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选登 | 浅谈男孩参加骑行团被碾压身亡事件

文摘   体育   2025-01-04 08:20   河北  



INTRODUCTION

事件介绍



8月11日,河北容城县发生了一起令人深感痛心的交通事故,一名11岁的男孩跟着父亲以及骑行车队在双向公路上骑行,在接近中线时不小心摔倒进入对面车道,被对面车道正在行驶的车辆碾压身亡,根据事故发生前的训练画面显示,孩子车速高达37公里/小时。事故发生后,涉事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对于该事故的责任承担引发了热议。


REVIEW

        事件评论       


 

本次案件揭示了职业体育领域长期存在的两大法律难题:运动风险的知情同意原则与联盟健康保护义务的边界。

一、刑事责任分析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法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刑罚相对交通肇事罪处罚而言较重。并且,不是所有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都会构成犯罪,如果存在司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或司机不承担主要责任等情形,则可能不构成犯罪。两罪的区分在于交通事故是否在“道路”上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117条规定了“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据了解,事发路段竣工后尚未开通,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因此,当地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逮捕司机。在本案中,该路段名义上虽然没有实际交付使用,但是事发之前长期有许多社会车辆通行,从普通公众的视角来看,应该被认定为属于公共道路。因此,不应该将司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
在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统一,除了需要有客观上的损害结果,行为人的主观上需要有可归责性,本案中,司机一直在自己一侧的车道上按照规定的速度正常行驶,是骑行者摔到了该车道上,司机来不及躲闪,死亡结果是由于司机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因而应当认定为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涉案司机主观上不具有可归责性,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分析
关于民事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本案中,小孩父亲作为监护人,允许其在机动车道上高速骑行,且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应当适当减轻司机的责任。其次,骑行车队的组织者允许孩子参与到骑行中而导致事故发生,其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当然,司机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三、完善监管法律框架
《道路安全法》只规定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的最高时速,并未对自行车进行明确的限速规定,因此,为避免悲剧的发生,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对于自行车的监管。其次,自行车路权问题应当得到重视,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上各类车道的优化建设,明确各类车辆的路权,用隔离带把自行车和汽车隔开,减少事故发生。最后,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和规则意识。骑行者自觉遵守健康文明的骑行规则,守住安全底线,悲剧才不会再次发生。

作者简介:

陈泳霖: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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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校:雷米

编辑:谷月、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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