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选登 | 奥林匹克运动会临时仲裁制度——从捷克运动员参赛资格案切入

文摘   体育   2025-01-04 08:20   河北  



INTRODUCTION

事件介绍



2023年11月1日,捷克自行车联合会(CCF)发布了2024年巴黎奥运会山地自行车项目运动员的选拔标准,最终捷克选手Jitka Čábelická和Adéla Holubová成为候选运动员。2024年5月29日,国家队教练告知所有候选者:“由于2024年没有捷克运动员在国际重要赛事中获得突出的成绩,原定的运动员选拔标准将会做出调整。候选运动员于接下来在捷克贝德利霍夫(Bedřichov, Czech)举行的捷克杯中取得的成绩也会作为国家代表的选拔标准。
最终候选运动员Holubová 在2024年6月8日举行的捷克杯中取得第一名的好成绩,捷克奥林匹克委员会(Czech Olympic Committee,简称COC)批准其成为2024年巴黎奥运会山地自行车项目的国家代表。候选运动员Čábelická认为按照原先的选拔标准,自己是最符合选拔标准的捷克运动员,国家队教练随意变更选拔标准,并且以捷克杯这类较低级别的赛事作为最终决定标准,对她而言并不公平。Čábelická遂向巴黎奥运会临时仲裁庭提起仲裁,请求认定COC未按照标准选拔运动员导致其利益受损。



REVIEW

        事件评论       


 

本次案件揭示了职业体育领域长期存在的两大法律难题:运动风险的知情同意原则与联盟健康保护义务的边界。

一、奥运会临时仲裁制度
奥林匹克运动会作为全世界范围内规模最大的综合性运动会,其已经成为世界人民最为之关注的运动赛事,始源于最初的奥林匹克精神,奥运会现如今也被赋予越来越多的意义和期待。在众多注视下,其赛事的公平性备受瞩目,公平性是竞赛的根本,更快、更高、更强的背后是公平的起点和程序。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作为国际性、非政府间的自治组织,该组织所遵守的规章是《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rter)。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61条第2款争议解决的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对奥运相关的争议纠纷具有专属管辖权,争议解决适用《体育仲裁法典》(Code of Sports-Related Arbitration)。为了更好地解决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争议纠纷,CAS设立了临时仲裁庭(Ad Hoc Division)以及《奥运会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 for the Olympic Games),临时仲裁制度现已被广泛应用于各大赛事中。
奥运会临时仲裁制度的特点有三:专业性、效率性、中立性。临时仲裁庭的专业性体现于其组成人员来自世界各地具有丰富体育以及法律经验的专业人士,只为提交临时仲裁庭的争议做出最具专业性的裁决;就其效率而言,根据《奥运会仲裁规则》第18条规定,临时仲裁庭必须于24小时内对所提交的仲裁申请做出裁决。这一规定考虑了奥运赛程的密集性,充分保证临时仲裁制度能够于奥运会期间起到及时定纷止争的作用;最后是临时仲裁制度的中立性,信用是主体于社会存续的关键,临时仲裁庭只有保持其中立性,不偏不倚地做出裁决,这一制度才得以在奥运会中存续,发挥其真正作用。
体育仲裁需要处分的,不仅仅是体育主体之间的财产利益,其更重要的是运动员主体的权益,关乎运动员人权。凭借着运动组织的自治性和体育赛事的专业性,体育仲裁颇具“垄断”色彩,其仲裁裁决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并且为体育自治组织遵守,仲裁庭的裁决直接影响到运动员职业生涯的长短以及走向。
二、临时仲裁庭的管辖权
当事人的合意是仲裁管辖的基础,但体育仲裁协议多具强制性,不仅是组织自治规章会对仲裁协议进行约定,还有运动员参赛条款中,运动员报名参赛视为对仲裁协议的同意,因此仲裁协议的合法性也颇受争议。在捷克运动员Čábelická 参赛资格事件中,诉至临时仲裁庭是Čábelická 的救济途径之一。同时,从争议对象来看,COC属于国际奥委会下设的一个组织,该争议很轻易地被临时体育仲裁院管辖。
根据《奥运会仲裁规则》第一条规定,临时仲裁庭必须审查争议的可受理性,争议须满足:与奥运会相关、于开幕式前10日或奥运会期间发生、申请人用尽内部救济三个条件。申请人Čábelická 提交的是一个关于奥运运动员参赛资格的问题,其显然与奥运会相关;临时仲裁庭指出,申请人于2024年7月15致信COC,请求其重新考虑其参赛资格的问题,而COC于7月17日回复道无法改变此决定并且该决定是终局决定。因此临时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已经用尽内部救济;临时仲裁庭以COC作出的终局决定为时间点,该决定发生在奥运会开幕式前10天,因此仲裁庭认为争议可以受理。
根据CAS的《程序规则》(Code: Procedural Rules)第39条规定,除非有明确约定排除CAS管辖,否则CAS都会对争议积极地管辖。与商事仲裁不同,商事仲裁庭会仔细审查当事人是否有明确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甚至会列出明确的仲裁协议格式条款供双方当事人适用,以确保仲裁协议的真实有效性。相比之下,CAS对于体育争议的管辖具有“最密切联系”的特点,只要与体育相关的争议,当事人都可交由CAS仲裁,翻看CAS的仲裁案件可以发现,CAS涉及的案件范围广泛,体育纠纷可能涉及人格权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等,曾经有制造厂商就运动员冰球鞋商标争议提请临时仲裁庭审理。
三、事件争议分析
临时仲裁庭在裁决指出,捷克自行车联合会(Czech Cycling Federation,简称CCF)虽然有必要遵守所提出的选拔标准,但是在前述标准无法实现运动员选拔的情况下,可以做出调整。CCF所作出的调整已告知候选运动员,并且当时无运动员提出异议,应当视为运动员同意接受变更的标准。最终国家运动员代表由COC确认通过。
COC作为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成员之一,被国际奥委会承认,同时受到《奥林匹克宪章》约束,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27条规定,各地区的奥委会负责在该国家或地区展开奥林匹克相关的活动,维护奥林匹克精神。国家奥委会具有管理该地区奥运事务的职能,具有一定的自治权,捷克运动员Čábelická参赛资格事件就是一个体现,各国家奥委会为保证奥运赛事的正常进行,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变更运动员选拔标准,只要该选拔标准是透明公开的。但对于国家奥委会的组成程序和运行必须公正、透明,并且奥委会成员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应当受到监督,避免破坏地区的体育赛事公平性以及背离奥林匹克精神。

作者简介:

郑亚萍,澳门科技大学2024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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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校:雷米

编辑:谷月、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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