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老百姓遇到房屋突然被不明身份人员强拆,或者在自己外出时,房屋被偷拆的情况。此时,老百姓想打官司却不知道应该告谁。
强制拆除主体无法确认的情况下,到底该如何维权?中征律师为您讲解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明确的被告是起诉的必须条件之一。在强拆主体无法确认的情况下,被告无法明确进而无法起诉。
在此,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明确强拆主体,从而通过有效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征律师分析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可以推定征收部门为强拆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在无法明确强拆行为主体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
若既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亦无法明确强拆主体,则可推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二、调查取证,明确强制拆除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公民在强制拆除行为发生且无法确定是否为行政行为、强制拆除主体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查清强制拆除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5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经公安机关查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施强拆行为则以其为被告。若查实系其他行政机关行为,则以具体实施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其委托机关为被告。
中征律师提醒
在面对强拆主体无法确认的情况下, 当事人往往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起诉,但行政诉讼又严格受到起诉期限限制。
在此,中征律师提醒您,应该尽早起诉,避免维权之路受到起诉期限的限制从而影响我们的合法权益。
如遇类似情况,您可以在公众号后台留下您的相关问题,中征律师事务所会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免费1对1咨询!
本文作者
李庚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学硕士,执业以来一直践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一律师应坚持的办案原则,参与承办征拆案件近百起,办案范围覆盖全国,专注于房屋征收、违建拆除、修路占地、土地补偿、征地维权、棚户区改造安置、拆迁纠纷、农村集体资产保护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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