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构建企业合规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文摘   社会   2023-11-10 19:10   广西  



“本文通过简要介绍企业合规制度的渊源,使读者了解我国企业管理引入企业合规防控制度具有适应国际规则的作用,同时从我国单位犯罪治理的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构建企业合规制度的必要性

作者 | 黄君乐
论衡·明理刑辩团队实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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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概况

      “合规”一词最早是源于医学领域,原意是要求病人遵循医嘱,后来该词逐渐扩展到了经济学、法学等领域。在中国化的语境下,企业合规的含义是企业遵守法律规则,遵循社会道德规范及行业规范并遵守自身制定的章程前提下,进行合法合规经营。对于企业合规是什么?较为代表性观点,是认为企业合规本质是一种企业管理治理方式 ,旨在防控企业运行风险并在企业内部作出相应的架构设置。
      企业合规发端于美国。美国于1977年颁布了《反海外腐败法》,该法适用于在海外运营的美国公司与在美有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或外国公司在美的贿赂行为。该法颁布,给予了与美国有关联的公司较大的法律约束力。受到刑事制裁的公示,不但要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还会使公司声誉严重受损,使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受到严重影响。而随着该法在美的逐步实施,美国政府便开始忧虑,若仅在美运营的公司会受到反腐败的约束与限制,美国以外的其他公司不受影响的话,则美国公司在世界市场上的经营优势会不断下降。因此,美国政府积极推动反腐败法在世界各国与某些国际组织被制定且实施。如2011年英国通过《反贿赂法》,2016年法国通过《萨宾第二法案》,这些国家构建了专属于自己国家的反海外腐败法。
      与反腐败法律的颁布一同进行的,便是企业合规计划在公司内部的构建。该计划是公司进行构建,旨在防控企业运行中的法律风险,防止海外贿赂发生,避免产生严重后果,严重影响公司运营。同时,随着美国政府向海外国家或国际组织推行反腐败法,企业合规计划不再局限于在美国公司建立,企业合规计划也开始出现在一些西方国家法律和国际公约之中。
      如2010年发布的《内部控制、企业道德及合规最佳实践指南》确立了有效合规标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要求其成员国和跨国企业应推行与建立相应的合规计划在各企业内部建立,并要求其预防腐败行为发生。2014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合规管理体系指南》进一步明确何为有效企业合规。
       前述企业合规,都是专注于“反腐败领域”的企业合规,属“小合规”或“狭义的合规”。而随着合规制度的发展,法律的变化,企业合规机制已从“反腐败领域”扩展到方方面面。如反洗钱,数据保护,金融领域等各领域的合规管理体系相继在各国企业中被建立,也被称为“大合规”与“广泛的合规”。从“大合规”角度,企业合规问题是多学科交叉研究的集大成之地,其涉及公司法、证据法、破产法、行政法、刑事法、企业经济学等众多学科,也引申出了数据合规、金融合规、商事合规、刑事合规等众多合规领域,那为什么我国当今企业合规研究的主流,仍集中在刑事企业合规?


刑事合规制度是我国适应国际规则的客观需要


      如前文所述,企业合规制度已经在美国发展了40几年,此外该制度已经被纳入部分国际条约与西方国家的法律当中。换句话说,我国企业若在他国运营,不得不受到其他国家的刑事法律管辖,接受他国法律规则,美国作为中国企业的重要市场,中国企业更需建立对应的合规制度以防控外国刑事风险的发生。2018年,中兴通讯公司因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律,被美国处以严厉的制裁,严重影响了美国供应商与中兴的商业往来,最后中兴缴纳了13亿罚金与美国政府达成和解,并不得不接受美国政府派遣的合规小组监管,同时中兴公司要在其内部完成合规计划,且需定期向美国相关部门做合规报告。中兴事件凸显了企业走出去若受到刑事法律制裁会面临的严重后果,敲响了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警钟,引发了实务界与学术界对企业合规制度的密切关注。我国企业若进行国际经营活动,难免会受到他国严厉刑事法律管辖,外在法律环境需要我国企业进行企业合规,以应对日趋复杂多样的国际法律环境。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就指出,全国的企业数量有90%是民营企业,而这90%的民营企业创造了我国50%以上的税收与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还有70%以上的科技创新成果与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岗位从数据中可看出,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制度与社会经济基础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保护民营企业就等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同时报告中还指出,要实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进一步增强”等目标。我国不少的民营企业,已将业务开展到国外以适应全球化的经济发展环境。然而,海外国家日趋复杂的法律关系与越来越严厉的刑事制裁措施,成为企业“走出去”的一大难关。国家为了实现保护企业发展与坚持改革开放的目标,在国家层面建立企业合规制度,
     以立法方式引入合规计划,引导我国企业建立合规体系,保护我国企业“走出去”,以应对海外国家对我国企业的制裁与越来越复杂的对外经济关系是客观需要。当然,仅依靠企业自觉自愿自发,任何企业都无法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若在我国企业内部建立合规体系,使企业实现合规经营,在法律尚在改革而风险日益逼近的情况下,相比于其他领域合规,通过借鉴已在国外发展多年的“刑事合规”,结合刑事司法活动与行政机关,强制企业建立合规体系,并对建立或承诺建立有效合规体系的企业宽大处理,是推动合规机制在我国企业中建立的最大动力。

