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维权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全面了解征收情况。面对老百姓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全面履行职责。
本案中,镇政府两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中征律师坚持维权到底,为委托人获得胜诉!
本案办案团队
案情简介
广东省韶关市某村,六户村民合法享有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补偿不合理,他们多方打听后委托中征律所维权。
为核实本次征收的合法性,委托人向韶关市某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但该镇政府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两次消极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遂引发本次纠纷。
中征律师观点
中征律师认为,法律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有严格的限定,若出现不依法履职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司法也会对其作出否定性评价。
法律之所以对行政机关的职责及履职期限作了严格限制,就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在其权益遭受损害时有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救济的权利,有关部门也必须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作出答复和处理,不能不作为。
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并未向委托人作出答复,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中征律师遂代理委托人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本案法律点睛
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结合本案,由被申请人与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两份《征地协议书》及《征地补充协议书(1)》等材料可知,案涉土地征收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为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保存或获取的涉及土地征收的政府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结合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征地批复及申报材料……分户评估报告”共计约35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未对上述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作出区分,亦未对其中是否属于被申请人或是其他部门履职过程中制作、保存或获取的内容作出区分。
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属于其掌握的信息,系“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范畴,则须向申请人释明理由,并证明其已经尽到积极的检索义务。
但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未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佐证其尽到了查询、翻阅和搜索的义务。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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