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俱乐部如何与“大牌外援”相处——从费多罗夫采娃离队事件说开去
文摘
体育
2025-01-11 08:02
北京
近年来,国内“三大球”领域职业化、市场化的步伐逐步加快,中国俱乐部及球员在国际转会中日趋活跃。然而,由于中国联赛在“三大球”的职业联赛版图中仍处于“第三世界国家”,大牌外援的加盟并非总能带来美好的故事,有时也会引发一系列风波。加上中国俱乐部在国际转会操作中经验仍然较为欠缺,这也导致了中国俱乐部在国际运动员转会过程中遭受了许多不必要的损失。近日发生的费多罗夫采娃离队事件则是这一现状的又一生动样本。
阿琳娜·费多罗夫采娃是俄罗斯著名排球运动员,曾经在世俱杯、土耳其女排联赛等一系列比赛中有上佳表现,荣获2021年女排世俱杯最佳主攻手。2024年5月,费多罗夫采娃在社交媒体上宣布,新赛季将从土耳其费内巴切女排转会加盟上海女排,并随上海女排征战中国排球超级联赛(“排超”)。在随队参加完排超第一阶段比赛后,2024年12月30日,费多罗夫采娃通过其经纪公司SB Community发表声明,称上海女排未履行其合同义务,因而选择终止合同并返回土耳其费内巴切女排。一日后,上海女排发表声明,称俱乐部并没有违反合同义务但尊重费多罗夫采娃的决定。与此同时,上海女排主教练王之腾也表示,上海女排与费多罗夫采娃约定的合同期限是完整的2024-25赛季,并没有约定具体的终止日期。有分析指,费多罗夫采娃提前离队,是因为担心因排超新赛制下赛期延长,其无法赶上在二次转会窗口关闭前返回费内巴切女排。
费多罗夫采娃的离队事件首先引发了关于合同管理的讨论。作为职业运动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工作合同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在此事件中,费多罗夫采娃在合同期内选择离队,可能涉及合同违约问题。这提醒俱乐部和运动员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的严谨性和专业性,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比赛要求、训练规定、薪酬支付、违约责任等。同时,双方都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费多罗夫采娃离队事件中,双方对俱乐部一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义务各执一词。费多罗夫采娃一方声称上海女排并未履行其合同义务,而上海女排则在声明中否认了这一点。目前双方的合同并未公开,亦无公开报道披露双方争议的“合同义务”的具体指向,故事件本身所指究竟为何、何方过错尚未可知。实践中俱乐部与运动员工作合同中,一般需要就以下一些主要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第一,合同期限和工作范围。目前足球、篮球等职业化程度较高的项目,通常都有较为固定的赛事周期。因此,在约定工作期限和范围时,也通常以年或赛季为单位,涵盖俱乐部在该时期中所需要参与的各项赛事。而在排球项目中则略有不同,各国联赛周期不一,且存在较大变动的空间,因此目前大量存在运动员在某个赛季中先后加盟两家以上俱乐部,以及在赛季中期签订以完成某项特定赛事为目的的短期工作合同、完成后返回原俱乐部参赛等现象。第二,运动员需要遵守的规则和俱乐部的管理权限。一般而言,运动员需要遵守俱乐部所在协会对于运动员的注册、管理和竞赛的规则,以及所在俱乐部对运动员竞赛、训练、商业活动等方面的管理规则,以及违反上述规则导致俱乐部和/或运动员产生罚款等相应法律责任的,双方应当如何进行分担。另外,如运动员违反俱乐部对于竞赛、训练、商业开发等方面的管理规定,需要对此承担何种责任,也时常会在运动员工作合同中进行约定。第三,运动员薪酬和收益的构成及发放方式。运动员的薪酬一般包括参与竞赛的劳动报酬、竞赛奖金、俱乐部集体无形资产商业开发的收益,以及运动员个人无形资产开发的收益等。对于涉及外籍运动员的,还会对运动员薪酬及收益的发放周期、发放方式、币种、税费承担等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如前文所述,有分析指出,费多罗夫采娃提前离队,是因为本赛季中国排协对本赛季排超赛制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导致其无法如此前预期,在2025年2月初以前,代表中国俱乐部参加完排超后,通过二次转会窗口回归土耳其联赛。