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选登 | 中国特色体育仲裁蓬勃发展助推体育强国建设更上层楼——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仲裁中心在京揭牌成立
文摘
体育
2025-01-05 08:00
河北
2024年12月31日,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仲裁中心在京揭牌成立,该中心将承担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李静出席活动并讲话。体育仲裁中心的设立是国家体育总局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依法实施体育仲裁制度的重点内容、重大举措和重要进展,为积极推进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体育仲裁是新修订的体育法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对维护体育事业发展良好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自2023年2月11日成立以来,共受理体育仲裁申请近百余件,涉及足球、冰球、曲棍球、跆拳道、马拉松、国际象棋等运动项目,案件类型包括运动员注册与交流、足球青训补偿、纪律处罚、参赛资格和成绩等争议。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委员均为兼职人员,具体办理案件的仲裁员也是兼职专家。体育仲裁案件受理、案件审理、仲裁员管理、制度研究、对外交往等工作均需专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并需要固定工作场所和专业配套设施等作为工作保障。体育仲裁中心将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有效履行职能和落实体育仲裁制度强化人员和物质保障,确保体育仲裁制度和体育仲裁机构独立、公正、专业运行。本次案件揭示了职业体育领域长期存在的两大法律难题:运动风险的知情同意原则与联盟健康保护义务的边界。
一、中国特色体育仲裁的创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
体育行业具有其独特性。首先,运动员的职业生涯通常较短,由于司法程序耗时较长,运动员在寻求司法救济时,常常面临“赢得官司,却失去一生”的悲惨境地。其次,体育产业对时效性要求极高,尤其是在赛事转播和特许经营等领域,一旦错过了关键的“黄金时机”,其商业价值便会急剧下降。因此,处理体育纠纷的最佳途径是通过仲裁,作出裁决的速度快并且一裁终局,从而形成对运动员及相关产业的即时保护。放眼全球,体育仲裁是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纠纷事项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自动履行裁决义务的解决体育纠纷方式,是根据仲裁法规和体育法规建立起来的一项制度,具有专业、高效、经济等特点。回溯我国,体育仲裁早在1995年便被纳入体育法中。然而,尽管中国竞技体育的改革和发展已进入更深层次的阶段,国家仍未出台具体的细则来落实体育仲裁制度。由于缺乏有效的仲裁机制,并且多数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条文选择不受理体育类纠纷,许多当事人深处体育类纠纷时,只能通过行业内部的调解来寻求解决,难以充分维护自身权益。在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对“体育”进行了重要论述,报告提出“促进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体育强国”,将“体育强国”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响应加快建设体育强国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修订通过,并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修订后的《体育法》专设了第九章体育仲裁,共十条,为我国建立体育仲裁确立了法律基础。该章规定了体育仲裁的原则、范围、程序等基本制度,确定了体育仲裁委员会的组建规则,明确了体育仲裁与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其他仲裁制度、法院司法管辖等的关系,规定了建立体育仲裁特别程序等(见图1)。体育仲裁的建立,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我国体育纠纷解决的制度障碍,有利于在体育领域中强化法律和规则意识,开辟新的权利救济渠道,及时、公正解决体育纠纷,更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国内纠纷国际化问题的出现。
二、中国特色体育仲裁的发展: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成立2023年2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根据《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主要内容如图2所示)和《体育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主要内容如图3所示)组织设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体育仲裁委员会)。这标志着《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制度成为现实,为依法化解体育领域纠纷、促进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组织规则》对体育仲裁委员会基本构架、运行机制的建立进行了规定,在构建体育仲裁治理体系、规范仲裁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指导作用,是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基本指引。资料来源:中国体育报(http://www.chinasportsdaily.cn/tyb/html/2022-12/26/content_116877_15643802.htm)《仲裁规则》直接规范仲裁活动,联通各种体育纠纷救济方式,规范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义务,担负着化解体育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在中国特色体育仲裁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资料来源:中国体育报(http://www.chinasportsdaily.cn/tyb/html/2022-12/26/content_116877_15643802.htm)根据上述文件,体育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处理发生在中国境内或与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关的体育纠纷;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代表以及体育、法律专家组成,兼具广泛的代表性和专业性。