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选登 | 李铁案数罪并罚与减刑情形判断评析
文摘
体育
2025-01-02 11:00
北京
近期,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李铁因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与此同时,另一案件中的陈戌源也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涉案金额高达8103万。两者量刑差异的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法律依据与量刑逻辑。本次案件揭示了职业体育领域长期存在的两大法律难题:运动风险的知情同意原则与联盟健康保护义务的边界。
在该案件中,公众对于“李铁为何未被判无期徒刑”存在诸多疑问。与陈戌源因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相比,李铁虽涉及五项罪名数罪并罚,却仅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引发了对罪名数量与刑罚重量的讨论。从具体罪名和涉案金额来看,陈戌源仅犯受贿罪一项,而李铁则涉及的受贿罪、收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五项罪名。且李铁的涉案金额高达1.2亿,而陈戌源的涉案金额为8103万,涉案金额远少于李铁,但依据我国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确定执行的刑期。换言之,李铁虽然涉及罪名多,没有一项罪名的量刑达到无期徒刑或死刑,其每个罪名的判处刑期皆为有期徒刑,那么根据数罪并罚原则,涉及罪名的总和不满35年,最终执行不超过20年。从主体身份认定来看,李铁的身份认定是在整个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控方认为,李铁在担任国足主帅期间,属于受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应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适用受贿罪。而辩方则认为其不完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只是接受委托事务,从薪资来源来说,李铁的工资由中国足协发放,且足协已实现管办分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量刑。应适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为什么对其身份的认定有如此大的争论呢?因为在我国刑法中对于不同身份认定的两种罪名的最高法定刑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可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而受贿罪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二、在严重危害行为面前,减轻量刑情形是否存在量刑不公?在李铁案中,李铁的贪腐金额特别巨大,超过亿元,且李铁是首个因经济腐败问题被判刑的国家队主教练,其行为严重影响了足球领域的公平竞争,且对国家利益损害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该案的涉案金额,具体罪名以及案件性质在体育领域乃至各个行业领域都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那么在这样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案件中,法定减轻量刑的标准和条件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李铁案中,李铁在羁押期间退还了大部分违法所得,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提交了万字悔罪书,积极检举揭发他人,对足坛反腐工作做出了立功表现。这些情节均符合法定减轻量刑的条件,因此法庭可能对其进行了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关于减轻量刑的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行贿人,若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是认罪悔罪不同于认罪认罚,在李铁案中,虽然其悔罪态度对判决产生了一定影响。然而,鉴于其未进行认罪认罚以及可能未认识到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所以这种影响在此案的判决中可能相对有限。认罪认罚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中具有非常重要意义。该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承认犯罪事实,接受法律制裁,从而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并体现对犯罪人从轻处罚的政策导向。在李铁案中,认罪认罚制度适用导致减刑结果也引发了我们对于刑罚公正性的思考。试想,如果李铁进行了认罪认罚,按照法律规定,他可能会获得一些幅度的减刑结果。这种结果实际上是我国司法对犯罪人主动配合司法程序的奖励因素,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少诉讼成本。但是,对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犯罪行为严重的犯罪人,就像此案中的李铁。但是试问单纯因认罪认罚而减轻某些刑罚,是否会损害刑罚的公正性?认罪认罚制度的本意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在面对犯罪行为严重、犯罪结果影响恶劣的被告人时,法院在量刑方面应细致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案件涉及的金额大小、犯罪结果导致的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权衡是否减轻量刑情节。(一)李铁案数罪并罚导致的量刑存疑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启示价值。相关司法机关在针对体育领域以及其他各个领域中犯罪主体的多重不同身份,应该就每个不同身份的罪名确定和认定范围,以及罪名合并后的并罚,吸收以及限制加重的适用有更加明确的界定和划分。李铁案中数罪并罚的适用,对我国《刑法》在体育领域具体罪名的适用问题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类似于受贿罪、收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收贿罪等性质相似,但划分细节不同的适用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标准规范,以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有效衔接,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建议立法机关针对体育领域的特殊性,制定更为明确的法律解释和实施细则,同时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指导,以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二)针对李铁案中可能导致减刑的主动认罪行为的标准,司法机关应进行“个案个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综合考量案件中所有相关因素,根据不同案件的特殊性质进行准确量刑,确保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人道主义精神。同时,应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判断能力,确保在尊重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合理运用认罪认罚制度。既要鼓励犯罪人主动认罪认罚,提高司法效率,又要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近年来,我国体育领域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李铁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判决,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正义,也为体育行业敲响了警钟。面对体育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国司法部门应在量刑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和严格把握,以此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李铁案虽然可能存在量刑过轻的情形,但已是近年来司法重拳打击体育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体现,未来国家将会保持打击足球反腐败问题的高压态势。高晗爽,西安体育学院研究生部2024级硕士研究生。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体育与法”公众号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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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谷月、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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