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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开篇便提到“合规是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格外强调合规对于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意义。有效合规管理体系对单位与员工、第三方的有效切割是合规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这便让人产生疑问,企业合规实现责任切割功能的原因是什么?责任切割效果又是如何通过合规制度构建来实现?下文将会对此进行探讨
我国单位犯罪的特点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单位犯意是单位构成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关于法人的性质认定,我国采取法人实在说即认定法人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认定法人是法律上独立的主体。但是法人不同于个人,法人是一个组织体,它通过自然人实施某种行为。而之所以能够视自然人行为为法人行为,主要是因为该自然人的行为符合法人意志,其法律后果也由法人承担,这便给单位犯罪带来了双重机制:表层是单位内部自然人行为是依据法人决策作出或获得单位认可而作出,里层是单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1】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单位犯罪,除了判断客观行为是否侵犯法益与触犯刑法以外,还要判断具体实施行为的自然人的犯罪意思是如何作出的?该犯罪意思是否经过了单位决策程序?若可以判断自然人作出该犯罪行为是经过单位决策而作出,或是依据单位的概括性故意而为之,即自然人行为体现单位意志,那单位便要承担自然人该行为的后果。
该观点在司法解释中也有清楚的体现,如2019年2 月20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19〕3 号)(以下简称《纪要》)第1 条规定“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1)经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决定的;(2)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的;(3)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得知单位成员个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时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认、纵容或者默许的;(4)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合同书、公章、印鉴等对外开展活动,并调用单位车辆、船舶、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等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按照以上规定,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行为能否被认定为单位自身的行为,主要看该行为是否是单位决策机构的意志体现,或者是否为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追认、纵容或者默许。
相关指导性案例也采用了这种立场。如在“吴彩森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法院认为,该局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过程中,为本单位谋利,由局长吴彩森决定或者由股以上干部会议研究决定,体现的是西城税务分局整体的意志,故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样,在“周云华虚报注册资本案”中,针对华泰公司总经理周云华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并通过年审的行为,属于个人犯罪的一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周云华作为侨资公司聘用的华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就是华泰公司的行为。相反地,在“宋世璋走私普通货物案”中,法院认为,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进出口部经理宋世璋在为某公司代理转口业务过程中,虽擅自采用低报货物价值的违法手段,但由于无法证明被告单位中海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参与预谋、指使或者允许宋世璋使用违法手段为单位谋取利益,认定被告单位具有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证据不足,被告单位中海贸经济贸易开发公司无罪。【2】
为此,企业合规机制的作用便是赋予单位或单位负责人证明能力,可以以此佐证自然人违法违规行为并不具有单位授意,单位可以据此减轻或避免自身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
在基础合规领域
合规措施可避免员工违法犯罪行为牵连单位
原则上,我国单位犯罪包括了故意犯与过失犯。《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单位过失犯的存在提供解释余地。但现实是,除了第229条第2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334条第2款【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毒品罪】等少数几条罪名规定单位可以成立过失犯外,我国刑法分则所处罚的单位犯罪几乎都是故意犯,而实践中也鲜少见处罚单位成立过失犯的案例。为此,企业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可以发挥风险转移和责任切割的作用。当违规事件发生后,组织和组织的管理者可以以已经建立并实施了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作为减轻、甚至豁免行政或刑事责任的抗辩,可以以此证明单位没有犯罪的故意,以证明该行为仅是员工个人行为,避免企业因为员工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至2013年9月,雀巢公司西北区婴儿营养部事务经理、兰州分公司营养部甘肃区域经理为开拓医务渠道,抢占市场份额,推销公司奶粉,授意该公司部门人员通过拉关系、支付好处费等方式从兰州市多家医院义务人员处非法获得公民信息,在这一案件中,5 位雀巢公司的员工因为受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指控,而被一审法院定罪判刑。