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胜诉捷报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违法行政行为,即使经过一审、二审仍被认定为合法行为,中征律师也会通过申请再审等穷尽一切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结果
最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中征律师的主张,作出行政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案涉《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
唯一住宅被强拆 委托人一家流离失所
纪先生系福建省某村某建筑物的建设者和使用者,该房屋系其唯一住宅。后某区政府发布某地块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某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纪先生的房屋在该批次征收范围内,未就补偿事宜与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当地征迁工作人员在没有出具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强拆。纪先生及家人至今未获得任何安置补偿,因政府违法征收,一直处于流离失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境况中。
万般无奈之下,纪先生经过多方比较,选择中征律所代理维权。
最终获高院胜诉判决
中征律师研究案情后认为,案涉房屋是为了保障纪先生及其家人最基本的生存居住需求,且案涉房屋修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不存在影响规划的情形,案涉房屋不应被强制拆除,案涉《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应予撤销。
中征律师遂代理委托人以某区城市管理局、某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某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纪先生诉讼请求的判决。
中征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撤销,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为维护纪先生的合法权益,中征律师穷尽一切必要法律途径,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中征律师认为,某区城管局认为案涉房屋未按照规划审批建设,影响了乡镇规划的实施,依法应提供案涉房屋影响村镇规划的相关证据,而某区城管局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其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故被诉拆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法院支持了中征律师的主张,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案涉《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律依据及本案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该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据此,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认定事实清楚,目的正当,过罚相当。根据法律规定,村民建设住宅,除利用原宅基地改建不需要办理用地审批外,均应取得用地与规划审批。但由于受政策普及、村民法律意识、村庄规划编制、宅基地布局安排以及行政执法力度等诸多因素影响,村民建房仍存在着建设手续不齐或没有办理建设审批手续的情况,这是客观现实。
在案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后,即使该房屋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影响,亦可通过征收后予以拆除以实现消除影响之管理目的。
故某区城管局在明知案涉地块已开展征收工作的情况下,对案涉房屋进行查处,难以排除以拆违促征迁之嫌,有通过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以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目的,有悖行政行为目的正当性原则,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明显不当,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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