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选登 | 从李铁受贿案剖析我国受贿罪要件对体育从业者的自律要求

文摘   体育   2024-12-25 10:50   北京  



INTRODUCTION

事件介绍



2024年12月13日,李铁因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际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据悉其在担任国家队主教练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币5089余万元,同时请托他人帮忙,于2020年向他人行贿100余万元等等。在李铁的诸多罪状中,受贿罪作为我国反腐败立法领域的重点罪名,不仅有着其自身复杂的学理判断,更是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重灾区。笔者旨在通过李铁一案,对受贿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论述我国反腐败立法对体育领域从业者的自律要求。



REVIEW

        事件评论       


 


一、受贿罪的法益保护

本案中李铁利用担任国家队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提供便利。在客观层面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但这里所说的符合构成要件,不是指其收钱办事,而是其许诺收钱办事。笔者认为体育行业从业者在人才选拔,赛事安排上往往有着举足轻重的决定作用,所以体育行业从业者不能仅仅以职务行为公正,不做违规之事作为自己的自律要求,更应当明确拒绝任何行贿,与潜在的金钱交易行为。基于学界通说,受贿罪保护的法益不仅仅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更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卖性。因此体育从业者纵然在人才选拔,赛事安排等领域并没有为行贿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也存在由于彼此间异常的资金往来而构成受贿罪的潜在风险。
二、受贿罪的行为模型
基于目前学界通说,我们可以将受贿罪分为“索贿型受贿罪”与“收贿型受贿罪”。在李铁的诸多犯罪行为中,主动索贿的性质远比被动受贿更为恶劣。因此基于罪罚相当原则,实务中对“索贿型受贿罪”与“收贿型受贿罪”设置了不同的成立和既遂条件。“索贿型受贿罪”多数说认为实施索要财物的行为即成立,收到了钱就达成既遂。“受贿形受贿罪”基于主观上的被动性,则要求请托人送出钱财,受贿者许诺办事才成立受贿罪。也正因此,部分如李铁一样的体育行业从业者,可能存在一种侥幸,即不明确答应为自然人,法人谋取不正当的比赛利益,则可以借此脱罪。然而我们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谓的“许诺”,不仅仅是我们日常认知的“明示”,更包含着“暗示”的含义,即不明确拒绝。我国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国际机关工作人员,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以上,可能影响其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私利。笔者认为权利之所在,则为义务之所在,利益之所在,必为风险之所在。基于我国体育行业的举国体制,教练和运动员不仅仅是师徒关系,在特定情况下也存在着上下级关系。在正确区分师徒关系,上下级关系,好意施惠背后的“情谊关系”还是“利益关系”,体育行业的从业者应当做好区分。
三、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就惩治行贿犯罪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刑法修正案(十二)》也基于此对行贿受贿这两者一体相生的罪名做出来修整。在浩浩荡荡的体育行业反腐浪潮中,李铁不是一个个案,更是对全体从业者的一种警示,知何可为,知何不可为,值得我们每一个人自省自查,保证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被正确行使。

作者简介:

嵇业宇,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2021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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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校:雷米

编辑:谷月、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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