些,常常施用于刑徒。至于脸上黥字,也是一种标识。秦简的“负志”,没有穿赭衣和黥字这么严重,大概就是指在背上佩戴赭色标识,表示是有罪的人或者有案底的人,不适合做官。


自污逃避做官,在古代所在多有。比如汉代贱商贾,本来不许商人做官,却有人因此故意去经商自污逃避做官,据《后汉书·独行者》:“王烈避地辽东,公孙度欲以为长史,烈乃为商贾而自秽,得免。”简文前面说“自讼及讼人”,就是王烈这种情况。至于“讼人”,《汉书·楚元王传》:“子向坐铸伪黄金,当伏法,德上书讼罪。会薨,大鸿胪奏德讼子罪,失大臣体,不宜赐谥置嗣。”可知不恰当的诉讼也是有罪的。


总之,我认为“负志”即佩戴某种标识以自贱污,从而达到逃避做官的目的,而不是怀抱有什么志向,它和“剃发”的行为有相似之处,但标识性不如剃发。因为剃发是实实在在模仿刑徒的行为,且剃去的头发不能一下子长出来,在剃发这种标识下,佩戴某些标识不值一提,就像现在西方有些示威的左派,喜欢纹身和戴鼻环舌环,标识性很明显,但在他们时时会采用的裸体上场的标识行为下,纹身和戴鼻环舌环又不值一提了,前者的标识性大于后者,又如你无论怎么穿奇装异服染发,都不如在大庭广众之下脱光了衣服自我暴露私处那么严重,假如两种行径都触犯法律,法官对前一种行径可能就不屑一顾了;且佩戴某类自污的标识,比较容易摘除,逃避做官的态度也比较平和,因此判罪轻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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