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与被申请人上海某足球俱乐部签署《青少年球员培训协议》,双方对协议是否成立及协议期限等产生争议。马某向中国足协纠纷解决委员会提出纠纷解决请求被驳回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马某的主张,裁决驳回了马某的全部请求。马某遂向四中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最终北京四中院认为马某的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不满足体育法规定的撤销条件,裁决驳回马某的申请。自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修订以来,第一次将体育仲裁制度这一概念纳入到我国法律规定中,2023年更是依据该条规定,在北京成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本案例是全国首例体育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标志着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北京四中院作为唯一具有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权的法院,承担了这一具有开创性意义的案件审理任务。
该案件的审理不仅为体育仲裁在法律适用和事实审查上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引,也明确了体育仲裁与商事仲裁的受案范围和边界,为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随着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在国际体育仲裁领域的参与度不断提高,特别是在国际体育赛事中,我国作为主办国和参与国的身份频繁出现,体育法律问题也随之增多,但近两年来不仅是我国国内体育法律的修订,还是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设立,都意味着我国伴随着体育产业的井喷式发展的同时,也注重建立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机制。首先,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已经建立且已初步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现行有效的规定,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为体育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保障。该委员会的设立标志着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从原则性规定走向实际操作,为体育领域的法律纠纷提供了专业的解决途径。然而,体育仲裁制度在独立性、纠纷范围和与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等方面仍需进一步明确。其次,体育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已经被拆解解决。在国际体育赛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往往不仅限于国内法律,还涉及国际法和其他国家的法律。例如,运动员的参赛资格、赛事合同的履行、赞助合同的争议等,这些问题在国际体育仲裁中都需要得到妥善解决。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作为“体育世界的最高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通常遵循尊重专门机构原则、裁量权不得滥用原则、禁反言原则以及参赛资格规则公开透明原则等,以确保正当程序的实施,这一点我们在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中都已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第三,我国在国际体育仲裁中的角色和影响力逐步加强。随着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逐步完善,我国在国际体育仲裁领域的影响力也在不断提升。通过与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对接,我国可以更好地参与国际体育事务,维护国家利益和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在制定体育仲裁规则时,参考了国际体育仲裁的成功经验,逐步扩大我国在体育纠纷仲裁领域的国际影响力。综上所述,北京四中院审结的全国首例体育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实践经验。在涉外体育法律问题上,我国已经初步完善体育法律法规,增强国际体育领域的国际话语权,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体育法律环境。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我国将在国际体育仲裁领域发挥更加积极和重要的作用。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订)》
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体育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有关规定,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认定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毕鹏飞,北京鼎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法学硕士,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校外实践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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