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选登 | 浅析我国运动员伤残保障的内容构成与实践路径

文摘   体育   2025-01-03 13:16   北京  



INTRODUCTION

事件介绍



2024年6月30日,羽毛球运动员张志杰在印度尼西亚日惹举行的亚洲青年羽毛球锦标赛中突发心源性猝死,最终抢救无效离世。张志杰的离世引发了公众对运动员在比赛中的健康风险及医疗应急体系的探讨,其家庭所遭受的不幸与后续的理赔状况也受到了广泛关注。
这并不是赛场上运动员伤残乃至死亡的事件第一次发生。竞技体育的激烈竞争和高风险特性,导致运动员伤残事故频繁发生。运动员培养过程的高成本、长周期和低回报,使得伤残事件对运动员个人、其家庭乃至国家竞技体育事业都构成了巨大损失。事故发生后,伤残运动员能否承担长期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运动员本人和家属的基本生活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这些问题都紧密关联于伤残理赔和伤残保险的实施情况。
张志杰事件又一次突出了竞技体育事业中健全完善伤残保障体系的重要性。为运动员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有效的后勤保障,既是我国综合实力提升背景下的应有之义,也是实施体育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需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的导向下推动运动员伤残保障的制度建设和落实。



REVIEW

        事件评论       


 

本次案件揭示了职业体育领域长期存在的两大法律难题:运动风险的知情同意原则与联盟健康保护义务的边界。

一、我国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的立法现状
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一直坚持以人为本。从中央与国务院文件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强调,“体育、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研究制定非职业化运动队优秀运动员退役就业安置的政策措施,尽快建立对优秀运动员的激励机制和伤残保险制度,解除运动员的后顾之忧。”;从国家体育总局制度性文件看,2017年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发布《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并定期发布有关运动员专项保障资金预算申报的通知,确保资金落到实处。
在内容层面,有关文件多集中于社会保险和行业保险的实施规定;在执行层面,文件类型多为意见、办法与通知,执行效力相对有限;在对象层面,相关制度的增益者多集中于“优秀运动员”。因此,《体育法》的修订在推动我国运动员伤残保障的进步层面具有里程碑意义。新修订的《体育法》第六章保障条件第九十条提出,“国家鼓励建立健全运动员伤残保险、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立法层面对体育保险制度给予支持,体现了对运动员合法权益与社会保障的重视;也是第一次明确提出运动员伤残保障在保险领域的制度建设,让我国体育保险事业“有法可依”。
二、我国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的内容构成
从缴费性质来看,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可划分为社会保障性质、行业性质、商业性质这三大类,即社会保障机制、行业保障政策和商业保险。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队运动员伤病防控与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强调,“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社会保障,也保证了运动员医疗援助和经济补偿的及时获得。张志杰于6月30日的比赛场上倒地昏厥,在当天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其近亲属可领取有关工伤保险基金。
在行业保障政策方面,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长期以来推行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项目,并经总局批准颁布《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暂行办法》;2019年,体育总局人事司发布《优秀运动员伤残互助保险办法(试行)》。伤残互助保险是运动员可享受的行业保障政策之一,为优秀运动员在训练、比赛过程中发生的伤残事故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浙江省体育基金会于9月27日收到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张志杰善后人文关怀资金申请表,经基金会秘书处专题会议讨论后,9月30日资助其50万元。这一非限定项目的资金援助便属于行业保障。
商业保险层面,随着2008年中国人保为北京奥运会量身定制了五大奥运保险单,公众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识不断提高,我国保险市场潜力得到挖掘,体育保险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是中国羽毛球协会的赞助商和合作伙伴,但猝死通常被视为意外险的免责条款,如果张志杰投保的保险合同中没有特别包含“猝死”这一条款,他往往难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三、我国运动员伤残保障体系的现存不足与实践路径
新修订的《体育法》将运动员伤残保险制度纳入其中,展现了我国体育保险制度在法律层面的进步,为运动员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然而,运动员伤残保障的落实中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需不断健全与发展制度体系。
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借鉴世界优秀成果。新修订的《体育法》中提到“运动员伤残保险”,但我国体育保险法律法规仍存在大量滞后和空白,亟待完善。日本的体育保险发展历史较长,体系相对完善,《新保险法》、《健康保险法》、《国民健康保险法》等法律均提及体育保险有关内容,能为完善我国体育保险法律制度提供经验与借鉴。
补齐资金来源短板,扩宽保障选择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所发布的2023年财政收支情况,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3960亿元,体育领域所获的国家财政支持相对有限。应鼓励赛事承办方、俱乐部等社会力量参与投保,支持运动队与保险公司达成良性的可持续合作,充裕体育保障基金,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与此同时,社会保险所提供资金往往较难承担运动员长期的生活成本与康复治疗费用,伤残互助保险所限定的“优秀运动员”资格需要接受相对严格的资格审查,因此商业保险应基于不同运动项目特点专项设保,扩宽运动员的选择途径,让更多运动员获得切实有效的保障。
辐射多元保障群体,促进项目平衡发展。体育保险的发展呈现出不均衡的特点。《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足球俱乐部劳动保障管理的意见》中提到,“鼓励有条件的俱乐部为球员等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或者购买商业保险。”足球等商业化程度相对较高的领域,体育商业保险起步较早,制度内容与实施流程更加完善。反观散打等高危冷门项目,则难以找到合适的商业保险项目进行投保。此外,对于非体制内的运动员来说,长期性的运动失能保险项目对他们的康复治疗与生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应当根据各类体育项目的特点,拓展体育保险产品的种类,为更广泛的运动员群体提供保险服务。

参考文献:

[1] 杨楚军.黑龙江省运动员伤残保障问题研究[D].哈尔滨商业大学,2023.DOI:10.27787/d.cnki.ghrbs.2023.000246.
[2] 陈燕.福建省优秀运动员伤残保障实施现状与对策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20.DOI:10.27019/d.cnki.gfjsu.2020.002364.
[3] 张莉莉.运动员失能保险:必要性、制度框架与核心条款[J].中国保险,2020,(10):51-55.
[4] 宣澍,马薪博,田宇烁,等.我国体育保险的法治化研究——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J].中国保险,2023,(01):43-46.

作者简介:

曹青青,北京体育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22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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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校:雷米

编辑:谷月、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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