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选登 | 简评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文摘   体育   2024-12-31 11:35   北京  



INTRODUCTION

事件介绍



西班牙籍教练加西亚为泰州某足球俱乐部主教练,就职期间双方签订《主教练职业合同》,合同中约定国际足联为具有管辖权的机构并同意将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最终上诉机构。后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加西亚先是向国际足联申请仲裁,国际足联部分支持了加西亚的请求,足球俱乐部对此裁决表示不服并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起上诉,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定维持原判。仲裁裁决做出后,足球俱乐部迟迟未履行生效裁决中的义务,加西亚后向泰州市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REVIEW

        事件评论       


 


一、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依据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提出互惠保留与商事保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该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与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根据这两项保留以及《纽约公约》的规定,外国仲裁裁决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首先,该仲裁裁决必须是在《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即仲裁地要在缔约国领土内;其次,该仲裁裁决必须是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属于商事法律关系的仲裁裁决;最后,根据《纽约公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被承认与执行的仲裁裁决必须是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引起的,国家间争端及国家与私人间争端的仲裁裁决都不能依据《纽约公约》在我国被承认与执行。
二、案涉仲裁裁决被我国承认与执行的原因分析
本次事件中的仲裁裁决能够被我国承认与执行,其根本原因在于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且与我国声明保留的事项相符。
首先,从仲裁地角度看。《纽约公约》第一条规定“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出,而在另一国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要依据《纽约公约》在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前提是该仲裁裁决必须是在公约缔约国境内作出,即仲裁地要在缔约国境内。案涉仲裁裁决由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而国际体育仲裁院位于瑞士,属于《纽约公约》的缔约国。
其次,从案涉仲裁裁决法律关系性质的角度看。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提出商事保留,即中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与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基于此,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主教练合同》属于劳动合同还是商事合同则直接决定该仲裁裁决能否被我国承认与执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便是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从属性。商事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商业活动,促进商业交易的稳定与秩序,合同各方均为平等主体。由此可见,区分劳动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关键在于合同双方是否具有从属性。本案中《主教练合同》虽然规定了加西亚在担任教练期间的工资、工作内容、福利待遇等条款,但同时加西亚有较大的自主权,与足球俱乐部之间不存在从属性。因此,双方签订的《主教练合同》应当被认定为商事合同,应适用《纽约公约》的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所做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在我国承认与执行。
最后,从案涉仲裁裁决的主体角度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为加西亚与泰州某足球俱乐部即自然人与法人,案涉仲裁裁决属于自然人与法人间争执引起的,符合《纽约公约》第一条规定的适用公约的主体条件。
三、此次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的意义
国际体育仲裁院作为国际性仲裁机构,专门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而设立,但对于其所做出的仲裁裁决是否都能被我国承认与执行则存在争议。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主要依据为《纽约公约》,同时我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做了商事保留即只有依据我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与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商事法律关系以外的争议则不能适用。国际体育仲裁院所做出的仲裁裁决不可能全都是商事法律关系,因此对于其所做出的何种类型的仲裁裁决能够被我国承认与执行还在不断丰富和研究中。
本案加西亚与泰州某足球俱乐部的仲裁裁决能够被我国承认与执行,为之后教练员与俱乐部之间因合同履行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提供了案例借鉴,也为此后教练员与俱乐部签订的合同性质的认定提供另一种思路而不是一律认定为劳动合同。由于我国在加入公约时作出的商事保留,短期内,国际体育仲裁院做出的非商事性仲裁裁决如何在我国承认与执行仍然是一大问题。

作者简介:

王雨莎,湘潭大学法学学部2024级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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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校:雷米

编辑:谷月、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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