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胜案捷报
在征地拆迁实践中,信息公开申请是大家比较熟悉的获取相关信息的途径。
通过信息公开,我们可根据所获得的相关材料快速地找到征收方的违法点,从而具有针对性地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维权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信息公开申请要么久久得不到回复,要么被拒绝了,说是不在公开范围内。甚至说涉及国家秘密,不能公开。这时,我们该如何维权呢?
本案律师团队
案情回顾
卢女士与家人在四川省自贡市某村拥有合法房屋和宅基地,因高铁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案涉项目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多年,但卢女士迄今未得到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
目前,卢女士的房屋距离高铁桥直线距离7米,主房地基下沉,房屋多处裂缝明显,砖厨房瓦片出现脱落、松动,已严重不符合居住条件。
中征律师团队接案后,迅速启动信息公开程序,向当地县自规局申请公开征地文件等材料。其中,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勘测定界图、征地红线图被县自规局以属于“国家秘密”为由,不予公开。
坚定维权,终获取征收材料
中征律师认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以涉密为由拒不公开的行为损害我方知情权,遂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政府复议认定该信息公开答复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对此,中征律师代理委托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对于信息公开答复和复议决定予以维持。
中征律师团队认为,上述行政行为属于滥用兜底性条款,肆意范化国家秘密概念。案涉信息并未标有国家秘密标志,属于征地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县自规局在诉讼过程中未举证案涉信息已依照法定程序被确定为国家秘密,相关主管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也未对案涉信息出具保密审查结论。不予公开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故判决撤销县自规局作出的案涉信息公开答复、县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责令县自规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目前,卢女士已通过二审胜诉判决,获取到了相关征收材料。
本案法律点睛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国家秘密并非是免于信息公开的“挡箭牌”。即便认定是国家秘密,也需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定密。如所申请信息并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定密,则不属于国家秘密。征地信息应面向被征收人公开,否则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障我们合法的知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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