此前,由于排超赛期相对较短,不少知名国际运动员都以赛季前半段效力于排超球队,赛季后半段回归欧洲联赛的方式,规划自己的参赛方案,以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如此前曾效力天津女排的土耳其外援巴尔加斯,曾效力于北京女排的外援罗宾逊等,都是遵循这样的参赛模式。因此,有观点认为,排超联赛赛程赛历的变化,可否视为情势变更,适用于运动员工作合同。按照《民法典》对于情势变更的定义,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具体到本文讨论的情形,排超联赛赛程、赛制,以及与外援相关的注册和上场规则,在笔者看来,都属于俱乐部和运动员双方,作为排球专业领域人士,有可能预见的合理的商业风险,即使上述制度和规则变化可能给俱乐部和运动员履行合同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也不应视为情势变更并适用于工作合同的变更。一、对于拟引进运动员及其所属的经纪人/经纪人机构进行尽职调查
目前,包括排球项目在内的职业化较高的体育项目,其运动员转会通常会由经纪人/经纪机构代为完成,而在涉及国际运动员的转会当中,这一现象则更为普遍。因此,对于中国俱乐部而言,在了解运动员的同时,也要了解代理运动员的经纪人/经纪机构。俱乐部需要在操作转会之前,对代理运动员的经纪人/经纪机构的过往转会代理情况,目前代理的运动员/教练员名单,其背后所拥有的体育、法律和政府资源等进行尽职调查,以应对未来可能产生的各类突发情况。具体到本文中提到的SB Community,也是在排球领域较为活跃的经纪公司,在俄罗斯、塞尔维亚、土耳其等国非常活跃。其代理的运动员包括除费多罗夫采娃之外,还包括土耳其名将巴尔加斯、巴西国家安娜·克里斯蒂娜等,本赛季效力于天津女排的外援费蒂索娃也由该公司代理。除此之外,SB Community还代理塞尔维亚女排名帅特尔季奇等部分教练员的经纪业务。不确定性,是体育比赛的固有特性,在职业体育竞赛中更是如此。俱乐部的参赛资格、参赛计划和赛事周期,可能与俱乐部在当个赛季的表现高度相关。同时,体育赛事也会面临因天气、场地、社会事件等方式造成的时间变动(如:新冠疫情造成的赛事延期等)。因此,俱乐部以赛季/赛期/赛事安排为时间节点与运动员确定合同期限,能够更好的应对客观情况变化而导致的合同风险,避免出现因赛程更迭而导致合同目的落空的不利后果发生。如前文所述,运动员自行离队等违约行为,通常是出于追逐更高的经济利益。因此,约定合适的违约责任条款,对于俱乐部提高运动员违约成本,规避运动员违约风险就显得十分重要。虽然目前,国内俱乐部在国际转会市场中普遍议价能力不足,但仍然不建议俱乐部为了吸引高水平外援加盟,而忽略了在工作合同中设置相应违约责任条款的做法。在任何情况下,俱乐部都需要充分了解所对应的单项体育协会的争议解决方式,在涉及国际运动员转会时,更应该提前了解对应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的争议解决方式。以本文分析的情况为例,当排球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存在合同争议,可以提交国际排联解决。按照《国际排联规程》(FIVB Regulation),国际排联将组建独立仲裁庭(independent tribunal)审理上述争议,并有权针对过错方采取警告、50000元以下瑞士法郎的罚款、转会禁令、暂停或撤销对应职业资格、禁赛等制裁措施。针对国际排联独立仲裁庭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就该决定提交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进行仲裁。截至本文完成之时,上海女排已经表示将此次事件上报中国排协,并考虑就费多罗夫采娃离队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在职业体育领域,合同管理、沟通协商、行业规范与法律救济等方面都至关重要。为了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俱乐部和运动员应共同努力,加强合同管理、完善沟通机制、推动行业规范建设并强化法律救济途径。我们希望中国俱乐部在遇到类似事件时,能够积极通过各类行之有效的途径主张自身权利,并在今后的国际转会过程中,与国际运动员达成高质量的合作,并规避不必要的经济和法律风险。杨仑,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排球裁判员。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体育与法”公众号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