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文选登 | 付费观看体育比赛的思考与展望——以某平台收费转播中国男足世亚预18强赛为例
文摘
体育
2025-01-03 13:16
北京
2026年世亚预18强赛中国队的比赛于2024年9月5日拉开帷幕。值得注意的是,当晚同一时间段,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央视)体育频道并没有对这场比赛进行转播而是安排了其他转播任务。这一情况遂引发热议:一方面在于之前世亚预36强赛阶段,央视都提供现场直播,而且往届世界杯预选赛央视转播团队从未缺席,围坐在电视机前观看历届国家队一次次冲击世界杯早已成为众多球迷或美好或遗憾的回忆;另一方面,某互联网体育平台在此之前,早早预热并宣传其取得了本次世亚预18强赛全部比赛独家转播权。为此,该平台还高调推出“观赛套餐”,即想要观看比赛的用户需要选择以下三种套餐中的任意一种:其一,针对非该平台会员的用户,可以购买首月9元、次月12元的连续包月会员,并在每月月初获得两张观赛券,每一张观赛券可以用来观看一场比赛;其二,针对已经是该平台会员的用户,则可以支付8元“优惠价”购买观赛券从而兑换观赛场次;其三,如果不想购买该平台会员,还可以用18元购买单场比赛观赛券。故很多球迷将其称为“9元看国足比赛”,按照上述收费标准,要想完整观看18强赛的10场比赛,观众至少需要支付人民币57元(首月9元、次月开始12元,从5个月得57元)。本次案件揭示了职业体育领域长期存在的两大法律难题:运动风险的知情同意原则与联盟健康保护义务的边界。
该事件引发的问题是:由于央视是具有社会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央视体育频道在内的全部频道都免费向观众开放。与之相比,以该平台为代表的体育媒体,不仅有提供转播服务的成本压力,还有进一步的盈利要求,故希望向观众收取转播服务费。至此本次事件的争议焦点体现为:世亚预18强赛中国队的比赛,是否可以向观众收取观看费用?事实上,体育节目转播商向观众收取观看费用的行为并不少见,例如腾讯体育转播NBA比赛、咪咕体育转播中超联赛等都曾要求观众付费观看。但本事件的特殊性在于转播的对象是国家队比赛,那么国家队比赛和NBA、中超联赛这类商业比赛是否存在差异,这样的差异是否会影响消费者即观众对比赛产品的选择,并反向在消费者的观赛成本上有所体现,这正是本文的创新思考点所在。二、讨论对象:国家队比赛版权和商业性比赛版权差异之对比国家队比赛和商业联盟比赛的差异已获得诸多学者认同:如有观点认为可以将体育比赛版权资源分为商业赛事版权资源和非商业赛事版权资源;还有学者提出体育赛事经历了从公共产品到付费商品的分化与演变;类似观点还认为体育赛事存在“公共性娱乐活动”和“私有化、财产化的创收产业”之分野。具体而言:首先,国家队比赛和一般商业性比赛的最大区别在于参赛主体不同:国家队赛事的参赛主体是主办方下设的国家或地区代表队,运动员必须具有本国国籍,运动员和球队之间因为国籍产生归属关系,虽然运动员“归化”现象大量涌现,但运动员改换效力的国家队较之改换效力的俱乐部,还是会受到更多限制;而商业性比赛是多个俱乐部之间组成商业联盟,联盟内球队通过组织比赛获取收入,除了历史上曾存在“八一队”这种归属于军队的特殊形式外,大多数体育俱乐部是根据国内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基于合同产生关系,运动员在不同俱乐部之间的流动较为简单。其次,参赛主体的不同导致比赛目的不同:国家队比赛开始前会有奏唱国歌的仪式、运动员服装需印有本国国旗,可见国家队比赛具有展示国家形象,凸显民族凝聚力,向国民传递精神力量的作用;而商业联盟赛前仪式弱化国家属性,强化俱乐部之间的商业活动属性,例如欧冠联赛赛前播放的是专属主题曲《Champions League》,俱乐部作为企业首先以盈利为目标,希望通过比赛获取关注度,最终借助转播权分红、门票销售、球员交易等手段实现盈利。最后,比赛目的不同导致观众归属感不同:对于国家队比赛,观众群体对本国国家队具有天然归属感,尤其是世界杯及其预选赛,多个国家多场比赛同时进行,观众群体天然倾向于观看本国国家队的比赛,所以参赛队伍并不需要为如何吸引观众而担心;但在商业比赛中,体育赛事被视为一种商品,不仅俱乐部和俱乐部之间要为如何留住观众展开竞争,甚至联赛和联赛之间,也在如何吸引观众上存在竞争关系。由此观之,国家队比赛具有明显地公共产品属性,在享受本地球迷天然关注的红利同时,也需要尽可能满足观众观赛需求,减少甚至免除观众群体观赛负担。与之相比,商业联赛正逐渐展现出私有财产的属性,其配置方式应该以市场机制为主。这也能解释为什么观众群体对商业联盟比赛收费观看具有较高容忍度,但是对国家队比赛收取观众费用存在讨论声音。可见像世预赛18强赛这种既有广泛关注度、又是以国家队名义出战的比赛,具有强烈的公共产品属性,这类比赛转播商能不能收费、收费应该如何定价、定价依据应该考虑哪些因素,这些问题都有待主管机关和相关媒体作进一步解答。但不可否认的是,体育节目“付费观看”的趋势愈发明显,在未来规范体育节目转播服务市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就政府而言:建议引入域外“重大体育赛事清单”制度,保证公众对重大体育赛事的知情权和观赛权。