三、中国特色体育仲裁的成熟: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仲裁中心成立在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成立将近两年之时,在辞别旧年引来新年之际,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体育仲裁中心)在京成立(图4),标志我国体育仲裁事业即将步入新纪元、引来新发展,也寓意着我国体育仲裁事业继往开来、蓬勃发展的良好态势。体育仲裁委员会自成立以来,在工作中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承担体育仲裁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工作,体育仲裁中心在未来工作中应当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坚持正确方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法治体系逐渐形成的背景下,体育仲裁中心未来应当将体育仲裁工作放在体育强国建设的全局中谋划新篇、置于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焕发新颜。2023年12月,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涉及多名足球青少年球员与俱乐部合同纠纷的案件。由仲裁庭组成后,第一时间开庭审理,并以最快速度作出了高质量裁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2024年5月22日,当事人家长代表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送来一面“严谨高效办实事,体育卫士暖人心”的锦旗(图5),感谢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办理案件严谨高效、尽职尽责。体育仲裁中心应当坚持守正创新,确保体育仲裁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未来,体育仲裁中心将承担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大部分行政工作,仲裁委员会因此能够将更多的精力、时间以及资源投入到每一件案件的审理中,为当事人带来更加高效、公平、公正、成熟的仲裁服务,为每一位参与体育活动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仲裁员作为体育仲裁工作中的重要一环,肩负着维护体育公平正义、保障运动员和体育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使命。为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业务素质,提升办案水平,打造一支政治和专业素质过硬的体育仲裁员队伍,推动体育仲裁实践有序发展,截至目前,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已经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地召开了7期仲裁员履职培训班(表1)。履职培训是体育仲裁事业起步阶段的重要环节,是提高仲裁员队伍整体素质、确保扣好“第一粒扣子”的重要手段。体育仲裁中心应当加强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体育仲裁员队伍,不断提高体育仲裁工作质量。体育仲裁中心的成立将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有效履行职能和落实体育仲裁制度提供人员和物质上的双重保障。未来,体育仲裁中心将继续加强仲裁员履职培训工作,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扩大培训地域,增加培训人数,打造政治和专业素质过硬的仲裁员队伍,为妥善解决体育领域纠纷提供高质量的仲裁服务。资料来源:国家体育总局官网(https://www.sport.gov.cn/tyzc/index.html)三、中国特色体育仲裁的展望:与国际体育仲裁(CAS)接轨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英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缩写为CAS,法语:Tribunal Arbitral du Sport,缩写为TAS),又称国际体育仲裁庭,成立于1984年6月,是一个专门为解决体育纠纷而设立的国际性仲裁机构。CAS是国际奥委会的下属机构,总部位于瑞士洛桑,在纽约和悉尼设有分院。CAS于1994年进行了改革,成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并开始接受社会的赞助,使其在国际体育界树立了权威。CAS仲裁员的选任办法是,先由国际奥委会、国际体育联合会各推荐30名侯选人,再以各方协商的方式推选出30名能代表运动员利益的侯选人,然后再推选出30名独立于一切体育组织之外的侯选人,最后由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进行任命。2011年,上海市体育局与CAS签订合同,将CAS在世界范围内的第一个外部听证中心设在上海。CAS在国际体育界是一个相对较成熟,公平、独立的仲裁结构,中国作为世界体育仲裁领域的后来者与参与者,应当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下尊重这个体系内的游戏规则。未来,中国体育仲裁领域内的有关各方,应当助推上海听证中心发挥更大作用,扩大该听证中心的影响力,以便有更多的当事人选择它举行听证会、解决争议。进而促使CAS将更多的听证活动置于上海进行,甚至鼓励CAS在中国建设分院。以此为契机,探索国际和国内体育仲裁的有机结合,这将有力提升中国在世界体育仲裁领域的话语权,为世界体育仲裁提供中国方案。王恩术,武汉大学国际法学2024级硕士研究生,前沿交叉学科研究院(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研究助理,研究领域为国际法学、仲裁法学、体育法学。章成,法学博士,公共管理学博士后,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副教授、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武大总部)研究员,研究领域为国际法学、国际组织法学等。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体育与法”公众号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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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谷月、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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