我国单位犯罪治理客观需要


      从我国对单位犯罪规制制度发展来看,我国对单位犯罪坚持从严打击的立场。从立法发展来看,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刑法中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此后,基于经济发展和刑事政策考虑,单位涉罪范围不断扩大,从1997年《刑法》再到2021年《刑法》新修,已从50多种单位犯罪罪名增至160多种。立法上,单位犯罪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疏到密的发展过程。尽管如此,理论界还有学者提出,企业成立单位犯罪不应仅局限于故意犯罪或法定犯;甚有学者提出,刑法分则各种罪名,都可适用于单位犯罪,因为单位犯罪在某种程度上与自然人的犯罪行为一致。

      从单位犯罪定罪标准调整来看,长期以来,我国单位犯罪实行的是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定罪标准的二元制。例如,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规定明确,个人违法所得二十万以上或对于三十户以上的对象进行了非法吸收行为,或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达十万元以上的,则进行追诉。单位的罪标准相比自然人更加宽缓。当单位进行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获利达1百万元以上,或针对一百五十户以上的被害人进行了违法吸收存款行为,或者给被害人带来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才追究单位刑事责任。可见,同个罪名,单位与自然人的构罪标准悬殊。

      近年来,由于理论界对单位与自然人定罪二元化标准的否定观点逐渐占据上风,针对自然人与单位的构罪标准争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逐渐统一二者标准。例如,《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单位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依照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规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中,除了对剩余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保险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票据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等6种犯罪仍保留单位与自然人构罪二元标准,其余56种可由单位与自然人共同构成的经济犯罪,一般不再予以区分二者的定罪标准。综上可看出,单位与自然人的构罪标准有着统一趋势。该变化,体现了国家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范围正悄然扩大。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采严格主义立场,强调对单位犯罪严刑峻法,通过立法构建严密的法网,加大单位犯罪的违法成本,以实现预防和惩罚的立法效果。而事实上,单位犯罪严格主义立场并没有实现预期效果。本文在北大法宝,以“文书类型:判决书”“标题:公司”“案由:刑事”为关键词进行案件检索,从2014年至2019年,单位犯罪的案件数呈现增函数上升趋势,企业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增多,从2014年审结单位犯罪案件3186件到2019年8000件。虽然2020与2021年单位犯罪案件量呈下降趋势,但是主要原因是2020年最高检出台文件,开始在全国数十个省份的检察院推行企业合规考察机制,很多涉罪企业因此得以出罪。

     另一部分,或是防控疫情分走了公安机关大部分精力或是考虑“经济稳定”因素,公安机关对企业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所减弱。该检索方式虽然存在漏洞,但是大体上仍可展现单位犯罪案件量并没有随着刑法对单位犯罪的惩戒越发严密而有所减少,反而不断上升。换句话说,在企业合规改革实施前,加大对单位犯罪的惩罚范围,使更多单位行为被纳入刑法管辖的实际作用有限,通过刑罚抑制单位犯罪的想法未得以实现。

      日本学者指出,“刑事制裁是一付烈药,用之不当则会引起严重后果,所以适用时应该慎重”。若企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且面临刑事追诉,除了直接的刑事惩罚,间接的社会性惩罚也会对企业带来严重后果。在我国,企业一旦被立案追诉,即时尚未出裁判结果,其声誉也会一落千丈, 若该企业是上市公司,则成百上千万的市值会一夜间蒸发。换句话说,企业声誉受损会致客户不愿与该公司打交道,会致该公司市场竞争优势下降。更严重一点,若企业被追诉且被处以巨额罚金,超出了法人可负担范围,相当于宣判企业死刑,企业会面临破产困境,企业不得不退出市场竞争,这便衍生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美国司法部认为,起诉和惩罚法人会严重损害公司的投资者、雇员、养老金领取者、客户等无辜第三人的利益。对于体量大的公司或大而不能倒企业,其关联着成千上万的员工,无辜投资者与客户,这些企业对于社会经济的贡献不容忽视。这些团体若被追究刑事责任,会让许多无辜第三方受到牵连,会严重挫伤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性。如美国安达信公司曾是美国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曾经为美国17%的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此外,其在全球存在众多分公司与合作伙伴,雇员最高人数达8.5万人,仅美国总公司就有1万多人。然而,2001年,安达信公司因财务问题被美国检察院提起诉讼,随后被法院判决其停止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该判决,剥夺了安达信公司的基本市场竞争资格,相当于直接宣判安达信公司死刑。随后,全球安达信公司的合作伙伴与安达信公司分道扬镳,其在全球的分支机构以被收购或被撤销的方式消失。判决作出后1年,全美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宣告破产,曾经全球营业额达93.4亿美元的巨头在美国市场上消失。该公司的破产产生了一连串反应,给市场与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动荡,对于当时正处在经济危机中的美国,更是造成灾难性后果。

    据此可看出,我国试图通过立法扩大单位涉罪范围与加大惩罚力度方式,以解决企业非法经营问题,然而数量逐渐增多的单位犯罪案件与衍生出来的社会问题表明,利用刑罚实现预防企业犯罪效果,收效甚微。刑事追诉,只是解决企业违法问题的方案之一。要想最大程度遏制企业违法犯罪行为,需运用其他手段和刑事追诉相互配合,不要将刑事制裁当成解决这一问题的最终手段。

     企业合规与治理企业手段不谋而合,通过制度设计将企业合规纳入我国法律并赋予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拥有强制企业进行合规改造的权利,同时,对建立有效合规体系或承诺建立有效合规体系的企业宽大处理,“宽大“包括且不局限于减免罚金,减轻处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等量刑优惠,最大程度地激励企业进行合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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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君乐,论衡·明理刑辩团队实习人员,法律硕士。在校期间,主要研究刑事合规、刑民交叉等刑事方向,撰写的论文《我国社会治理引入企业合规制度研究》发表于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并荣获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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