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胜案】打两通电话就拆房?镇政府违反多项法律规定强拆房屋,中征律师果断出手为委托人赢胜诉!

文摘   社会   2024-11-03 08:30   山东  


2024



胜案捷报

—— ZHONG ZHENG ——


广西·贵港


政府不能随意强制拆除村民房屋!因为法律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严格规定,行政机关必须知法守法。


广西这一案件中,村民唯一的房屋被镇政府违法强拆,中征律师接案后,帮委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系广西省贵港市某村村民,2014年与父母分户后仍居住在父母家,并未另行申请宅基地。后因哥哥结婚,委托人搬出父母家。


2021年3月30日,委托人以分户后无宅基地为由,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月3日,村民小组作出意见,认为委托人“符合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作出“同意申请”的意见,同时将委托人申请的相关材料在村务栏进行为期10天的公开(4月4日至4月14日)。


4月15日,村级组织审查申请及公示情况真实有效,同意申报。但委托人迟迟未等到镇政府审批通过的通知。委托人遂到镇政府询问,得到答复称其所申请的宅基地涉及农用地,回去等通知,后委托人一直未等到通知。


2023年,有镇政府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可以先将房子建起来,不封顶搭个铁皮棚就没事。因委托人确实无处所可居住,且同村村民也陆续建房,委托人遂开始建房。


2023年10月1日,委托人建起房子框架,并未封顶。10月9日,镇政府执法大队人员给委托人打了两通电话后将房屋强拆。



中征律师办案路径



 中征律师认为,镇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实体和程序皆违法,给委托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后中征律师遂将镇人民政府诉至市人民法院。


经法庭质证、审理后,法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被告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9日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五十九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同时,《某自治区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第一点规定,对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一经发现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及拆除违法建筑,应经上述法定程序。


本案中,被告在作出拆除决定前没有依法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等权利,在作出拆除决定后没有依法送达原告,没有告知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在强制拆除房屋前没有进行催告,也没有予以公告,又未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本案办案团队


判决结果




庭后总结



经过中征律师和委托人的共同努力,案件取得了胜诉。通过本案可以看出,强制拆除行为不是行政机关随意即可作出的,当拆除目的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况下会被确认违法。行政相对人对强制拆除行为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审查机关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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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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