邝先生在河南周口某村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某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委托人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接受邝先生委托,代理其依法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判决确认被告市人民政府对委托人的房屋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后市人民政府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征律师成功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胜案过程
邝先生在河南省某市某村拥有宅基地一处,并在地上建有房屋。2009年某市人民政府为邝先生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之后,某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邝先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责令其限期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街道办事处向某市人民政府请示对邝先生等三户的建筑物依法进行强制拆除,市人民政府批示由该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等单位依法依规按程序拆除。
某市人民政府对邝先生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并张贴在涉案房屋上。后某市人民政府组织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对邝先生涉案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成立维权办案组,第一时间启动律师沟通函、信息公开、查处申请等程序。中征律师认为该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范拼博律师代理邝先生向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某市人民政府强制拆除邝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市人民政府对委托人邝先生的房屋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后市人民政府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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