例如欧盟《视听媒体服务指令》第十四条规定:(欧盟)成员国可以根据欧盟法律,确保其管辖的广播机构可以播放成员国认为对本国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事件,从而确保成员国国民通过免费的电视转播或延迟转播得以观看;再如澳大利亚《广播服务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制定所谓的“反虹吸规则”:(相关部门负责人)可通过正式文件发出通知,指定其认为应向公众免费提供电视转播的一项或几项事件。由此可见,通过建立相应制度保证重要比赛的免费转播,在其他国家早有先例。对此我国主管机关也可以适当借鉴,尤其是对那些以国家队名义参加、具有良好群众基础和社会关注度的比赛,有必要推进免费转播并提前公示。如果这类比赛的主办方是亚足联这类区域性国际组织,还可以适当支持央视在体育转播服务市场中的发挥主导地位,组织国内各个转播媒体共同购买或分销赛事版权,而非放任各类体育媒体进行同质竞争。在转播平台而言:一方面可以加强合作,在相关国际赛事的版权谈判中减少恶意竞价、共同控制转播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拓展体育转播服务市场的产业链,例如通过引进广告商、销售比赛周边、制作比赛相关纪录片的方式增加收入,而不是通过收取高额观赛费用的方式实现成本覆盖及盈利目的,无论是针对国家队性质的比赛还是商业性质的比赛,只有尽可能减少球迷群体观赛负担,才能吸引更多关注,做大体育转播服务市场的整体价值。就消费者而言:即便消费者享有国家公民身份,对国家队比赛应当享有免费观看期待,就体育比赛收费转播的合理性可能存在不同意见。但是,在相关部门对收取转播费的行为尚未作出明确结论的情况下,仍然应尊重平台转播权,树立版权意识,主动抵制盗播赛事信号的行为。对于通过技术手段恶意盗播体育赛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4年12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推进足球振兴发展相关工作;同月24日,全国体育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体育总局高志丹局长提出:“以足球改革为突破口,统筹推进“三大球”改革,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三大球”振兴对国家形象、对中国体育形象、对体育事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意义”。在足球领域改革不断深化、足球行业不断走向现代化、高水平发展道路的今天,本次世预赛收费转播事件或许是一个良好契机,引导业内人士、专家学者思考应该如何将足球比赛中的“注意力经济”变现,从而构建赛事组织者——赛事转播方——观众群体共同受益的体育产业共同体。参考文献:
[1] 齐爱军、韩德勋:《我国体育赛事版权资源的配置和利用问题论析》,《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2] 崔皓:《体育赛事转播权益法律保护研究》,《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24年第1期[3] 张惠彬、刘诗蕾:《体育赛事财产化的反思——寻求体育赛事传播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23年第3期[4] 徐伟康、陈晨、郑芳:《困境与选择:中国足球归化外籍球员的法律分析》,《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第121页[5] 胡克非:《八一队解散,命中注定的结局?》,载微信公众平台“中国新闻周刊” https://mp.weixin.qq.com/s/FRXL3Vz7hExCGBkWAjvVkA,最后访问于2024-11-15[6] DIRECTIVE 2010/13/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0 March 2010 (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Directive)[7] Broadcasting Services Act 1992(No. 110, 1992)http://classic.austlii.edu.au//au/legis/cth/consol_act/bsa1992214/s115.html薛凯元,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2023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学、国际商事仲裁、国际体育法。文中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体育与法”公众号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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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谷月、穆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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