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选登 | 仲裁的归仲裁,裁判的归裁判

文摘   体育   2024-12-23 11:58   北京  



INTRODUCTION

事件介绍



2024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之案例4:“准确界定多层次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间主管边界,推进体育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上海申鑫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上海绿地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案”,该案对涉体育纠纷的仲裁与诉讼的解决机制等值得进一步体会和探讨。
2019年2月20日,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花公司)、上海申鑫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鑫公司)与案外人球员曹某、彭某、徐某、孙某签署《球员租借协议》,协议约定申鑫公司租借申花公司球员并支付租借费,双方如有违约,交由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仲裁。2019年2月25日,申花公司、申鑫公司签署《培训合作协议》,其中约定了球员出场率、申花公司向申鑫公司支付奖励款的计算方法。2023年3月10日,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仲裁委)对申鑫公司的仲裁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2023年2月3日,申鑫公司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请申花公司支付奖励款、逾期付款利息等。申花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球员租借协议》约定违约交中国足协仲裁,《培训合作协议》和《球员租借协议》是有机整体,奖励款纠纷因球员租借发生,应由体育仲裁机构仲裁,不属法院管辖,故应驳回申鑫公司的起诉。2023年3月27日,一审裁定驳回申鑫公司的起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申鑫公司提出的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其一,《球员租借协议》中的仲裁合意范围及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并不当然及于《培训合作协议》下的其他内容;其二,中国足协仲裁委是中国足协设立的内部争议解决机构,其作出的裁决为协会内部决定,并不当然排除法院管辖;其三,本案各方未达成由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合意,故该仲裁委亦无法受理本案。2023年7月4日,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



REVIEW

       事件评论      



一、何为体育仲裁

依照我国现行《体育法》第93条规定由国家体育总局设立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体育仲裁委), 是体育纠纷的专门仲裁机构,当事人可以对该法第92条第1款列举的纠纷向该仲裁委申请体育仲裁。本案所涉中国足协仲裁委,是中国足协处理行业内部纠纷的仲裁机构,2023年8月16日,中国足协修订了中国足协仲裁委工作规则,将该工作规则原第4条“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改为:“中国足球协会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相关纠纷,可以依法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体育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等依法申请体育仲裁。国家体育总局《仲裁规则》第1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依据仲裁协议向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见,自愿原则是仲裁的基础。
就本案而言,第一,案涉《球员租借协议》第5条约定,本协议双方应严格遵守,不得违约,如有违约,呈报中国足协仲裁。此处,当事人双方仲裁合意的指向是“本协议”,而“本协议”的履约在于球员租借、租借费、球员注册及参赛等内容,并未包含案涉《培训合作协议》所涉申鑫公司奖励款支付的履约内容。因此,《球员租借协议》签订在先,又不涉及奖励款,《培训合作协议》签订在后,又无仲裁合意,两份协议相对独立,《球员租借协议》对《培训合作协议》涉及的奖励款事项没有仲裁约束力;第二,该案二审审理中,申花公司、绿地公司愿意将本案纠纷申请体育仲裁委仲裁,但申鑫公司明确否定采用此种争议解决方式,故当事人之间未能达成由体育仲裁委仲裁的合意,且无证据证明存在体育组织章程和体育赛事规则等可以体现当事人的仲裁合意。除非当事人双方一致达成仲裁协议并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愿实际提交仲裁,否则,体育仲裁委无法受理本案纠纷。
二、何为裁判主管
一般地,民事纠纷解决的权威、有效方式是诉讼或者仲裁,从多元化解纠纷的角度上看,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均是化解纠纷的途径,当事人可以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解决纠纷。
就本案而言,首先应当抓住争议焦点,即二审裁定所述的本案纠纷争议焦点为法院是否可以受理。质言之,本案纠纷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所谓主管,本质上不是指法院有无审理权,而是指法院有无权力裁决本案纠纷的裁判权,主管是法院的裁判权体现。从民事诉讼角度看,法院主管是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是对法院主管范围的具体规定。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行使审判权,立案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不属于主管范围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此外,还需要将主管与管辖相区分,管辖是法院内部受理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符合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的起诉条件。本案一审中,申花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实质上是认为申鑫公司起诉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仲裁,是主管异议。《民事诉讼法》未对主管异议规定具体解决程序,被告在答辩状中提出的主管异议,法院无需专门就主管异议出具裁定。但是,区分主管异议与管辖权异议仍有必要,例如在涉及仲裁协议的案件,若主管异议成立,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异议不成立,则继续审理案件且无需出具裁定。如果都将主管异议按管辖权异议程序审查、裁定,赋予当事人上诉权,可能导致案件拖延,不能进入审判程序。
本案二审裁定依次从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体育仲裁到商事或劳动仲裁及法院审理,论述了主管个案的逻辑关系,诚然。二审裁定认为,应当以确保当事人权利得以救济和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为宗旨,为保障本案纠纷得以解决,在申鑫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实际上,一方面,中国足协仲裁委是内部争议解决机构,不是我国《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机构,另一方面,若仅以应内部仲裁解决为由不受理本案,将会造成权利实质性落空,纠纷无法实质性解决,故不能排除法院主管。
体育法律关系含有自身的体育自治规则,基于体育自治的专业性、技术性和体育纠纷解决的时效性,涉体育纠纷的解决需要专门的体育仲裁争议解决机制。关于体育仲裁与诉讼的关系,2023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体育纠纷民事典型案例回答光明网记者提问时说,体育仲裁与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是选择关系。当事人未达成体育仲裁协议的,法院不宜以“案件应由体育仲裁机构仲裁,不应由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同时,体育仲裁“一裁终局”,同一纠纷当事人选择体育仲裁后不得再选择诉讼解决。

作者简介:

姚勇高,安徽望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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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校:雷米

编辑:谷月、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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