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选登 | 从C罗到梅西未登场:足球商业赛事的法律挑战与应对
文摘
体育
2025-01-05 08:00
河北
2023年,梅西中国行所产生的巨大商业价值,一度让业内外人士信心倍增。2024年初,C罗的深圳行和梅西的香港行曾经都备受期待,最终却都成了商业闹剧。C罗所在的沙特利雅得胜利队原计划于2024年1月24同上海申花、1月28日同浙江队进行友谊赛。但在1月23日,主办方宣布,因C罗身体原因,比赛延期举行。尽管主办方同意全额退票、并赔偿实际产生的机票和酒店费用,但也让广大球迷极度失望。在数月后,仍有不少球迷未收到全部退款。紧接着,在2月4日,迈阿密国际和中国香港队的友谊赛因缺少了梅西而备受争议。主办方在新闻稿、宣传海报和其他推广物料中将梅西作为宣传焦点。但在赛前公布的球员名单中,梅西并未在列。同时,在比赛过程中,梅西亦未登场。迈阿密国际给出的原因为梅西的肌肉出现了炎症。此举引起了现场球迷的巨大愤怒,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当日就收到了数百宗投诉,涉及款项超三百万港币。同时,主办方亦拒绝了香港特区政府提出的包括梅西出场领奖和致辞安慰球迷的补充措施。更让中国球迷愤怒的是,在2月7日和神户胜利船的友谊赛中,梅西替补登场并踢了三十多分钟,丝毫未发现伤病的影响。这一连锁反应让2024年中国足球商业赛事的热度骤降。本次案件揭示了职业体育领域长期存在的两大法律难题:运动风险的知情同意原则与联盟健康保护义务的边界。
在这两场商业闹剧中,球迷的热情如同坐过山车一般,从最初的兴奋期待急转直下,迅速跌入了失望和愤怒的深渊。球迷自然是商业闹剧的受害者。那么球迷的权益该如何得到保护?在国内尚无类似的大规模退票事件。国际上比较知名的是C罗2019年随尤文图斯队在韩国热身赛未出场的案件。韩国法院判决认为,球迷购票观看比赛的行为构成与主办方的合同关系。广告内容在明确表示为合约内容时可视为要约,若广告主对基于广告内容的要约作出承诺,则广告内容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法院认定“C罗在无不可抗力情况下出场比赛”为合同内容,因其未出场,经纪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球迷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每人5万韩元。本案涉及的是赛事主办方与体育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C罗和尤文图斯队并非直接参与主体。因此,我们无法判断体育经纪公司和尤文图斯队之间的赛事合同是否包含C罗的出场时间条款。其次,法院认可了赛事主办方与体育经纪公司的赛事合同中关于C罗出场时间条款的有效性,但即便有出场承诺,球员也可能因伤病等特殊免责事由未能出场。伤病问题在法律实务中是一个复杂的争议焦点,因伤病而无法登场的证明标准因人而异。因此,球迷如考虑以违约来追究主办方的责任并要求退款,难度较大。相对地,球迷可考虑以侵害知情权为由,来追究主办方的侵权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而主办方在宣传中未明确说明C罗、梅西可能因伤缺场,误导了球迷,侵害了他们的知情权。因此,球迷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向赛事主办方要求赔偿,赔偿金额需由球迷举证其实际损失。C罗深圳行的赛事主办方是长信传媒集团与垚柒(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梅西香港行的赛事主办方为Tatler Asia Group(以下简称“TA”)。前者长信传媒集团的主营业务为影视制作,垚柒(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格铭在2019年曾以“复星体育商业执行总经理”的身份进行公开活动。后者是专注于奢侈品推广和品牌传播的时尚媒体,之前没有涉足过大型体育赛事的管理工作,之前承办的活动都是晚宴、鸡尾酒会、研讨会和圆桌会议等。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两大赛事主办方都缺乏大型体育赛事的组织管理经验。以更为典型的梅西香港行为例。除球迷外,TA还签署了两份赛事合同:1)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赛事合同。尽管该等赛事合同具有保密性,我们无法从公开渠道检索到全文。但从香港特区政府事后发布的声明来看,TA以梅西至少会上场踢45分钟作为条件,向香港特区政府换取了M品牌的授权和1600万元港币的补贴。香港特区政府都是通过TA来和梅西、迈阿密国际进行沟通。因此,香港特区政府无从得知整个事件的详细经过。2)和迈阿密国际签署的赛事合同。从TA和迈阿密国际事后发布的声明来看,双方均未提及梅西的强制上场条款。此外,在TA事后也没有要求迈阿密国际支付赔偿金这一点也能看出,双方的商业合同中是没有约定梅西的强制上场条款的。对于上述不平等的条款,很难归咎于是商业地位的不对等,还是赛事主办方主观上的漠视。完整全面的赛事合同,是顺利开展商业赛事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建议在赛事合同中对明星球员是否确定上场、上场时间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并对应设置不同的收费方式和违约金条款。此外,在赛事营销过程中,应如实告知消费者明星球员的具体上场情况。足球商业赛事融合了体育竞技、商业运作和法律规划的多重维度。首先,法律为足球商业赛事提供了制度监管基础。 2024年4月23日,中国足协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国足球协会国际赛事备案与监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期避免闹剧的再度发生。《规程》拉长了赛事审批时间、要求外方提供完整的参赛名单,以及要求主办方启动售票前就告知球员出场条款和违约后的处理方案。但也存在《规程》与足球行业惯例、商事习惯明显冲突的情况。在短期内,《规程》拉高了足球商业赛事的举办门槛,阻碍了部分赛事来华,导致人气和商业效应的损失。但从长远角度来看,《规程》加快了足球商业赛事的规范化,有助于保护球迷权益。其次,体育和商业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商业为体育提供了资金支持和市场价值创造,而体育则为商业带来了消费者参与、品牌曝光和市场推广。主办方过分依赖C罗和梅西依的球星影响力,在带来巨大关注度和商业潜力的同时,也为商业赛事埋下了较大的隐患。一旦足球商业赛事因各种原因未能成功举办,最终将导致各方皆输的结局。事实上,理性规划应超越感性冲动。回归到竞技体育本身的魅力、回归到消费者真实的体验感,或许才是足球商业赛事未来发展的最优解。李恺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体育经纪人。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体育与法”公众号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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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谷月、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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