他们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他们的行为属于单位犯罪行为,雀巢公司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认定,“雀巢公司手册、员工行为规范等证据证实,雀巢公司不允许员工以推销0-12个月月龄健康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奶粉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地与孕妇、哺乳妈妈或公众接触。不允许员工未经正当程序或经公司批准而主动搜集公民信息,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法院认定,各上诉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提升个人业绩而实施的犯罪为个人行为。”据此,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雀巢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
该案件完好的展现了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责任切割功能。雀巢公司通过规范的合规管理体系,对员工相关培训进行存档,展现签署过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承诺函以及内部留痕的公司决策机制,成功地将员工行为与企业责任进行了分离,使得单位不因员工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3】
合规机制除了可以避免企业会受到单位内部员工故意犯罪的牵连,当员工履职失误给企业带来合规风险时,企业可以根据合规措施减轻甚至避免自己会受到刑事处罚。如进口贸易型企业通常要进口与报关,在报关环节进口企业申报不同的商品编号,不同的原产地,不同的商品数量都会带来税费的差异。若企业管理层不具有犯罪故意,但是企业当中的报关人员由于工作疏忽将原本是高关税的商品编号或原产地申报为低关税的商品编号或原产地,客观上便会带来国家税款流失,该企业也会涉嫌走私类犯罪。但是,当该进口贸易企业具有完好的合规管理机制,具有留痕的工作流程,有完善的合规培训体系,员工签署了不违法违规的合规承诺书,该企业就能通过该合规机制证明自身已经尽到了应尽的管理义务,可以据此证明自身不具有犯罪故意,可以避免员工过失职务行为牵连到单位。
在专项合规领域
企业合规可以证明单位已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
我国为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在刑事与行政领域都引入了对单位的严格责任制度,单位内部完善的合规管理措施可以作为单位已经尽到合理监管义务的重要证据。如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七条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这一条文明确规定了企业具有无责任抗辩机会。在法秩序统一视角下,无法作出合理抗辩的企业轻则会受到行政处罚,重则会涉嫌单位行贿罪,会面临刑事追究的合规风险。换言之,在反不正当竞争行为领域,企业需要建设良好的合规机制以防止员工采取禁止性行为以获得商业机会或商业优势,企业要通过培训、沟通、机制设置等方式做好预防性合规措施,以切割、分离员工行为与企业责任。
企业如何建立合规体系以实现责任切割
首先,企业应制定合规政策和员工行为准则,留痕政策运行记录。企业要根据各岗位的职责与工作内容,结合各岗位可能触碰的合规风险点进行明文的禁止性规定,禁止员工进行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设立相应的惩戒制度包括降薪、调岗、开除等措施,以限制员工进行相应行为,划清员工行为的界限。
其次,开展合规培训,进行合规培训考核并留存培训记录。同时公司要针对自身业务的合规风险点,建立可有效预防合规风险的业务管理机制。开展合规培训是在个体层面提高业务人员的合规意识与专业能力,建立业务管理机制是在制度层面规范业务的标准,以制度措施与技术手段来减少人为错误的产生。
例如进出口贸易企业常常要根据货物类型、货物数量、货物原产地的差异进行报关操作,这类报关工作专业性较强、合规风险较高,若报关环节任一要素存在申报错误问题,企业便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轻则会被处以高额行政罚款,重则会以走私犯罪被予以刑事追究。该类企业可以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提高报关人员的专业性,提高相关岗位人员的合规意识,减少报关问题的发生。同时,这类企业可以建设标准化的业务流程以规避人为错误的发生,例如,企业在组织结构上可以专门设立合规专员、合规负责人,为合规风险的防范架设三道防线,并利用计算机软件辅助三道防线的运行。
第一道防线由报关人员在线上进行报关审批相关操作,对报关的相关内容发起审批。第二道防线由合规专员担任,合规专员会对业务人员发起的审批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合规专员发现业务人员发起的审批操作存在编号填写错误、关联合同错误等问题时,合规专员可要求业务人员重新进行审批。第三道防线由合规负责人担任,合规负责人主要负责宏观上的合规决策,对具体审批进行形式审查,企业相关的培训、考核以及合规事件发生后的应对都由合规负责人全权负责。三道防线相互作用一方面可以在事前做好合规预防,一方面因为走私类犯罪属于故意犯罪,用计算机化的审批流程可以做到工作留痕,当因员工工作失误造成公司受到公力惩罚时,单位可以以留痕的工作记录、规范的合规管理机制据此证明单位不具有犯罪故意,以此来减轻或豁免单位受到公法处罚。
结语
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将单位犯罪解释为单位法定代表人决定或者单位集体决定的犯罪,使得单位犯罪成为“放大版”的单位特定人员的个人犯罪或共同犯罪。同时,由于单位的“组织”特性,单位内部个人违法犯罪行为容易给单位带来连带责任,容易使单位受到牵连。但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力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的背景下,若单位通过公司章程,组织结构调整,业务机制规范等措施建立起有效防止企业员工业务违法行为的合规制度,即便出现了单位员工的违法行为,单位也可以依据该合规制度进行自我辩护,从而将自身从员工违法行为中解脱出来,不为员工违法犯罪承担替代责任或者转嫁责任。
「原创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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