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类案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如何认定退赔范围?
文摘
社会
2024-12-14 14:00
广东
“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获利较少或几乎无获利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嫌疑人归案时,是否应当对高达上百万的犯罪赃款负退赔责任?本文首发于论衡明理刑事辩护
一、提出问题
近年来,因电信诈骗增多,境内嫌疑人因帮忙走账、转移支付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情频发。在此类案件中,嫌疑人往往获利较小,但是通过其帮助而进行转移的诈骗款或赃款往往高达几十万乃至上百万。而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理论根据,各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当对共同的实行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由此会推导出共同犯罪中获利较小的从犯也应对全案犯罪数额负责,承担全案犯罪数额退赔责任。据此,按照该理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获利较少或几乎无获利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嫌疑人归案时,是否应当对高达上百万的犯罪赃款负退赔责任?例如,李某在网上认识了一位网友,她很快便进入了网恋状态。某天,这位网友请求李某帮忙转移一笔钱到某个账户上,李某未多加思考便承诺帮忙。截至案发,李某共计使用银行卡接收了这位网友229万的银行转账,其中130万被公安及时冻结,但是剩下的89万已经打到某个账户,难以追回。经查实,李某从中仅获利了6000元。该案中的李某构成犯罪并不存在太大疑问,但是值得思考的是,李某对尚无法追回的89万是否负退赔责任?二、理论上的主流学说“连带责任说”
理论上的多数说认为,共同犯罪的同案犯对违法所得都应承担全额退赔责任,即连带责任说。该主张的逻辑便是前文所说的共同犯罪理论根据“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共同的。”同时,有观点认为,因为共同犯罪的本质是更加严重的共同侵权,从法秩序统一的角度,共犯的退赔责任应与民事连带赔偿相协调,各犯罪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对共同犯罪中的总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以符合刑法理论的一致性。按照该理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嫌疑人即使仅获利几百上千元,也应当对帮忙走账的数百万元赃款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实践中,也存在审判人员采取该学说。例如,2018年11月,被告人吴云农明知杨某收购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为得到经济利益,自己办理了一张光大银行卡以600元价格出售给杨某,并介绍董某(另案处理)办理了6张银行卡、王某办理2张银行卡出售给杨某。经查吴云农介绍董某出售给杨某的一张中国银行卡被他人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被害人孙某现金102700元。判决责令被告人吴云农退赔被害人孙玉珍经济损失102700元,对被告人吴云农违法所得600元予以追缴。(参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19)豫1627刑初638号一审刑事判决书)。根据该学说,即使共犯人承担的追缴或退赔数额超出自己实际违法所得的部分,可通过其他共犯人的追偿的方式平衡。按份责任说(独立说)强调,对于共同犯罪人而言,退赃退赔均不涉及民事连带责任的问题,应采用行为人的个人实际违法所得为限的独立退赔原则。换言之,对共同犯罪人尤其是电信诈骗的从犯,应当根据其各自的分赃情况,分别确定追缴和退赔责任;如果行为人之间未分赃,或者无法确定罪犯个人分赃数额的,则平均承担退赃退赔责任,但无论如何不存在退赔的连带责任问题。1.“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处理原则,不适用于违法所得没收责任
“部分实行全部责任”是指:“在共同正犯场合,由于各正犯者相互利用、补充其他人的行为,便使自己的行为与其他人的行为成为一体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因此,使只分担了一部分实行行为的正犯者,也要对共同的实行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质言之,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理论旨在认定,在共同正犯场合,各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当对共同的实行行为所导致的全部结果承担正犯的责任,从而解决定罪量刑问题,并非旨在解决违法所得财物追缴或退赔应当采用何种观点的问题。2.”按份责任说”是责任主义原则的当然要求
“责任主义与罪刑法定主义等相并列,是现代刑法的大原则之一。责任主义应当解释为宪法上的原则。”其中,个人责任原则是责任主义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个人责任原则简而言之,即自己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必为他人行为负责我国刑法分则对主犯、从犯、胁从犯规定了处罚原则,在坚持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下,对各共犯人区别对待,即共同犯罪实行“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不意味着对罪责自负的否定。行为人的责任不会因系共同犯罪而从罪责自负转变为共同犯罪人的整体责任,而是根据各自相应的责任要素予以分别量刑、各负其责。相反,民法上的连带责任是以整体责任为前提,即两个以上的责任主体内部可能存在责任大小的不同,但对外可被视为一个整体,因此共同犯罪理论与简历上整体责任基础上的连带责任并无必然联系。即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各共同犯罪人按各自所得承担独立的没收责任,是违法所得没收领域责任主义原则的当然体现。如果使用连带责任说,会导致合法财产更多者实际承担退赔数额更大、无合法财产者实际承担的退赔数额几乎为无的现象。即合法财产多者会承担比无合法财产者更多的责任,导致相关责任分配便不是按照罪刑轻重来划分,而是按照合法财产数额来划分,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责任主义原则。有观点认为,即使采取连带责任,各共犯人之间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内部追偿。但是,在国家本身都难以对其他共犯人予以追缴或责任退赔的情形下,使得某一共犯人对其他共犯人通过民事诉讼成功实现追偿,无异于强人所难。3.适用按份责任说符合退赔的本质和目的
“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是基本法律原则。违法所得财物的追缴与退赔旨在使各共同犯罪人不得保有不当得利,并非旨在惩罚各个共同犯罪人。按份责任说,会更加符合退赃退赔原则的制度目的。违法所得类似于不当得利而具有准不当得利性质。没收违法所得与退赃退赔制度并非在于因犯罪而对犯罪人的处罚,而是一种将财产秩序不法状态进行的恢复性与规范性措施。简单来说,就是要将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取的利益从非法受益者中取走。所以,退赔责任以个人违法所得或分赃数额为限,采用独立说更加符合制度目的。4.连带责任的适用会引发退赔责任过于严苛,按份责任说更为合适以前文所举例子为例,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嫌疑人系从犯,不起主要作用,也不实际控制资金流向、用途和分配权限,获利较少,但是经其可能涉及的犯罪数额达数百万。其在获利较少的情况下,如果一律采用连带退赃退赔责任,要承担如此之高的共同犯罪数额,会导致退赔责任过于严苛,违反比例原则与公平原则。为此,减少从犯的退赔义务,以降低因连带退赔责任承担对部分共犯特别是获利较少犯罪人的影响,是刑事司法需要特别考虑的。因此实践中,按份责任说更为提倡。在电信诈骗案件中,大量适用对从犯按照其个人违法所得独立承担退赔责任的裁判方法。例如,被告人谭某、唐某原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移动电话为境外诈骗分子转接电话,诈骗被害人钱财数额349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谭某、唐某原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法院在对该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之外,还责令被告人谭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唐某原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退赔给被害人安某。有的地方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对首要分子、主犯、从犯的退赔义务予以区别对待,如《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浙高法﹝2020﹞44号)明确规定在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诈骗集团或团伙的首要分子,以诈骗集团或团伙所犯罪行的全部数额认定,诈骗集团或团伙其他主犯,以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数额认定,具有共同的退赔义务。普通业务组长,以其参与期间主管的小组成员诈骗数额总额认定,量刑时参考具体犯罪时间和作用。普通业务员,原则上认定为从犯并以个人参与的诈骗数额作为量刑依据,一般按实际违法所得进行退赃和退赔。被认定为从犯的行政等人员,按照其参与犯罪期间的数额认定,量刑时还应考虑其取得赃物的情况。回到开头的案件,虽然犯罪嫌疑人李某为贪图小利而为他人进行赃款转账,涉嫌数额达230万,其中有89万未被追回,但是根据刑事司法中处理电信类网络诈骗的精神以及避免退赔责任过于严苛的考虑,对该案件的处理仍采取按份责任说,即其只需要退出其获利的数千元,犯罪嫌疑人无须对通过其银行卡转账的89万犯罪数额负责。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电信网络诈骗类案件中,退赃退赔范围原则上应以嫌疑人获利范围为限。「原创热文」
辩护要点 新刑诉法解释 自首认定
黄君乐,论衡·明理刑辩团队成员,法律硕士。在校期间,主要研究刑事合规、刑民交叉等刑事方向。工作期间曾参与多个案件办理,专注于企业合规领域,先后为数家企业进行刑事合规整改并获得第三方监管与检察机关的验收通过,均取得相对不起诉的良好结果,具有丰富的企业合规风险防控、合规内控反舞弊的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